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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 智破骗保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09:13:3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梁爽

情节看似简单的单方交通事故却疑点重重,携带公司收集的证据却因调查人员相继调离被迫搁置,此案理赔调查几经波折,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营运部理赔岗杨大利面对各种困难时不仅没有放弃,反而越挫越勇,为公司避免了170万元的损失。

【案件起因】

交通事故致死引发理赔争议

2017年1月25日,投保人林某冬在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投保爱相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月缴保费1456.65元。2017年2月15日,投保爱相随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保额20万元,附加交通意外伤害险保额100万元。

2017年5月7日,林某冬于朝阳市建昌县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冬死于单方交通事故。2017年6月,林某冬配偶王某向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申请理赔金额170万元。自此,分公司营运部杨大利开始了长达两年的理赔调查之路。

【案件调查经过】

一波三折

理赔初审——初见端倪

疑点一:投保人婚后短时大额投保,且采取保险费月缴的形式,投保动机可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林某冬与受益人王某201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1月25日林某冬即投保重疾险50万元保额,2月15日投保重疾险20万元保额,交通意外险100万元保额。缴费方式:月缴。同业调查发现,投保人在中意人寿投保重疾险50万元保额。

疑点二:投保人婚姻状况未告知父母,不合常理,疑点加重。同业调查发现,投保人父母同时向平安养老申请理赔,理赔材料中户口本显示,投保人婚姻状态为未婚,与投保人实际婚姻状态不符,经与投保人父母核实,其父母均不知投保人已婚的事实。

理赔调查一:初入建昌

在发现上述疑点后,分公司理赔岗杨大利决定到建昌县事故现场进行理赔调查。在调取交警当日询问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发现:

疑点一:投保人林某冬死亡时间2019年5月7日凌晨4时左右,报案人王某宁为林某冬朋友,林某冬驾驶车辆为王某宁借给他的。借车人与报案人为同一人太过巧合。

疑点二:经法医鉴定,投保人林某冬为车祸后头部撞击方向盘致死,经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发现,投保人林某冬臀部及座椅处有斑点状血痕,此与死者致死原因不符。

因如上疑点,杨大利向交管部门申请调取了事故车辆5月7日在各交通卡口的监控录像记录。发现事故车辆在5月7日零点到3点24分期间多次往返兴城-绥中路段,最后出现在绥中到建昌路段。监控视频疑点如下:

疑点一:录像中驾驶员夜间开车一直将遮阳板放下,此与正常行车习惯不符。

疑点二:录像中驾驶员着白色衬衫,白色衬衫领角明显,此与法医验尸报告中死者着黑色T恤描述不符。怀疑死者死亡原因非单一交通事故。

经与交警沟通,交警建议将此案按照刑事案件报案,由刑警进行调查。

杨大利携相关材料向建昌县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认定清楚,法医鉴定报告死亡原因认定清楚为由,不予受理。

理赔调查二:收集证据

自建昌县回到公司,杨大利投入到公司内部证据的采集过程。通过调取林某冬案保单回访录音、续期录音、报案录音,约访林某冬保单代理人,约谈林某冬父母发现:

疑点一:保单回访录音、续期录音、报案录音显示,接听电话人员为同一人。怀疑接听电话回访人员非投保人本人。

疑点二:保单回访过程中,当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客服人员向客户核实身份证号信息时,录音显示,被访者声称信号不好,让等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才恢复回访,明显是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疑点三:在续期缴费录音中,有一男子主动致电,提出客户林某冬因暂时无钱交保费,请其代缴,并一再确认,保单受益人是否指定为林某冬妻子王某。

疑点四:林某冬保险代理人回忆,林某冬在投保时是到了现场,但一直在一旁等候,所有保险内容的交涉均由一名叫王某宁的男子代为咨询。王某宁即为投保人林某冬交通事故报案人。

疑点五:经林某冬父母听取回访录音确认,录音并非其子林某冬声音。

疑点六:杨大利在与保单受益人王某联系过程中,始终为一男子接听电话,称所有理赔事宜跟他说即可。经多次反复追问,该男子称自己姓王。

综上,林某冬案涉嫌保险诈骗,公司内部证据初步整理完毕。

理赔调查三:再入建昌

携带在公司收集的证据,杨大利再次来到建昌县,向建昌县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由其内部移送此案到刑警。经警队内部沟通,此案转交建昌刑警接管。

经过初审杨大利提供的相关信息,建昌刑警大队认为目前并无决定性证据证明林某冬的他杀推测,但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主管刘局长决定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一个月后,建昌刑警反馈,目前案件的关键证据正在请省厅和北京的专家进行恢复。因案件未结,无法提供具体信息。

又一个月后,建昌分局警员大幅调整,所有之前调查此案的人员均被调离,至此,此案被搁置。杨大利多次联系受益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受益人失联。此次理赔以撤件结束。

