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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流程公证,提高免责条款证明力

发布时间:2021-10-19 08:28: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刘晓龙

车险理赔纠纷案件中,每当保险人以免责事由进行拒赔抗辩时,都会感受到“订立合同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难、举证责任无边际的沉重和压力。而且在投保人“投保时就让交钱,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看见”的主张下,免责条款有效的抗辩成功率仅处于个位数。免责条款的抗辩,似乎成为保险人无法逾越的鸿沟。

2020年车险综改后,各家财险公司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采用了“微信实名投保”这一投保技术,确保投保人本人亲自操作、完成投保全过程。但在诉讼中,有些财险公司并未充分发挥好这一投保方式的技术特点,导致审判人员并不了解整个投保形式、过程以及投保页面中会出现何种内容,甚至有很多审判人员对于车险的投保仍停留在传统的纸质投保方式层面,仍然固执地认为“投保人就是把钱给到保险代理人,然后就出单。整个投保过程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完成的,投保人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看到”。用心良苦的新型投保方式却没有换来新的司法认知和裁判观点。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率先组织吉林省内大地、大家、太平洋、平安、永诚、安华、中华联合、太平、安盟、华安、英大等10余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微信实名投保全流程公证”。将财险公司如何录单、如何生成投保二维码、如何将投保二维码发送给投保人、投保人如何接收二维码、投保人如何在本人实名微信中操作投保、如何阅读条款、如何实名交费、如何获取电子保单,通过图文并茂以及视频的形式还原了整个投保的全过程,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过程予以展现,并在近期的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现已逐渐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通过10余家财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在改变更多的审判人员对车险综改后车险投保方式的新认知。

因各家财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均采用唯一一个投保流程,故“实名微信投保”具有唯一性,这样一份公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正是这样一份公证证据,让越来越多的审判人员了解到车险综改后在投保方式上的变化。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胜诉判决的出现,以前那种“就让我交钱,别的什么都不知道”的主张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一份公证,消除了社会对于保险“理赔难”的不良印象,既体现了司法公平,又还保险人一份久违的公正。

(作者系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长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

 


车险投保流程公证,提高免责条款证明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10-19

□刘晓龙

车险理赔纠纷案件中,每当保险人以免责事由进行拒赔抗辩时,都会感受到“订立合同时,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难、举证责任无边际的沉重和压力。而且在投保人“投保时就让交钱,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看见”的主张下,免责条款有效的抗辩成功率仅处于个位数。免责条款的抗辩,似乎成为保险人无法逾越的鸿沟。

2020年车险综改后,各家财险公司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采用了“微信实名投保”这一投保技术,确保投保人本人亲自操作、完成投保全过程。但在诉讼中,有些财险公司并未充分发挥好这一投保方式的技术特点,导致审判人员并不了解整个投保形式、过程以及投保页面中会出现何种内容,甚至有很多审判人员对于车险的投保仍停留在传统的纸质投保方式层面,仍然固执地认为“投保人就是把钱给到保险代理人,然后就出单。整个投保过程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完成的,投保人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看到”。用心良苦的新型投保方式却没有换来新的司法认知和裁判观点。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率先组织吉林省内大地、大家、太平洋、平安、永诚、安华、中华联合、太平、安盟、华安、英大等10余家财险公司开展了“微信实名投保全流程公证”。将财险公司如何录单、如何生成投保二维码、如何将投保二维码发送给投保人、投保人如何接收二维码、投保人如何在本人实名微信中操作投保、如何阅读条款、如何实名交费、如何获取电子保单,通过图文并茂以及视频的形式还原了整个投保的全过程,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过程予以展现,并在近期的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现已逐渐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与支持,通过10余家财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在改变更多的审判人员对车险综改后车险投保方式的新认知。

因各家财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均采用唯一一个投保流程,故“实名微信投保”具有唯一性,这样一份公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正是这样一份公证证据,让越来越多的审判人员了解到车险综改后在投保方式上的变化。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胜诉判决的出现,以前那种“就让我交钱,别的什么都不知道”的主张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一份公证,消除了社会对于保险“理赔难”的不良印象,既体现了司法公平,又还保险人一份久违的公正。

(作者系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长春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吉林信谦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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