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因其独特的商业价值,逐渐被充分发掘,个人金融信息滥用、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随着金融机构近年来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的加大,金融消费者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投诉也逐渐增多。因此,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案情简介:短暂离开座位未锁屏导致客户投诉
近期,客户Z女士致电X银行客服电话,称其在X银行某网点办理理财业务时,理财经理在离开理财区座位时未对电脑进行锁屏。Z女士通过电脑页面看到了其本人账户信息,并使用手机拍照,客户认为该理财经理的行为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要求处理该工作人员。
接到投诉后,该银行立即调取了该时段的录音录像资料开展调查。经调查,该理财经理当时正应Z女士要求,通过客户管理系统帮助查询其名下存款信息。因柜台人员临时呼叫,理财经理在征得Z女士的同意后,迅速前往柜台处理业务,业务处理完成后立即返回,整个过程用时不到一分钟,且理财区内仅有Z女士一人,Z女士通过手机拍摄的电脑页面上的账户信息为其本人信息。该理财经理未及时锁屏的行为存在消费者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不符合该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但实质上并未造成信息泄露。鉴于此,该银行对该理财经理进行了行内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经该银行投诉处理人员与Z女士多次沟通解释,告知了对该理财经理的处理结果,最终Z女士表示接受并撤销了投诉。
案情剖析:个人信息无小事 时时防范不轻心
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银行机构及其员工应当切实加强防范,提高保密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该银行工作人员离开电脑未锁屏的行为,致使电脑页面上的客户信息被客户本人拍照留存,虽是应客户本人要求进行的查询,且在实质上并未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但该行为确实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要求不符,存在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若该员工电脑页面显示的是其他客户金融信息,被该客户拍照获取,势必造成其他客户金融信息的泄露,也反映出该银行员工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淡薄,保密意识不强,细节管理不足,日常工作习惯有待进一步规范。
风险提示:强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金融机构应该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客户造成损失和伤害。随着金融知识宣传的不断普及深入,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未能跟上金融消费者法律素养的变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淡薄,日常工作中也未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从本案来看,该银行工作人员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高度关注银行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对银行员工的工作细节也十分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从技防和人防等方面着手,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掌握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强化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明晰责任义务,强化内部追责。
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员工安全保密的教育培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员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认真落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和规章,使员工认识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坚决杜绝私自查询、使用、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等违规行为。
三是金融机构要简历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明确收集、保存、使用客户信息的方式、范围、权限等具体要求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内控制度体系,确保行之有据、行之有效。
(作者单位: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运营管理部)
□纪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因其独特的商业价值,逐渐被充分发掘,个人金融信息滥用、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随着金融机构近年来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的加大,金融消费者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投诉也逐渐增多。因此,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已成为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案情简介:短暂离开座位未锁屏导致客户投诉
近期,客户Z女士致电X银行客服电话,称其在X银行某网点办理理财业务时,理财经理在离开理财区座位时未对电脑进行锁屏。Z女士通过电脑页面看到了其本人账户信息,并使用手机拍照,客户认为该理财经理的行为导致其个人信息泄露,要求处理该工作人员。
接到投诉后,该银行立即调取了该时段的录音录像资料开展调查。经调查,该理财经理当时正应Z女士要求,通过客户管理系统帮助查询其名下存款信息。因柜台人员临时呼叫,理财经理在征得Z女士的同意后,迅速前往柜台处理业务,业务处理完成后立即返回,整个过程用时不到一分钟,且理财区内仅有Z女士一人,Z女士通过手机拍摄的电脑页面上的账户信息为其本人信息。该理财经理未及时锁屏的行为存在消费者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不符合该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但实质上并未造成信息泄露。鉴于此,该银行对该理财经理进行了行内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经该银行投诉处理人员与Z女士多次沟通解释,告知了对该理财经理的处理结果,最终Z女士表示接受并撤销了投诉。
案情剖析:个人信息无小事 时时防范不轻心
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银行机构及其员工应当切实加强防范,提高保密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办法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该银行工作人员离开电脑未锁屏的行为,致使电脑页面上的客户信息被客户本人拍照留存,虽是应客户本人要求进行的查询,且在实质上并未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但该行为确实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制度要求不符,存在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若该员工电脑页面显示的是其他客户金融信息,被该客户拍照获取,势必造成其他客户金融信息的泄露,也反映出该银行员工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淡薄,保密意识不强,细节管理不足,日常工作习惯有待进一步规范。
风险提示:强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金融机构应该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客户造成损失和伤害。随着金融知识宣传的不断普及深入,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未能跟上金融消费者法律素养的变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淡薄,日常工作中也未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不能有效地履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义务。从本案来看,该银行工作人员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高度关注银行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对银行员工的工作细节也十分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从技防和人防等方面着手,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掌握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强化管理,明确负责部门,明晰责任义务,强化内部追责。
二是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员工安全保密的教育培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员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认真落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和规章,使员工认识到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坚决杜绝私自查询、使用、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等违规行为。
三是金融机构要简历完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制度层面加以约束,明确收集、保存、使用客户信息的方式、范围、权限等具体要求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内控制度体系,确保行之有据、行之有效。
(作者单位:重庆银行西安分行运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