2019年6月12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出传票,林某冬案受益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调查四:重启调查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杨大利收集所有证据与公司聘请律师一起再次来到建昌县公安局,等候两天未见到办事人员。由于办案刑警在外办案无法归队,其他刑警因不主管此案也不便接待。

回沈后杨大利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与律师一起再次返回建昌县。在证据调取过程中,再次申请重新查办此案,并说明此案一旦侦破对刑警队也会有非常正面的影响。经沟通,建昌分局决定继续调查此案。对相关人员再次进行询问,并做笔录备案。

经杨大利与建昌刑警和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多次协调,最终警方和法院双方也保持了积极的沟通。刑警以公安身份向沈河区法院打去电话,沟通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争取了法院在此次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配合和支持,同时确定了最终的抓捕方案。

【庭审抓捕】

犯罪嫌疑人终落法网

2019年8月23日,林某冬案开庭审理,同时刑警队决定在案件审理完毕即进行抓捕。庭审当日,受益人王某在原告席,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杨大利在被告席,涉案人王某宁在旁听席旁听,一便衣在旁听席,刑警队长随后进入庭审房间进入旁听席。庭审中途,犯罪嫌疑人王某宁离开庭审现场,被蹲守在外的便衣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庭审结束后被抓捕。

经审问,王某宁承认了伪造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骗保的事实。

【结案判决】

被告人被严惩

2020年12月1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人王某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632元,其中丧葬费37632元,交通费3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把责任视为泰山

此案理赔调查几经波折,在每一次调查的岔路口,我们都有两个选择,继续或者放弃,如果我们在收到客户的理赔资料,审核无误后没有对那一点点蛛丝马迹的怀疑,而按照常规流程理赔,这通常被认为是常理;如果我们在怀疑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时选择放弃,在很多人眼里也是无可厚非,毕竟公司不是自己的,支付出去的理赔款不是从自己的腰包里出,我们又何必为难自己,为难别人。如果我们在确定了对方是一个杀人犯的时候,有一点点胆怯,放弃了原则,也是情理之中。幸运的是中英人寿有一个杨大利,这个眼里不揉沙子的理赔员,无私无畏,坚持正义。只有把责任视为泰山,把工作当做事业,把公司当做家的员工才能把心底最深的动力、激情、智慧发挥得淋漓尽致。


抽丝剥茧 智破骗保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23

□梁爽

情节看似简单的单方交通事故却疑点重重,携带公司收集的证据却因调查人员相继调离被迫搁置,此案理赔调查几经波折,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营运部理赔岗杨大利面对各种困难时不仅没有放弃,反而越挫越勇,为公司避免了170万元的损失。

【案件起因】

交通事故致死引发理赔争议

2017年1月25日,投保人林某冬在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投保爱相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月缴保费1456.65元。2017年2月15日,投保爱相随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重疾险保额20万元,附加交通意外伤害险保额100万元。

2017年5月7日,林某冬于朝阳市建昌县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冬死于单方交通事故。2017年6月,林某冬配偶王某向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申请理赔金额170万元。自此,分公司营运部杨大利开始了长达两年的理赔调查之路。

【案件调查经过】

一波三折

理赔初审——初见端倪

疑点一:投保人婚后短时大额投保,且采取保险费月缴的形式,投保动机可疑。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林某冬与受益人王某201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1月25日林某冬即投保重疾险50万元保额,2月15日投保重疾险20万元保额,交通意外险100万元保额。缴费方式:月缴。同业调查发现,投保人在中意人寿投保重疾险50万元保额。

疑点二:投保人婚姻状况未告知父母,不合常理,疑点加重。同业调查发现,投保人父母同时向平安养老申请理赔,理赔材料中户口本显示,投保人婚姻状态为未婚,与投保人实际婚姻状态不符,经与投保人父母核实,其父母均不知投保人已婚的事实。

理赔调查一:初入建昌

在发现上述疑点后,分公司理赔岗杨大利决定到建昌县事故现场进行理赔调查。在调取交警当日询问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发现:

疑点一:投保人林某冬死亡时间2019年5月7日凌晨4时左右,报案人王某宁为林某冬朋友,林某冬驾驶车辆为王某宁借给他的。借车人与报案人为同一人太过巧合。

疑点二:经法医鉴定,投保人林某冬为车祸后头部撞击方向盘致死,经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发现,投保人林某冬臀部及座椅处有斑点状血痕,此与死者致死原因不符。

因如上疑点,杨大利向交管部门申请调取了事故车辆5月7日在各交通卡口的监控录像记录。发现事故车辆在5月7日零点到3点24分期间多次往返兴城-绥中路段,最后出现在绥中到建昌路段。监控视频疑点如下:

