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 刘强
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但理赔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闹心的一幕,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问题往往就出现在投保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如实告知。本案的纠纷就是因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发生的。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询问健康告知事项
2019年9月9日,原告吴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出具了险种名称为“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单,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元。原告吴某按要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开具了人身险保险费收费凭证。《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4条列出了相关重大疾病分组情况以及给付情况。
2020年3月12日,原告吴某因甲状腺双叶结节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14日,进行甲状腺癌根治手术。2020年7月23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吴某制作了理赔询问书。2020年8月14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因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作出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原告吴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为,被告经办人员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原告进行了询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确实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经代)》中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案外人王某在营销员声明栏中的保险顾问栏签名。但在上述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一栏,被投保人及投保人处均在“否”一栏打“√”,这些“√”不是吴某打的。
办理保险的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事先收集好原告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身高体重及联系方式,后原告吴某事先在投保单签了字交给案外人王某。健康告知内容并没有进行逐一询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且告知义务限于询问的范围及内容。而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就原告吴某是否体检异常及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等情况作出询问,原告吴某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没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故认定,原告吴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本案保险合同。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吴某所患疾病属于涉案保险责任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向原告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故对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定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制度,也就是说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定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范围。
本案中,就是因为保险人并未对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逐一询问,最终全额赔付保险金。所以保险人在办理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应告知事项的主动逐一询问。投保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尽量弄清楚问题,并且如实告知。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王娟 刘强
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但理赔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闹心的一幕,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问题往往就出现在投保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如实告知。本案的纠纷就是因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发生的。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询问健康告知事项
2019年9月9日,原告吴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出具了险种名称为“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单,基本保险金额为40万元。原告吴某按要求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开具了人身险保险费收费凭证。《完美人生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4条列出了相关重大疾病分组情况以及给付情况。
2020年3月12日,原告吴某因甲状腺双叶结节在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14日,进行甲状腺癌根治手术。2020年7月23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吴某制作了理赔询问书。2020年8月14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因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作出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原告吴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为,被告经办人员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原告进行了询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确实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经代)》中投保人签名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案外人王某在营销员声明栏中的保险顾问栏签名。但在上述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一栏,被投保人及投保人处均在“否”一栏打“√”,这些“√”不是吴某打的。
办理保险的过程中,案外人王某事先收集好原告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身高体重及联系方式,后原告吴某事先在投保单签了字交给案外人王某。健康告知内容并没有进行逐一询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且告知义务限于询问的范围及内容。而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并未就原告吴某是否体检异常及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等情况作出询问,原告吴某对未经询问的事项没有主动如实告知的义务。故认定,原告吴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本案保险合同。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吴某所患疾病属于涉案保险责任理赔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理应依约向原告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故对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保险金40万元。
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定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制度,也就是说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定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范围。
本案中,就是因为保险人并未对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逐一询问,最终全额赔付保险金。所以保险人在办理人身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应告知事项的主动逐一询问。投保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尽量弄清楚问题,并且如实告知。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