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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有“五伦”,少了哪一“伦”都不行

发布时间:2016-07-21 11:16:56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配不同律师进行处理

★ 保险公司要培养出自己的核心律师

★ 保险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记者 袁婉珺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应对保险诉讼案件已经成为保险业重要的课题。为了进一步了解保险诉讼案件的现状、外部环境等问题,《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了保险专业律师于新亮。

《中国保险报》:您对保险诉讼目前所面临的整体环境以及未来前景有何看法?

于新亮:保险诉讼目前面临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有点内忧外患的味道,我从外部和内部环境分别谈谈我个人的感受。

第一,司法环境偏向弱者。在同情弱者的思维下,法官很容易“劫富济贫”,法官总觉得你保险公司几千万的资产赔点钱算不了什么,老百姓输了官司可能会上访会闹事,保险公司再冤都不会使用这种手段。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哪怕有一点纰漏都会败诉,所以代理保险公司案件必须做到精益求精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第二,保险诈骗的违法成本太低,造成骗保案件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率。

我们在处理保险诉讼案件,几乎天天遇到伪造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以及农村居民在城市居住的证明,保守地说此类造假材料数量超过50%,我承办的案件中发现了出自村委会、物业公司、企业、派出所、幼儿园等等单位,我们办案律师辛辛苦苦冒着风险调查识破假材料,最终的结果就是骗保者放弃高额索赔,仅此而已,至少我办理的案件法院是从来没有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更有甚者专业“诉讼黄牛”代理人买断案件,伪造证据进行骗保谋取高额非法利益,被识破后也基本不会受到什么处罚。在这种骗保“零成本”的社会背景下骗保成了一种常态,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疲于应付。

第三,鉴定机构执业水平以及职业操守良莠不齐。

现实中几乎没有对鉴定机构违法出具鉴定报告的处罚途径,在人情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下,不构成伤残的也能评上伤残,伤残等级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即便申请重新鉴定也极少能被改掉。

第四,保险公司内部承保部门和理赔部门的工作关系没有理顺。目前保险业务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为了拿到业务尽量给客户提供方便,这个时候可能就牺牲了投保手续齐全,这种业务遇到诉讼保险公司基本要败诉的,理赔部门意见就大了,把败诉的责任定为承保部门工作不认真承保手续不合法,而承保部门也是一肚子苦水,二者的工作衔接不到位。

第五,保险公司对骗保案件以及有争议诉讼案件追究力度不大,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环境进一步恶化。

其实骗保分子是一直观察每家保险公司对待骗保案件的态度,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调查以及追责力度很大,那么骗保分子基本会绕开这家公司;同样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对待保险诉讼案件非常重视,有争议的案件开庭据理力争坚持二审、再审,乃至申请检察院进行抗诉,那么法官对待这家保险公司的案件是比较谨慎的。但是现实中保险公司这一点做得很不够,对待骗保以及争议案件投入的精力和财力非常有限,很多冤假错案最后不了了之,给人的感觉就是保险公司是公家的事没人较真,这样进一步恶化了保险诉讼的外部环境。

当然保险诉讼的环境是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给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空间,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四也即将出台,大大改善了保险公司的司法环境,例如困扰保险业很久的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行为列为免责条款的,司法解释免除了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最近几年也很少出现醉酒、无证、逃逸判决商业险进行赔偿的案件;同时司法解释也对免责条款中提示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做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同时在保险诉讼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对于停运损失拒赔、超载免赔等诉讼观点也逐步得到法院的认可,保险诉讼的外部环境在不断改善。

《中国保险报》:您认为目前保险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您有何改进建议?

