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勇
被保险人外出旅游,未乘坐旅游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案例予以分析说明,提醒人们外出旅游要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外出旅游出事故
理赔起争议
2020年7月19日,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同日某旅行社为赵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30日,某旅行社按约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2020年7月20日,赵某未乘坐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交通工具,而是乘坐他人安排的客车旅游。同日赵某乘坐的客车前部右侧撞上前方停在路上的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倪某系赵某的母亲,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未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发生事故未获赔
本案系因旅游保险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各类旅游合同保险的总称,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旅客未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而自行组织旅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法律问题,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旅行社已经为赵某投保了旅游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赵某在保险期间旅游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某旅行社为赵某投保旅游意外险,以及赵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赵某没有履行与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未乘坐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未成就,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某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旅游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本案的旅游保险合同投保人是某旅行社,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双方以赵某为被保险人签订了载明保险权利义务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其次,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的附条件有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本案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死者赵某旅游时间和发生事故时间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未成就。本案中,虽然某旅行社交纳了保险费,因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成立后没有实际履行,即没有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其系参加他人组织的旅游活动而发生事故。因此,被告按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没有成就,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旅游意外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免责条款,被告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倪某等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
□李德勇
被保险人外出旅游,未乘坐旅游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案例予以分析说明,提醒人们外出旅游要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外出旅游出事故
理赔起争议
2020年7月19日,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同日某旅行社为赵某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30日,某旅行社按约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2020年7月20日,赵某未乘坐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交通工具,而是乘坐他人安排的客车旅游。同日赵某乘坐的客车前部右侧撞上前方停在路上的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倪某系赵某的母亲,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未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
发生事故未获赔
本案系因旅游保险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各类旅游合同保险的总称,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旅客未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而自行组织旅游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法律问题,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旅行社已经为赵某投保了旅游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赵某在保险期间旅游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某旅行社为赵某投保旅游意外险,以及赵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是赵某没有履行与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未乘坐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未成就,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某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旅游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本案的旅游保险合同投保人是某旅行社,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双方以赵某为被保险人签订了载明保险权利义务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其次,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的附条件有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本案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死者赵某旅游时间和发生事故时间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未成就。本案中,虽然某旅行社交纳了保险费,因赵某与某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成立后没有实际履行,即没有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其系参加他人组织的旅游活动而发生事故。因此,被告按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没有成就,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旅游意外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的免责条款,被告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倪某等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