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为保险创新与监管建言

发布时间:2021-06-15 09:21:5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保险法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保险创新发展与监管论坛在京召开。本次论坛以“新时代保险创新发展与监管”为主题,紧扣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形势和“两个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共同探讨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等议题,进行多学科、多领域的交流,对探索金融监管的规律,推动监管科学的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来自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代表,来自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等业界代表近百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董事责任险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182.28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做出的最大一笔罚款,在业内引发了董事责任险面临的挑战与如何应对的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李青武分析了董事责任险的承保责任引发及其障碍的问题。一方面,承保责任障碍不仅取决于董事责任险是否承保行政罚款,还取决于下一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在交易所的价格是否暴跌。另一方面,对于承保责任障碍的驳斥,董事责任险标的是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行政罚款责任,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董事对公司的行政罚款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股价在下一个交易日是否暴跌,仅涉及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额度,与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没有关系。

“董事责任险应从三方面具体规范设计,包括保险公司向受损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责任,增加免责条款,对违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李青武说。

构建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近年来,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进入倒计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法律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公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的法务经理陈伟宏建议,针对现阶段关于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保险公司应积极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断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陈伟宏介绍了保险公司“告知-同意”协议的履行问题和与保险经纪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间的信息提供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问题,应积极研究应对,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强化合规管理

现阶段,保险行业繁荣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最新数据显示,保险行业存量可运用资产已经达到22万亿元,保险产品获得更多高净值客户认可,但保险消费投诉不断,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监管愈加严格。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保险代理销售市场乱象的治理深度、整治惩处的严格力度,获得广泛关注。

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跃海认为,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在整治惩处、深度治理之后,进一步梳理了监管规定和数据化、科技化、信息安全等合规要求,并对保险业今后的发展和转型提出展望。

新技术监管需加强

知识进步和科技创新不仅会创造新的风险,也能够检测到从前未能识别的风险。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负外部性也就是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风险,导致了监管目标和对象的扩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北京保险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宋心然举例介绍了一些新技术发展的相关案例,如: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安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由于新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没有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甚至是一组机构,能够有效和全面地监管这些新兴技术,当监管落后于技术进步时,会出现“监管节奏”问题,即监管滞后。

宋心然建议,监管时要确定几个核心的问题:监管什么、何时监管以及怎样监管,应及时进行回应性监管、动态监管。对新业态的风险防控的关键不是消除风险,而是通过评估机制、保险机制、试验性监管机制的建设,实现风险可控。

探讨海上保险法律前沿问题

2021年3月23日,长荣的巨型运输船只在苏伊士运河搁浅,阻断苏伊士运河正常通航,导致全球航运运输效率急剧下降,运力急剧降低,进而引发海上保险索赔的热烈讨论。

北京市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波表示,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一直是我国海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海上保险相关的一些问题,存有争议。比如,关于追溯保险、预约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追溯保险。由于海上保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保单倒签现象,因此引发了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争议。第二,预约保险,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长期的保险协议,一般体现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中,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和接受货物。在预约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间将发运的合同范围内的货物全部向保险人申报。如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选择申报货物或者将部分货物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则其不能主张保险合同的溯及力。

关于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李洪波认为,总体来说,我国海商法中关于保证的规定略显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我国应该加强对保证制度改革的研究,争取在海商法的国际舞台上发出有力的声音。

我国对于海上代位求偿权的形式非常重视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审判程序中设专节列明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李洪波提出要注意有关的问题:海运货物保险人的代位权并非仅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存在;海运保险单背书转让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并非进行了彻底变更;保险合同转让前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均享有被保险人法律地位。

期待更多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

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逾百年。本世纪初,世界金融业监管技术的革新,法律的相互融合,使我国逐步形成以保险法为基础、各类监管制度为支撑的保险业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高级副经理高杨认为,梳理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行业实践,在保险法调整范围、保险合同分类、互联网保险、保险业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高杨表示,展望未来,期待更多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建立多层次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适应保险业态发展新变化,为完善行业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为保险创新与监管建言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5

