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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建立金融数据共享机制

发布时间:2021-09-01 08:34:4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苏洁

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对于企业和个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使用等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已有《网络安全法》和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都没有针对“数据”这一主体进行规范。

近些年,大数据概念逐渐普及,甚至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数据对各行业进行带来深刻影响,但数据在赋能行业、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也频频出现大数据黑产、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等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有20.4%的网民表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而中国互联网协会对外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0)》则显示,近一年网民由于诈骗信息、垃圾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导致遭受的经济损失人均124元,总体损失约805亿元。这一切都和非法获取数据黑灰产息息相关。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帮助企业识别精准人群,以实现精准营销。但是,在实践中,涉及跨界数据,金融行业并不具备优势,甚至需要向其他产业“要数据”。比如,涉及医疗、养老、汽车等产业。要想与这些行业实现合作,必须要实现数据共享,而很多行业考虑涉及客户隐私,并不一定愿意主动将客户数据分享给其他行业。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很多行业都在谈生态建设,为什么要建生态圈?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与生态链上下游伙伴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数据共享。

当然,数据共享并不是简单层面上的双方甚至多方数据的融合,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立法和规范上。《数据安全法》第五章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中第四十一条指出,“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数据安全法》对于数据开放有了要求,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要公开相关数据给对方企业。

现实中,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跨界合作的需求非常强烈,但是往往止步于多方的数据共享。不少企业都担心数据共享出去一方面可能对方会将数据占为己有,一方面数据泄露可能会对用户带来隐私泄露。因此,不少项目合作都止步于“数据空白”。如何解决这一窘境?笔者认为,在《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则可以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约束。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2021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呼吁,建立政府数据共享机制,助力信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在满足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要求的同时,保险公司应可以使用官方征信系统和税务、海关、电力、工商等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硬”数据,通过政务协同进行与地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保险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将保险公司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链接在一起,形成了完整有效、更新及时的保险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从而助力信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在2021年两会期间同样提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探索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在加快推进研究数据产权立法研究的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在信息流通、安全保护的优势,探索建立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研究论证设立数据共享中心或依托现有系统开展金融数据共享的试点,促进金融数据的安全保护与开放利用。通过金融行业数据的共享示范,探索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基础理论,完善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

相信,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实施,金融数据共享机制也会逐渐形成,金融企业跨界合作也会更加顺畅。


记者观察:建立金融数据共享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9-01

□记者 苏洁

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对于企业和个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使用等方面有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已有《网络安全法》和即将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都没有针对“数据”这一主体进行规范。

近些年,大数据概念逐渐普及,甚至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数据对各行业进行带来深刻影响,但数据在赋能行业、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也频频出现大数据黑产、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等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有20.4%的网民表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而中国互联网协会对外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0)》则显示,近一年网民由于诈骗信息、垃圾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导致遭受的经济损失人均124元,总体损失约805亿元。这一切都和非法获取数据黑灰产息息相关。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帮助企业识别精准人群,以实现精准营销。但是,在实践中,涉及跨界数据,金融行业并不具备优势,甚至需要向其他产业“要数据”。比如,涉及医疗、养老、汽车等产业。要想与这些行业实现合作,必须要实现数据共享,而很多行业考虑涉及客户隐私,并不一定愿意主动将客户数据分享给其他行业。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很多行业都在谈生态建设,为什么要建生态圈?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与生态链上下游伙伴实现一定程度上的数据共享。

当然,数据共享并不是简单层面上的双方甚至多方数据的融合,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立法和规范上。《数据安全法》第五章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中第四十一条指出,“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数据安全法》对于数据开放有了要求,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要公开相关数据给对方企业。

现实中,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跨界合作的需求非常强烈,但是往往止步于多方的数据共享。不少企业都担心数据共享出去一方面可能对方会将数据占为己有,一方面数据泄露可能会对用户带来隐私泄露。因此,不少项目合作都止步于“数据空白”。如何解决这一窘境?笔者认为,在《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则可以从法律和制度上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约束。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2021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呼吁,建立政府数据共享机制,助力信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在满足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要求的同时,保险公司应可以使用官方征信系统和税务、海关、电力、工商等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硬”数据,通过政务协同进行与地方其他政府部门进行保险相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将保险公司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链接在一起,形成了完整有效、更新及时的保险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从而助力信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在2021年两会期间同样提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探索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在加快推进研究数据产权立法研究的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在信息流通、安全保护的优势,探索建立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规范,研究论证设立数据共享中心或依托现有系统开展金融数据共享的试点,促进金融数据的安全保护与开放利用。通过金融行业数据的共享示范,探索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基础理论,完善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

相信,随着《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实施,金融数据共享机制也会逐渐形成,金融企业跨界合作也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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