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君
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出售,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公诉。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连同手机卡一并向他人出售。经查,其办理的银行卡于2020年10月间,被用于向本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庭审中,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等犯罪所得。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本报记者 袁婉君
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出售,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公诉。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连同手机卡一并向他人出售。经查,其办理的银行卡于2020年10月间,被用于向本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庭审中,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等犯罪所得。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