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基本属性。非法从事比特币投机交易,或打着“数字货币”幌子进行非法代币发行融资(ICO)、非法传销活动,一方面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影响国家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而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以“大数据项目”作为掩护,骗取地方政府支持,耗费大量电力资源,不符合实现“碳中和”目标方向。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种种乱象进行严厉整治。
总体而言,买卖或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市场、交易、技术、合规等四大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就目前来看,进入交易市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模有限,容易给投资者制造一种“奇货可居”的错觉,极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影响和控制。二是交易风险。不少投资者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交易杠杆通常会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交易风险巨大。三是技术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抗风险能力是否能匹配交易量的迅猛增加、所依靠的区块链等技术是否能经受安全性的考验等,都是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四是合规风险。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已经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此外,与其他金融诈骗一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比特币之外的形形色色“空气币”,更是充斥着庞氏骗局和各种谎言。
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和法律问题,我国较早开展整治行动。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强调其不具有法币等同的货币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此后,金融管理部门多次开展整治活动。如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开始限制比特币挖矿项目。
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对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所作的提示并没有引起重视。而部分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地方政府,也存在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交易提供支持等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相关炒作、交易活动非常火爆。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家协会就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再次发出《公告》。而国务院金融委提出的要求,将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提高到国务院层面,有助于增强虚拟货币整治活动的威慑力。
当然,《公告》并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和规范,而是对之前提出的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再次提醒和要求。《公告》反复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它不是货币,也不会成为货币。普通投资者不应该参与这些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炒作货币,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也不应该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服务。
下一步,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来说,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我国数字人民币正式推出创造更好的环境。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平台,应联合司法部门及时处置,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整治活动威慑力。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者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
(作者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
□董希淼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基本属性。非法从事比特币投机交易,或打着“数字货币”幌子进行非法代币发行融资(ICO)、非法传销活动,一方面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影响国家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而比特币挖矿行为,往往以“大数据项目”作为掩护,骗取地方政府支持,耗费大量电力资源,不符合实现“碳中和”目标方向。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种种乱象进行严厉整治。
总体而言,买卖或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可能存在市场、交易、技术、合规等四大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就目前来看,进入交易市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模有限,容易给投资者制造一种“奇货可居”的错觉,极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影响和控制。二是交易风险。不少投资者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交易杠杆通常会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交易风险巨大。三是技术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抗风险能力是否能匹配交易量的迅猛增加、所依靠的区块链等技术是否能经受安全性的考验等,都是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四是合规风险。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已经成为洗钱、贩毒、走私、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触碰法律底线和红线。此外,与其他金融诈骗一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跑路现象时有发生。比特币之外的形形色色“空气币”,更是充斥着庞氏骗局和各种谎言。
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风险和法律问题,我国较早开展整治行动。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强调其不具有法币等同的货币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此后,金融管理部门多次开展整治活动。如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部分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开始限制比特币挖矿项目。
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对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所作的提示并没有引起重视。而部分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地方政府,也存在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交易提供支持等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相关炒作、交易活动非常火爆。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家协会就防范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再次发出《公告》。而国务院金融委提出的要求,将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提高到国务院层面,有助于增强虚拟货币整治活动的威慑力。
当然,《公告》并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和规范,而是对之前提出的一系列的要求和规范进行再次提醒和要求。《公告》反复强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它不是货币,也不会成为货币。普通投资者不应该参与这些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炒作货币,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也不应该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服务。
下一步,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来说,应加大对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和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我国数字人民币正式推出创造更好的环境。对非法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或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机构、平台,应联合司法部门及时处置,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加整治活动威慑力。对比特币挖矿项目,各地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关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者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本质和风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
(作者系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