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祥
财产保险理赔人员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确有疑点,查无实据”的问题,认为可能构成保险责任免除,但苦于专业、力度、速度跟不上,证据不足,无法与具体免责条款严丝合缝。面对掌握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前或事故中的不法行为初步证据,但无从进一步夯实证据,只能将此作为谈判减损的筹码,遇到狡猾或蛮横的对手,理赔人员后续工作将极为艰难。
【例一】某港口作业公司在年前为赶工期,作业过程中,吊起了超过其最大起重重量的货物,结果吊机倾倒损毁,操作工当场死亡。事后查明,事发前,报警及止动装置拔除。生产厂家及保险公司委请的鉴定机构进行取样分析,均未查明拔除原因和拔除时间。最后,在安全管理部门主导下,除保险公司外,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只能是“死者所为,咎由自取”。由于没有刑事侦查机关及时介入查明真实原因,保险公司只能谈判做出赔偿,而谈判过程自然充满艰辛,甚至惊险。
【例二】某货轮在海上航行中,定位、雷达扫测等系统“失灵”(疑为主动关闭),发生事故。经调查,怀疑其从事非法活动(如采砂、走私等),但无侦查机关及时介入,无法形成过硬证据而协商赔付。
以上两例说明,在重大保险案件发生后,仅凭理赔人员之力,可能难以查明事件的真相,从而被动形成保险公司利益漏损。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刑法修正案》共计48项,值得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注意的是,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新增“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内容,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过去通常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次修改,还将该条中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名下条文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即看似未“强令”,但还是作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等同而追责。
法条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刑法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过去的结果犯(即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改成了危险犯(即只要现实危险存在,无论结果是否发生),即将此罪在犯罪过程中的着手(如例一中的拔除报警及止动装置),甚至是犯罪预备(如例二中的主动关闭定位、雷达扫测系统),都拟制成了犯罪。这对于提前化解生产活动中的现实风险,强化减灾减损工作,防患于未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虽然还是结果犯,但减轻了公诉机关在“强令”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起到打击犯罪的更好效果。
就保险理赔人员而言,则可在取得初步证据后,争取侦查机关尽早介入,以较大的力度、较快的速度查明真相。保险公司一般与公安机关均有一定程度合作,但之前碰到例一、例二之类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囿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指责而不敢作为或投鼠忌器。现在,刑法修改后,保险公司可联合本地公安机关以防范其进一步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为由展开初查,并在日后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有侦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采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举报,请求查办。如查明犯罪事实并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犯罪,保险公司即可拒赔(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此类犯罪列为免责条款),减少自身的利益漏损。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
□王国祥
财产保险理赔人员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确有疑点,查无实据”的问题,认为可能构成保险责任免除,但苦于专业、力度、速度跟不上,证据不足,无法与具体免责条款严丝合缝。面对掌握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前或事故中的不法行为初步证据,但无从进一步夯实证据,只能将此作为谈判减损的筹码,遇到狡猾或蛮横的对手,理赔人员后续工作将极为艰难。
【例一】某港口作业公司在年前为赶工期,作业过程中,吊起了超过其最大起重重量的货物,结果吊机倾倒损毁,操作工当场死亡。事后查明,事发前,报警及止动装置拔除。生产厂家及保险公司委请的鉴定机构进行取样分析,均未查明拔除原因和拔除时间。最后,在安全管理部门主导下,除保险公司外,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只能是“死者所为,咎由自取”。由于没有刑事侦查机关及时介入查明真实原因,保险公司只能谈判做出赔偿,而谈判过程自然充满艰辛,甚至惊险。
【例二】某货轮在海上航行中,定位、雷达扫测等系统“失灵”(疑为主动关闭),发生事故。经调查,怀疑其从事非法活动(如采砂、走私等),但无侦查机关及时介入,无法形成过硬证据而协商赔付。
以上两例说明,在重大保险案件发生后,仅凭理赔人员之力,可能难以查明事件的真相,从而被动形成保险公司利益漏损。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刑法修正案》共计48项,值得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注意的是,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新增“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内容,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过去通常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擅自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次修改,还将该条中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名下条文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即看似未“强令”,但还是作为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等同而追责。
法条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刑法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过去的结果犯(即必须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改成了危险犯(即只要现实危险存在,无论结果是否发生),即将此罪在犯罪过程中的着手(如例一中的拔除报警及止动装置),甚至是犯罪预备(如例二中的主动关闭定位、雷达扫测系统),都拟制成了犯罪。这对于提前化解生产活动中的现实风险,强化减灾减损工作,防患于未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虽然还是结果犯,但减轻了公诉机关在“强令”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起到打击犯罪的更好效果。
就保险理赔人员而言,则可在取得初步证据后,争取侦查机关尽早介入,以较大的力度、较快的速度查明真相。保险公司一般与公安机关均有一定程度合作,但之前碰到例一、例二之类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囿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指责而不敢作为或投鼠忌器。现在,刑法修改后,保险公司可联合本地公安机关以防范其进一步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为由展开初查,并在日后将相关证据移交给有侦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采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举报,请求查办。如查明犯罪事实并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犯罪,保险公司即可拒赔(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此类犯罪列为免责条款),减少自身的利益漏损。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