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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研究院院长李政明:应对代理退保

发布时间:2020-12-31 09:02: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李政明

2020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重磅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介绍了近期监管部门收到情况反映,一些个人和团体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以怂恿、诱导等手段,使保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产品。

全额退保的承诺对于有退保倾向的消费者有着极大诱惑力,代理退保机构在退保成功以后,收取退还的一定比例的保费作为佣金来牟利,佣金比例非常高。

因此,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典型模式

代理退保已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不少代理退保团伙通过淘宝、微信、百度、抖音等渠道发布代理推广的虚假广告,诱导保险消费者上门。

不法团伙往往利用大众对保险规则、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所谓代理退保服务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实质上根本不能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第一是获得客源,即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代办全额退保的业务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拉拢保险公司在职和离职的营销员提供所谓的“客源”,或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开拓”业务。

第二是代理活动,即在获得客源后,鼓励消费者与其签署所谓的《保险咨询服务协议书》,收取保证金,要求消费者提供实名制电话号码、银行卡及身份证等信息。

签订“服务协议”,收取定金及客户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等个人信息,怂恿或冒充客户通过监管投诉电话或寄送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是施压退保。一方面是举报投诉,另一方面是案例宣传。

第四是暴力催收。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到消费者账上,则要求消费者支付手续费,若客户反悔则派人“催收”。退保到手后,代理通常会收取退保金30%-60%的报酬。

第五是切断联系。指导客户取证,要求客户配合去保险公司修改联系方式。甚至有代理直接控制客户手机号、银行卡,阻断客户和保险公司联系。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第六是派生行为。一是赚取佣金,销售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收取佣金;通过对客户收入状况的了解,推荐新保险产品,或者其他投资理财、借贷产品,再一次收取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佣金。二是截留保险消费者的退保金。三是诈骗钱财,利用代理退保过程中掌握的保险消费者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再次诈骗消费者钱财。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相对的任意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要解除保险合同,不会有太多困难,因此没有必要去委托那些所谓的中介办理。

《保险法》赋予投保人合同保险的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合同订立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合同,其原因主要在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综合实力的悬殊差距的考虑。

保险人不仅在经济实力及专业知识上远高于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大多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格式条款的广泛适用亦源于保险业务的现实需要。

“代理退保”中介机构所从事的代理退保业务,并非一般的退保行为,属于非正常退保,名为退保实为代投诉。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是由投保人主动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也不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内容违法而无效,它更类似于借助监管力量的介入迫使保险人主动撤销合同,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

提示与建议

对保险企业而言,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同时严控退保流程,筑牢针对“代理退保”骗局的防火墙。加强引导教育,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同时加强证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委托协议、手机勘查视频等,都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证据,而保险消费者、涉案人员等的证言、供述都将对审判起到支撑作用。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总而言之,代理退保不仅是一个行业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消费者应当提高自身防护;保险公司更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管理责任,提升营销管理品质;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查处力度,共同维护并促进我国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研究院院长李政明:应对代理退保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31

李政明

2020年4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官网重磅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介绍了近期监管部门收到情况反映,一些个人和团体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可办理全额退保”信息,以怂恿、诱导等手段,使保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主要涉及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产品。

全额退保的承诺对于有退保倾向的消费者有着极大诱惑力,代理退保机构在退保成功以后,收取退还的一定比例的保费作为佣金来牟利,佣金比例非常高。

因此,银保监会消保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典型模式

代理退保已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不少代理退保团伙通过淘宝、微信、百度、抖音等渠道发布代理推广的虚假广告,诱导保险消费者上门。

不法团伙往往利用大众对保险规则、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所谓代理退保服务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实质上根本不能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第一是获得客源,即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网络平台、短信等方式发布代办全额退保的业务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拉拢保险公司在职和离职的营销员提供所谓的“客源”,或直接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开拓”业务。

第二是代理活动,即在获得客源后,鼓励消费者与其签署所谓的《保险咨询服务协议书》,收取保证金,要求消费者提供实名制电话号码、银行卡及身份证等信息。

签订“服务协议”,收取定金及客户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等个人信息,怂恿或冒充客户通过监管投诉电话或寄送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是施压退保。一方面是举报投诉,另一方面是案例宣传。

第四是暴力催收。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到消费者账上,则要求消费者支付手续费,若客户反悔则派人“催收”。退保到手后,代理通常会收取退保金30%-60%的报酬。

第五是切断联系。指导客户取证,要求客户配合去保险公司修改联系方式。甚至有代理直接控制客户手机号、银行卡,阻断客户和保险公司联系。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第六是派生行为。一是赚取佣金,销售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收取佣金;通过对客户收入状况的了解,推荐新保险产品,或者其他投资理财、借贷产品,再一次收取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佣金。二是截留保险消费者的退保金。三是诈骗钱财,利用代理退保过程中掌握的保险消费者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再次诈骗消费者钱财。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解除的类型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相对的任意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要解除保险合同,不会有太多困难,因此没有必要去委托那些所谓的中介办理。

《保险法》赋予投保人合同保险的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合同订立的情况下才有权解除合同,其原因主要在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综合实力的悬殊差距的考虑。

保险人不仅在经济实力及专业知识上远高于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大多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格式条款的广泛适用亦源于保险业务的现实需要。

“代理退保”中介机构所从事的代理退保业务,并非一般的退保行为,属于非正常退保,名为退保实为代投诉。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是由投保人主动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也不是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内容违法而无效,它更类似于借助监管力量的介入迫使保险人主动撤销合同,使保险合同归于无效。

提示与建议

对保险企业而言,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同时严控退保流程,筑牢针对“代理退保”骗局的防火墙。加强引导教育,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同时加强证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委托协议、手机勘查视频等,都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证据,而保险消费者、涉案人员等的证言、供述都将对审判起到支撑作用。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慎办理退保。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功能、除外责任和退保损失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防止上当受骗。

总而言之,代理退保不仅是一个行业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消费者应当提高自身防护;保险公司更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管理责任,提升营销管理品质;监管部门也应加大查处力度,共同维护并促进我国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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