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剑雄
2020年3月,小余加盟了货拉拉平台,每天通过平台接单拉货。10月某一天,他在送货返程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违规拉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货拉拉公司也认为作为平台方没有责任。为此,引发了一场赔偿责任纠纷。最后,经律师调解,小余与货拉拉公司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此案的经济损失由小余和货拉拉公司共同承担。
拉货面包车追尾两车
小余原是浙江海盐一家单位的货车驾驶员。2020年5月初,小余从单位辞职开始自谋职业。同年6月17日,他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专门拉货。6月28日,他顺利通过了货拉拉公司的审核,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随后,小余每天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单拉货。10月12日,小余在上海送完货返回海盐途中,不慎追尾了一辆奔驰轿车,奔驰轿车又撞上一辆马自达轿车,三车追尾,小余的车在最后。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余驾车时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汽车修理厂估损,奔驰轿车的修理费约7.3万元,马自达轿车修理费约7600元,小余自己的车辆修理费约9000元。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近9万元。
保险公司按规定不予理赔
小余在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随即拨打了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电话,述说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要求理赔。保险理赔人员经查阅承保资料,发现小余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车,而接单送货属于营运性质,小余的车辆在保险期间一直没有对车辆的用途进行变更。于是,保险理赔人员告知小余,由于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车,因营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家庭自用车的保险责任,因此,这起事故,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可小余说,当初与货拉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货拉拉公司只是嘱咐他参加保险,但并没有说一定要购买营运保险。他觉得按家庭自用投保比参加营运保险要合算些,就没想那么多。现在事故发生了,保险公司不能理赔,这是他事前没想到的。
事后,小余联系了当地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在核实情况时,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员对何律师解释说,小余的面包车当初投保时,并不具备货运营运资质,属于擅自变更车辆用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免除。
小余辩解称,他并不知道自己这辆非营运性质的面包车不能拉货。在与货拉拉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时,平台方也没有提醒车辆不符合送货要求,反而顺利通过了审核。因此,小余认为,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货拉拉公司则不认同小余的说法,他们认为,做货运行业的驾驶员需要提前了解购买何种保险,作为平台服务应该要提醒,但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车主与平台方共担责任
11月23日,何律师就此案进行调解。何律师认为,按照条款规定,因车辆所有人擅自变更车辆用途,且未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项约定,保险单上有明确告知,不存在异议。
就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货拉拉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货拉拉公司本身对所提供的车辆以及车主的信息是有审核义务的,明知道这是一辆客车,不能私自改装成货运车辆,仍然允许这样的车辆提供货运服务,本身存在审核不严,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小余作为驾驶员,应该清楚车辆的用途,将没有货运资质的面包车私自用作货运车辆,明显属于违规,同样要承担责任。
最后,经协商,本起事故的责任由小余承担70%,货拉拉平台承担30%。
(作者单位:浙江海盐人保财险)
□胡剑雄
2020年3月,小余加盟了货拉拉平台,每天通过平台接单拉货。10月某一天,他在送货返程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违规拉货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货拉拉公司也认为作为平台方没有责任。为此,引发了一场赔偿责任纠纷。最后,经律师调解,小余与货拉拉公司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此案的经济损失由小余和货拉拉公司共同承担。
拉货面包车追尾两车
小余原是浙江海盐一家单位的货车驾驶员。2020年5月初,小余从单位辞职开始自谋职业。同年6月17日,他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专门拉货。6月28日,他顺利通过了货拉拉公司的审核,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随后,小余每天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单拉货。10月12日,小余在上海送完货返回海盐途中,不慎追尾了一辆奔驰轿车,奔驰轿车又撞上一辆马自达轿车,三车追尾,小余的车在最后。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余驾车时与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汽车修理厂估损,奔驰轿车的修理费约7.3万元,马自达轿车修理费约7600元,小余自己的车辆修理费约9000元。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近9万元。
保险公司按规定不予理赔
小余在交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随即拨打了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电话,述说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要求理赔。保险理赔人员经查阅承保资料,发现小余的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车,而接单送货属于营运性质,小余的车辆在保险期间一直没有对车辆的用途进行变更。于是,保险理赔人员告知小余,由于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车,因营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家庭自用车的保险责任,因此,这起事故,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可小余说,当初与货拉拉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货拉拉公司只是嘱咐他参加保险,但并没有说一定要购买营运保险。他觉得按家庭自用投保比参加营运保险要合算些,就没想那么多。现在事故发生了,保险公司不能理赔,这是他事前没想到的。
事后,小余联系了当地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在核实情况时,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员对何律师解释说,小余的面包车当初投保时,并不具备货运营运资质,属于擅自变更车辆用途。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免除。
小余辩解称,他并不知道自己这辆非营运性质的面包车不能拉货。在与货拉拉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时,平台方也没有提醒车辆不符合送货要求,反而顺利通过了审核。因此,小余认为,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货拉拉公司则不认同小余的说法,他们认为,做货运行业的驾驶员需要提前了解购买何种保险,作为平台服务应该要提醒,但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车主与平台方共担责任
11月23日,何律师就此案进行调解。何律师认为,按照条款规定,因车辆所有人擅自变更车辆用途,且未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项约定,保险单上有明确告知,不存在异议。
就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货拉拉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货拉拉公司本身对所提供的车辆以及车主的信息是有审核义务的,明知道这是一辆客车,不能私自改装成货运车辆,仍然允许这样的车辆提供货运服务,本身存在审核不严,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小余作为驾驶员,应该清楚车辆的用途,将没有货运资质的面包车私自用作货运车辆,明显属于违规,同样要承担责任。
最后,经协商,本起事故的责任由小余承担70%,货拉拉平台承担30%。
(作者单位:浙江海盐人保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