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及开立北京某有限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在足以认识到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卖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经查实,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银行某支行开立的北京某有限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为了获取微薄的利益,在足以认识到对方事实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己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被判处刑罚。
要特别注意,把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看似轻松能获取收益,千万要小心,这种行为不但会触犯刑法,你的银行卡也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希望大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懂法,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切勿引火上身。
□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及开立北京某有限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在足以认识到对方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卖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经查实,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银行某支行开立的北京某有限公司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500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李某某为了获取微薄的利益,在足以认识到对方事实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己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被判处刑罚。
要特别注意,把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看似轻松能获取收益,千万要小心,这种行为不但会触犯刑法,你的银行卡也会被犯罪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希望大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懂法,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切勿引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