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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发布:建议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发布时间:2021-06-11 14:03:3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6月10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该研究聚焦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平台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针对如何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课题组提出建议: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课题由CWM50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作为牵头人。吴晓灵介绍,当前我们正面临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其存在的问题和暴露出的风险值得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为此,课题组针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问题组织课题研究,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匹配相应强度的监管。同时,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报告还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

发布会上,课题组分析,近些年来,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电商、社交、出行、资讯等互联网平台和科技公司等纷纷基于初始本业积累下的用户优势、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逐渐介入了支付、信贷、基金、保险、存款等金融业务,承担了金融业务链条的部分环节,实质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金融科技极大简化了金融行业供需双方的交易环节,降低了资金融通的边际成本,开辟了触达客户的全新途径,为大量用户建立了信用记录,同时也推动了金融机构在盈利模式、业务形态、资产负债等方面持续优化,推动传统金融业态的转型升级,是金融机构和平台科技公司开拓业务、追求利润的必经之路。但与此同时,金融和技术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给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平台科技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也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隐私保护不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贷款过度消费等问题。

课题组认为,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还通过获取金融牌照,形成实质上的金融控股架构。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可能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包括垄断问题、伦理问题、信用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问题等。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

课题组表示,金融科技的监管目标框架应当包括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应当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等原则,对金融科技实施差异化监管、以行为为基础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并建立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体系,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

针对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课题组提出建议:第一,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一是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二是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五是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第二,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进行数据合规监管。需要强化针对算法的行为监管,构建算法的合规审计框架;同时,将监管要求、社会伦理和反垄断审查等嵌入到算法行为监控中。在数据使用环节可从征信体系建设入手推动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治理和分享使用。第三,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建立公民数字身份,实现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的分离;二是明确实质知情同意为个人数据的采集原则;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其他数据需求方在获得用户授权后即可访问个人数据账户中的相关数据;四是个人数据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模式,对于不涉及生物信息、宗教信仰、金融财务等非敏感数据,可对相关活动和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即可。

 


《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发布:建议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1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冯娜娜】

6月10日,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该研究聚焦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即新进入金融领域的平台型科技公司)的监管问题和数据治理问题。针对如何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课题组提出建议:鉴于金融科技公司对金融业务的节点式介入,需要根据现有的分工状况,对现有的全牌照进行拆解,构建分级牌照体系。

课题由CWM50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作为牵头人。吴晓灵介绍,当前我们正面临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型平台科技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其存在的问题和暴露出的风险值得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为此,课题组针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问题组织课题研究,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匹配相应强度的监管。同时,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资源挖掘,报告还提出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

发布会上,课题组分析,近些年来,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持下,电商、社交、出行、资讯等互联网平台和科技公司等纷纷基于初始本业积累下的用户优势、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逐渐介入了支付、信贷、基金、保险、存款等金融业务,承担了金融业务链条的部分环节,实质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金融科技极大简化了金融行业供需双方的交易环节,降低了资金融通的边际成本,开辟了触达客户的全新途径,为大量用户建立了信用记录,同时也推动了金融机构在盈利模式、业务形态、资产负债等方面持续优化,推动传统金融业态的转型升级,是金融机构和平台科技公司开拓业务、追求利润的必经之路。但与此同时,金融和技术的业务边界逐渐模糊,给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平台科技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也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隐私保护不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贷款过度消费等问题。

课题组认为,平台金融科技起源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逐步介入金融领域的不同环节。互联网平台科技公司还通过获取金融牌照,形成实质上的金融控股架构。平台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可能影响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包括垄断问题、伦理问题、信用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问题等。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

课题组表示,金融科技的监管目标框架应当包括包容性、稳定性、合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应当秉持风险为本、技术中性、基于行为、功能监管等原则,对金融科技实施差异化监管、以行为为基础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强化基于算法的行为监管,并建立多级牌照和资质管理体系,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

针对完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课题组提出建议:第一,创新平台金融科技监管方法。一是建立分级牌照体系,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二是针对不当行为实施反垄断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四是建设全国性的“监管大数据平台”;五是完善“监管沙箱”机制,解决监管滞后性。第二,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进行数据合规监管。需要强化针对算法的行为监管,构建算法的合规审计框架;同时,将监管要求、社会伦理和反垄断审查等嵌入到算法行为监控中。在数据使用环节可从征信体系建设入手推动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治理和分享使用。第三,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是建立个人数据的标准体系,建立公民数字身份,实现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的分离;二是明确实质知情同意为个人数据的采集原则;三是数据采集机构应向数据主体提供充分的数据账户管理和授权权限,其他数据需求方在获得用户授权后即可访问个人数据账户中的相关数据;四是个人数据不可二次分享以保护初始采集机构的利益;五是个人数据账户采取“商业主导+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模式,对于不涉及生物信息、宗教信仰、金融财务等非敏感数据,可对相关活动和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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