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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折在手,钱被盗走,储户银行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1-01-26 08:12:0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德勇

存折和银行卡都还揣在自己的口袋里,银行卡内的存款却被人数次盗取,储户和银行到底谁该担责?银行说,储户自己泄漏密码,自己承担责任;储户说,密码从未告诉任何人,银行没有做好安保工作,应该赔偿。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为了讨个说法,储户状告银行索赔存款损失。两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案情综述】

卡上余额不翼而飞

2020年4月21日晚7时48分,江苏省连云港市冶炼厂的职员李忠到该市屏山大道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钱。取了500元后,李忠查看了银行卡余额是4334.8元。同日晚11时许,因急需用钱,他再次来到该柜员机取款时,却发现账上的余额只剩下86.8元了。李忠当即拨打了银行的服务电话反映情况,对方回复,让李忠翌日到银行去查一查明细单,以便确认。

银行卡还在手上,钱怎么就没了?李忠心急如焚。22日,经银行验证,李忠的银行卡于4月21日晚10点左右,被人在连云港市的一家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三次盗取,共4248元,其中两次分別取2022元、一次取204元。随后,李忠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李忠获悉连云港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张华、易兵和程莉竟然也都是此类存款被盗案件的受害者。他们4人的共同经历是,都在屏山大道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存取过钱,存款却被他人在别处盗取。而被盗过程中,他们的存折和银行卡并未丢失。

经统计,李忠等人被盗取的金额总计为81650元。其中,张华被盗取63450元;易兵被盗取10110元;程莉被盗取3842元。

此后,李忠联合其他几名受害者,一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面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希望银行方能给个说法或是赔偿损失。银行方认为,银行与李忠等4人一样,也是存款被非法窃取的受害者。对于李忠等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他们的答复是:在这起案件末侦破之前,事实还没有调查淸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判定。因此,不能给予李忠等4人提供“与所失窃存款金额相等的资金支持”。

【庭上争锋1】

一审:银行负全责

为了讨个说法,李忠于2020年5月10日,向银行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方没有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方赔偿存款损失 4248元。

同年6月19日上午,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法院一审后认为,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储蓄机构不但要按约定给付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还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款不是因为储户的过失发生丢失,储蓄机构应予以赔偿。此案中,银行对李忠的存款被非法盗取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对于导致存款丟失的责任认定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的规定,在储蓄合同中关于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 而储蓄机构负责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此案中,李忠的银行卡和存折均没有丢失,银行认为他们丢失了密码,应承担举证责任,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李忠对存款丢失不存在过错责任。银行关于“因李忠过错导致存款丢失”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银行应赔偿李忠存款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银行赔偿李忠的存款损失42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银行负担。

【庭上争锋2】

二审:双方责任各半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银行诉称根据银行卡章程,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灵通卡和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被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李忠卡上款项的存取,须有密码才能进行,而密码的保存者是他本人,保管责任也应在他本人。如果李忠没有亲自取款而款被取走,那么就是丟失了密码于他人,银行对此并没有过错。另外根据江苏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储蓄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储户密码安全鉴定书》鉴定结论确认,银行储蓄业务计箅机处理系统的储户密码是保密的、安全的。

李忠的代理人则辩称: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保管和兑付的义务。首先,从保管关系的角度看,作为保管人的银行,无疑负有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储户的钱是在银行的监管之下被盗的,银行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盗取人能够破解密码,说明银行系统有重大缺陷,银行的过错与储户的损失已经形成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从债权债务的角度分析,债权人的存款一经存入银行机构内,就不再是储户的款项,该存款即为银行所有,成为银行金钱,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和运用,因此得到的收益和遭受的损失,也应该由银行享有和承担。另外,银行有义务在储户要求时,随时兑付储户存款并支付利息。

此外,对李忠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减少的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的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银行认为公安机关尚未对存款是否被盗取做出认定,应该以其认定为准。银行还提供了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处密码安全鉴定书,证明银行系统在各个岗位上、层面上对于密码是不可能知晓的,也不能窃取的,密码的设置是只由储户个人知道。李忠则认为,减少的存款是被盗取的,银行在给连云港市银监局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减少的存款是被人盗取的,这已经是自认,应该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认定李忠的存款系被他人非法盗取外,其余査明事实属实,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亊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复函》中认定由储蓄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储蓄机构自认其自动取款系统有缺陷,在本案中,银行并未自认其自动取款系统有缺陷,故本案不适用《复函》的规定。

银行与李忠应当证实自己对于存款减少的结果并无责任,而银行与李忠都无法证实完全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存款丢失,故法院推定双方对存款的丢失都负有责任,酌定银行与李忠各负担50%的责任。2020年1月4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3条之规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判定银行赔偿李忠存款损失2124元。

【专家观点】

银行负全责案例日渐增多

华东政法大学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储户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取导致的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情况并不少,各地判决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哪方存在过错,很多案件都是法院判储户败诉或者是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从事实认定来看,原告所主张的钱不是他取的有较大可信性,银行虽有记录但不能排除钱被冒领的可能性,同时密码可能是原告泄露或被他人窃取的。对此,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也有专家认为,储户将钱交给银行,这在法律上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除支付存款外,还负有妥善保管存款的附随义务,银行应该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从合同法来看,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过程存在瑕疵,就应当依法赔偿,而不需以过错为归责要件。

专家还指出,目前,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判决银行负全责的案例也日渐增多。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发生,各银行应反思自己的保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在用银行卡取款时也要加强防范意识,防止密码泄露。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