□本报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保险法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保险创新发展与监管论坛在京召开。本次论坛以“新时代保险创新发展与监管”为主题,紧扣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形势和“两个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共同探讨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等议题,进行多学科、多领域的交流,对探索金融监管的规律,推动监管科学的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来自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贸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代表,来自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等业界代表近百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董事责任险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182.28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有史以来做出的最大一笔罚款,在业内引发了董事责任险面临的挑战与如何应对的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李青武分析了董事责任险的承保责任引发及其障碍的问题。一方面,承保责任障碍不仅取决于董事责任险是否承保行政罚款,还取决于下一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在交易所的价格是否暴跌。另一方面,对于承保责任障碍的驳斥,董事责任险标的是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行政罚款责任,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董事对公司的行政罚款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股价在下一个交易日是否暴跌,仅涉及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额度,与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没有关系。

“董事责任险应从三方面具体规范设计,包括保险公司向受损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责任,增加免责条款,对违法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李青武说。

构建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近年来,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进入倒计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进行了规定。法律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公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的法务经理陈伟宏建议,针对现阶段关于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保险公司应积极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断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陈伟宏介绍了保险公司“告知-同意”协议的履行问题和与保险经纪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间的信息提供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问题,应积极研究应对,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强化合规管理

现阶段,保险行业繁荣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最新数据显示,保险行业存量可运用资产已经达到22万亿元,保险产品获得更多高净值客户认可,但保险消费投诉不断,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监管愈加严格。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保险代理销售市场乱象的治理深度、整治惩处的严格力度,获得广泛关注。

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跃海认为,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在整治惩处、深度治理之后,进一步梳理了监管规定和数据化、科技化、信息安全等合规要求,并对保险业今后的发展和转型提出展望。

新技术监管需加强

知识进步和科技创新不仅会创造新的风险,也能够检测到从前未能识别的风险。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负外部性也就是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风险,导致了监管目标和对象的扩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北京保险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宋心然举例介绍了一些新技术发展的相关案例,如:人脸识别技术,虽然方便快捷,但存在安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由于新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没有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甚至是一组机构,能够有效和全面地监管这些新兴技术,当监管落后于技术进步时,会出现“监管节奏”问题,即监管滞后。

宋心然建议,监管时要确定几个核心的问题:监管什么、何时监管以及怎样监管,应及时进行回应性监管、动态监管。对新业态的风险防控的关键不是消除风险,而是通过评估机制、保险机制、试验性监管机制的建设,实现风险可控。

探讨海上保险法律前沿问题

2021年3月23日,长荣的巨型运输船只在苏伊士运河搁浅,阻断苏伊士运河正常通航,导致全球航运运输效率急剧下降,运力急剧降低,进而引发海上保险索赔的热烈讨论。

北京市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波表示,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一直是我国海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领域,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海上保险相关的一些问题,存有争议。比如,关于追溯保险、预约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追溯保险。由于海上保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保单倒签现象,因此引发了关于追溯保险效力问题的争议。第二,预约保险,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一种长期的保险协议,一般体现在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中,适用于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和接受货物。在预约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间将发运的合同范围内的货物全部向保险人申报。如被保险人违反此义务,选择申报货物或者将部分货物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则其不能主张保险合同的溯及力。

关于海上保险保证条款的相关法律问题,李洪波认为,总体来说,我国海商法中关于保证的规定略显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我国应该加强对保证制度改革的研究,争取在海商法的国际舞台上发出有力的声音。

我国对于海上代位求偿权的形式非常重视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审判程序中设专节列明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李洪波提出要注意有关的问题:海运货物保险人的代位权并非仅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存在;海运保险单背书转让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并非进行了彻底变更;保险合同转让前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均享有被保险人法律地位。

期待更多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

我国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逾百年。本世纪初,世界金融业监管技术的革新,法律的相互融合,使我国逐步形成以保险法为基础、各类监管制度为支撑的保险业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高级副经理高杨认为,梳理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与行业实践,在保险法调整范围、保险合同分类、互联网保险、保险业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高杨表示,展望未来,期待更多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建立多层次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适应保险业态发展新变化,为完善行业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