于新亮:第一,保险合作律师的选拔没有广开门路招贤纳士。部分保险公司在挑选合作律师时,还是走熟人介绍等传统落后的模式,律师没有关系,业务再好都做不了人家的业务,同时也造成了一部分不懂保险的人在代理保险公司的案件。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人保财险山东分公司做得非常好,该公司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合作律师,委托专业的招标公司全面依法代理招标,全国范围内的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都可以报名,德州市分公司招标时不仅德州地区的保险诉讼律师基本都参加竞标,就连济南、天津等外地的律师也参与投标,这样能够让那些懂业务,但是没有关系的优秀律师有机会与保险公司合作,这样做保险公司能够选拔到最优秀的律师为其服务。

第二,诉讼案件管理过于粗放,没有根据合作律师的特点分配案件。

大部分保险公司给合作律师分配案件时眉毛胡子一把抓,很少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去分配不同律师进行处理,分配案件时缺少专业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造成分配案件不科学影响诉讼效果。

对此我认为保险公司应重视案件分配环节,同时根据合作律师的执业年限、诉讼经验划分不同等级,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分配不同律师进行处理,避免经验丰富的律师处理毫无争议的小案子浪费资源,也避免经验少的律师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处理。

第三,保险公司没有培养出自己的核心律师,人才流失严重。

律师界对保险案件评价不是很高,保险案件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天天瞎忙挣小钱,执业年限长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基本没有做保险案件的,保险案件目前的状态基本上属于年轻律师的培训基地,年轻律师迫于案源压力愿意做保险案件,执业几年后大部分人放弃保险诉讼转行了,根源就是收入低。这样来一批走一批,保险公司很难培养自己的专家型核心律师。

对此我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律师费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优秀律师的收入,让保险律师成为律师界羡慕的角色,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律师投身到保险诉讼中来,同时改变对核心律师培养模式,核心律师并不是办案数量最多的,而是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案件不是太多核心律师有时间进一步学习,避免身陷诉讼案件疲于应付影响自身水平的提高。

第四,保险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一线理赔人员不熟悉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对可能涉及拒赔案件的敏感度也不够,不知道怎样取证才能在后续法庭中胜诉。例如,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标的车为私家车进行非法营运时发生事故造成4名本车人员受伤,在办案过程中我认为案件可疑,但是已经丧失取证的机会。如果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医院人伤跟踪时,对此类案件具有较高的敏感性,第一时间调查乘客与司机的关系,并用录像或者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最终能拒赔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此我认为,应定期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对一线查勘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过于依赖自己公司的律师团队,异地案件委托异地律师处理的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可能委托异地律师处理案件,保险公司遇到过业务水平和执业道德均不高的律师所带来的麻烦,导致距离很远的外地案件也派自己的律师去处理,优点是业务水平、沟通能力、信任度非常高,但是弊端也非常严重,例如不熟悉当地司法环境、路途遥远办案费用高、一个案子出差数天律师付出时间成本高、申请重新鉴定中鉴定机构选择以及鉴定跟踪不到位等等,不仅影响办案质量,在律师费没有相应提高的情况下还影响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可以说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这个困惑:怎样才能在当地找到业务精湛、认真负责、全心维护公司利益的律师?很多保险公司让当地机构选择律师,但是当地机构的律师队伍规模有限,很多时候还是不尽人意。

鉴于此,江西省余香成律师提议在CIIS车险诉讼微信群基础上,在全国范围选拔业务精湛,执业道德高尚的高素质精英律师,组建“CIIS全国保险律师联盟”,当然这个组织目前正在筹建中,名称以及具体制度等等还没有最终确定,这个联盟一旦成熟在全国组建成一个完整的律师服务网络,能够彻底解决保险公司异地选任律师的难题,保险公司可以将节省的部分差旅费用于提高律师费,律师办案积极性自然会提高,这样能达到律师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效果。

本期人物:于新亮

于新亮律师,现为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交通事故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06年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2012年以来代理保险诉讼案件,承办多起重大、疑难保险诉讼案件,现为人保财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永诚财产保险公司常年合作律师,多次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应诉经验的授课。

本版特刊登于新亮律师经办的两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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