卡折在手,钱被盗走,储户银行谁之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26

□李德勇

存折和银行卡都还揣在自己的口袋里,银行卡内的存款却被人数次盗取,储户和银行到底谁该担责?银行说,储户自己泄漏密码,自己承担责任;储户说,密码从未告诉任何人,银行没有做好安保工作,应该赔偿。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为了讨个说法,储户状告银行索赔存款损失。两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案情综述】

卡上余额不翼而飞

2020年4月21日晚7时48分,江苏省连云港市冶炼厂的职员李忠到该市屏山大道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钱。取了500元后,李忠查看了银行卡余额是4334.8元。同日晚11时许,因急需用钱,他再次来到该柜员机取款时,却发现账上的余额只剩下86.8元了。李忠当即拨打了银行的服务电话反映情况,对方回复,让李忠翌日到银行去查一查明细单,以便确认。

银行卡还在手上,钱怎么就没了?李忠心急如焚。22日,经银行验证,李忠的银行卡于4月21日晚10点左右,被人在连云港市的一家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分三次盗取,共4248元,其中两次分別取2022元、一次取204元。随后,李忠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李忠获悉连云港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张华、易兵和程莉竟然也都是此类存款被盗案件的受害者。他们4人的共同经历是,都在屏山大道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存取过钱,存款却被他人在别处盗取。而被盗过程中,他们的存折和银行卡并未丢失。

经统计,李忠等人被盗取的金额总计为81650元。其中,张华被盗取63450元;易兵被盗取10110元;程莉被盗取3842元。

此后,李忠联合其他几名受害者,一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面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希望银行方能给个说法或是赔偿损失。银行方认为,银行与李忠等4人一样,也是存款被非法窃取的受害者。对于李忠等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他们的答复是:在这起案件末侦破之前,事实还没有调查淸楚,相关责任也就无法判定。因此,不能给予李忠等4人提供“与所失窃存款金额相等的资金支持”。

【庭上争锋1】

一审:银行负全责

为了讨个说法,李忠于2020年5月10日,向银行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方没有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方赔偿存款损失 4248元。

同年6月19日上午,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法院一审后认为,当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储蓄机构不但要按约定给付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还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款不是因为储户的过失发生丢失,储蓄机构应予以赔偿。此案中,银行对李忠的存款被非法盗取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对于导致存款丟失的责任认定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的规定,在储蓄合同中关于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 而储蓄机构负责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此案中,李忠的银行卡和存折均没有丢失,银行认为他们丢失了密码,应承担举证责任,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李忠对存款丢失不存在过错责任。银行关于“因李忠过错导致存款丢失”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银行应赔偿李忠存款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银行赔偿李忠的存款损失42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银行负担。

【庭上争锋2】

二审:双方责任各半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银行诉称根据银行卡章程,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灵通卡和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被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李忠卡上款项的存取,须有密码才能进行,而密码的保存者是他本人,保管责任也应在他本人。如果李忠没有亲自取款而款被取走,那么就是丟失了密码于他人,银行对此并没有过错。另外根据江苏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储蓄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的储户密码安全鉴定书》鉴定结论确认,银行储蓄业务计箅机处理系统的储户密码是保密的、安全的。

李忠的代理人则辩称:在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保管和兑付的义务。首先,从保管关系的角度看,作为保管人的银行,无疑负有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储户的钱是在银行的监管之下被盗的,银行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盗取人能够破解密码,说明银行系统有重大缺陷,银行的过错与储户的损失已经形成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从债权债务的角度分析,债权人的存款一经存入银行机构内,就不再是储户的款项,该存款即为银行所有,成为银行金钱,银行可以自由处置和运用,因此得到的收益和遭受的损失,也应该由银行享有和承担。另外,银行有义务在储户要求时,随时兑付储户存款并支付利息。

此外,对李忠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减少的存款是否被他人盗取的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银行认为公安机关尚未对存款是否被盗取做出认定,应该以其认定为准。银行还提供了2015年江苏省公安厅计算机监察处密码安全鉴定书,证明银行系统在各个岗位上、层面上对于密码是不可能知晓的,也不能窃取的,密码的设置是只由储户个人知道。李忠则认为,减少的存款是被盗取的,银行在给连云港市银监局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减少的存款是被人盗取的,这已经是自认,应该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认定李忠的存款系被他人非法盗取外,其余査明事实属实,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亊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复函》中认定由储蓄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储蓄机构自认其自动取款系统有缺陷,在本案中,银行并未自认其自动取款系统有缺陷,故本案不适用《复函》的规定。

银行与李忠应当证实自己对于存款减少的结果并无责任,而银行与李忠都无法证实完全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导致存款丢失,故法院推定双方对存款的丢失都负有责任,酌定银行与李忠各负担50%的责任。2020年1月4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3条之规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判定银行赔偿李忠存款损失2124元。

【专家观点】

银行负全责案例日渐增多

华东政法大学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储户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取导致的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情况并不少,各地判决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看哪方存在过错,很多案件都是法院判储户败诉或者是双方都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中,从事实认定来看,原告所主张的钱不是他取的有较大可信性,银行虽有记录但不能排除钱被冒领的可能性,同时密码可能是原告泄露或被他人窃取的。对此,原告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也有专家认为,储户将钱交给银行,这在法律上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除支付存款外,还负有妥善保管存款的附随义务,银行应该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从合同法来看,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过程存在瑕疵,就应当依法赔偿,而不需以过错为归责要件。

专家还指出,目前,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判决银行负全责的案例也日渐增多。对大量此类案件的发生,各银行应反思自己的保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在用银行卡取款时也要加强防范意识,防止密码泄露。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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