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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成祥:保护金融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0-12-31 09:01:1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闫成祥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投资安全和投资信心,也事关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局限,使得交易双方缔约地位往往不对等。如何避免片面强调形式平等,不忽略社会群体的权利实质平等,既是金融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审判案件的价值导向。

何谓“金融消费者”?据最新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实务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产生纠纷中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看到现在根据法律的发展趋势,适当性义务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构成或者签订理财合同的重点。

这里所说的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是平衡金融市场中买卖双方交易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有效工具。

我国目前针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要求,主要散见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成祥:保护金融消费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31

闫成祥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投资安全和投资信心,也事关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局限,使得交易双方缔约地位往往不对等。如何避免片面强调形式平等,不忽略社会群体的权利实质平等,既是金融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审判案件的价值导向。

何谓“金融消费者”?据最新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法律实务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产生纠纷中以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看到现在根据法律的发展趋势,适当性义务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构成或者签订理财合同的重点。

这里所说的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是平衡金融市场中买卖双方交易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有效工具。

我国目前针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要求,主要散见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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