疑点一:录像中驾驶员夜间开车一直将遮阳板放下,此与正常行车习惯不符。

疑点二:录像中驾驶员着白色衬衫,白色衬衫领角明显,此与法医验尸报告中死者着黑色T恤描述不符。怀疑死者死亡原因非单一交通事故。

经与交警沟通,交警建议将此案按照刑事案件报案,由刑警进行调查。

杨大利携相关材料向建昌县刑警大队报案,刑警大队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认定清楚,法医鉴定报告死亡原因认定清楚为由,不予受理。

理赔调查二:收集证据

自建昌县回到公司,杨大利投入到公司内部证据的采集过程。通过调取林某冬案保单回访录音、续期录音、报案录音,约访林某冬保单代理人,约谈林某冬父母发现:

疑点一:保单回访录音、续期录音、报案录音显示,接听电话人员为同一人。怀疑接听电话回访人员非投保人本人。

疑点二:保单回访过程中,当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客服人员向客户核实身份证号信息时,录音显示,被访者声称信号不好,让等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才恢复回访,明显是不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疑点三:在续期缴费录音中,有一男子主动致电,提出客户林某冬因暂时无钱交保费,请其代缴,并一再确认,保单受益人是否指定为林某冬妻子王某。

疑点四:林某冬保险代理人回忆,林某冬在投保时是到了现场,但一直在一旁等候,所有保险内容的交涉均由一名叫王某宁的男子代为咨询。王某宁即为投保人林某冬交通事故报案人。

疑点五:经林某冬父母听取回访录音确认,录音并非其子林某冬声音。

疑点六:杨大利在与保单受益人王某联系过程中,始终为一男子接听电话,称所有理赔事宜跟他说即可。经多次反复追问,该男子称自己姓王。

综上,林某冬案涉嫌保险诈骗,公司内部证据初步整理完毕。

理赔调查三:再入建昌

携带在公司收集的证据,杨大利再次来到建昌县,向建昌县交警大队提出申请,由其内部移送此案到刑警。经警队内部沟通,此案转交建昌刑警接管。

经过初审杨大利提供的相关信息,建昌刑警大队认为目前并无决定性证据证明林某冬的他杀推测,但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主管刘局长决定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一个月后,建昌刑警反馈,目前案件的关键证据正在请省厅和北京的专家进行恢复。因案件未结,无法提供具体信息。

又一个月后,建昌分局警员大幅调整,所有之前调查此案的人员均被调离,至此,此案被搁置。杨大利多次联系受益人,电话均无法接通,受益人失联。此次理赔以撤件结束。

2019年6月12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出传票,林某冬案受益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调查四:重启调查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杨大利收集所有证据与公司聘请律师一起再次来到建昌县公安局,等候两天未见到办事人员。由于办案刑警在外办案无法归队,其他刑警因不主管此案也不便接待。

回沈后杨大利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与律师一起再次返回建昌县。在证据调取过程中,再次申请重新查办此案,并说明此案一旦侦破对刑警队也会有非常正面的影响。经沟通,建昌分局决定继续调查此案。对相关人员再次进行询问,并做笔录备案。

经杨大利与建昌刑警和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多次协调,最终警方和法院双方也保持了积极的沟通。刑警以公安身份向沈河区法院打去电话,沟通了案件审理相关情况,争取了法院在此次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配合和支持,同时确定了最终的抓捕方案。

【庭审抓捕】

犯罪嫌疑人终落法网

2019年8月23日,林某冬案开庭审理,同时刑警队决定在案件审理完毕即进行抓捕。庭审当日,受益人王某在原告席,中英人寿辽宁分公司杨大利在被告席,涉案人王某宁在旁听席旁听,一便衣在旁听席,刑警队长随后进入庭审房间进入旁听席。庭审中途,犯罪嫌疑人王某宁离开庭审现场,被蹲守在外的便衣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庭审结束后被抓捕。

经审问,王某宁承认了伪造事故现场,向保险公司骗保的事实。

【结案判决】

被告人被严惩

2020年12月1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根据被告人王某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632元,其中丧葬费37632元,交通费3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林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把责任视为泰山

此案理赔调查几经波折,在每一次调查的岔路口,我们都有两个选择,继续或者放弃,如果我们在收到客户的理赔资料,审核无误后没有对那一点点蛛丝马迹的怀疑,而按照常规流程理赔,这通常被认为是常理;如果我们在怀疑后没有足够的证据时选择放弃,在很多人眼里也是无可厚非,毕竟公司不是自己的,支付出去的理赔款不是从自己的腰包里出,我们又何必为难自己,为难别人。如果我们在确定了对方是一个杀人犯的时候,有一点点胆怯,放弃了原则,也是情理之中。幸运的是中英人寿有一个杨大利,这个眼里不揉沙子的理赔员,无私无畏,坚持正义。只有把责任视为泰山,把工作当做事业,把公司当做家的员工才能把心底最深的动力、激情、智慧发挥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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