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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清房贷,征信受损谁担?

发布时间:2020-12-15 10:14:5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星 王立婷

众所周知,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道路,对于房产尤其是贷款未结清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如果获得房产的一方未按期还贷,影响到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利益应如何处理?

李月敏/制图

案情简介:离婚后房贷多次逾期引发夫妻纠纷

2010年7月,借款人甲及其配偶乙因购房需要,向A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约定甲为主贷人,乙为共同还款人,与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发放贷款。之后,甲一直按时、足额还款。

2016年11月,甲乙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乙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乙承担。乙向A银行递交了离婚判决书一份,申请将还款账户由甲变更为乙。因其系该笔借款共同还款人,A银行同意并变更了还款账户,此后应由乙正常还款直至贷款结清。

2018年末,甲在申请其他贷款时发现,因乙近一年内多次逾期还款,导致自己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申请购房贷款,甚至影响到其工作和消费。甲立即联系乙,要求乙向银行还清拖欠的贷款和罚息,但乙以“没钱”为由拒绝。甲乙协商无果后,甲又至A银行申请,以甲、乙双方已离婚,房屋和贷款都归乙为由,要求恢复本人征信记录,同时要求A银行配合变更房屋产权人为乙,A银行未予同意,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原告为何遭遇两连败?

2019年3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为第一被告,A银行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乙立即结清贷款,要求A银行恢复其征信记录,并配合解除2010年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抵押,配合原告甲完成产权人变更为乙。

案件审理中,乙表示“无钱”归还剩余贷款,只能按月还款。A银行认为本案不存在合同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A银行有权向原告甲和被告乙主张还款责任,原告甲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未完成,解除借款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因本案涉及房屋的贷款未全部清偿,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条件未达成,无法变更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原告甲请求撤除抵押并办理权属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A银行三方所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借款合同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存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无房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乙已经获得房屋的情况下,甲能否以不享有房屋、不承担剩余房贷为理由,要求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并配合变更产权?理清这一争议,需要弄清楚两点:第一,甲乙二人离婚后,乙获得房屋并承担贷款,甲是否就与房屋的后续还贷无任何关联?第二,如甲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那么甲能否因乙逾期还款的行为影响自己征信,要求银行配合解除借款合同?

首先,在离婚判决中,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贷款房屋归乙所有,乙承担剩余贷款,但对于A银行来说,甲乙仍为共同还款人,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和借贷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等规定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并不影响甲乙二人为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这一事实。尽管房屋判决归乙所有,但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甲乙同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对于逾期还款应承担共同责任,乙承担贷款这一事实不能对抗A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既然是共同责任,那么一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必然对双方的征信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A银行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不同意甲解除借款合同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思考:离婚时怎样避免后续纠纷?

针对本案,有以下3种处理办法可供消费者参考:

1.提前还款A: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提前还清贷款,并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彻底解除双方的后顾之忧。

2.提前还款B: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无法还清贷款的,夫妻二人可协商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先行还清银行贷款,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完成房屋产权变更,避免后患。

3.卖房变现:如夫妻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允许提前还款,为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征信,以及后续纠纷,双方可协商将房屋出售折现,用房屋出售款来结清银行贷款,双方分配房屋剩余价款。

通过上述案例,夫妻离婚为避免贷款逾期产生“后遗症”,尽快结清贷款是最便捷的方式。

(作者单位: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消保和服务管理办公室)


离婚未清房贷,征信受损谁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15

□王星 王立婷

众所周知,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道路,对于房产尤其是贷款未结清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如果获得房产的一方未按期还贷,影响到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利益应如何处理?

李月敏/制图

案情简介:离婚后房贷多次逾期引发夫妻纠纷

2010年7月,借款人甲及其配偶乙因购房需要,向A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约定甲为主贷人,乙为共同还款人,与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发放贷款。之后,甲一直按时、足额还款。

2016年11月,甲乙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乙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乙承担。乙向A银行递交了离婚判决书一份,申请将还款账户由甲变更为乙。因其系该笔借款共同还款人,A银行同意并变更了还款账户,此后应由乙正常还款直至贷款结清。

2018年末,甲在申请其他贷款时发现,因乙近一年内多次逾期还款,导致自己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申请购房贷款,甚至影响到其工作和消费。甲立即联系乙,要求乙向银行还清拖欠的贷款和罚息,但乙以“没钱”为由拒绝。甲乙协商无果后,甲又至A银行申请,以甲、乙双方已离婚,房屋和贷款都归乙为由,要求恢复本人征信记录,同时要求A银行配合变更房屋产权人为乙,A银行未予同意,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原告为何遭遇两连败?

2019年3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为第一被告,A银行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乙立即结清贷款,要求A银行恢复其征信记录,并配合解除2010年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抵押,配合原告甲完成产权人变更为乙。

案件审理中,乙表示“无钱”归还剩余贷款,只能按月还款。A银行认为本案不存在合同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A银行有权向原告甲和被告乙主张还款责任,原告甲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未完成,解除借款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因本案涉及房屋的贷款未全部清偿,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条件未达成,无法变更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原告甲请求撤除抵押并办理权属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A银行三方所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借款合同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存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无房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乙已经获得房屋的情况下,甲能否以不享有房屋、不承担剩余房贷为理由,要求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并配合变更产权?理清这一争议,需要弄清楚两点:第一,甲乙二人离婚后,乙获得房屋并承担贷款,甲是否就与房屋的后续还贷无任何关联?第二,如甲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那么甲能否因乙逾期还款的行为影响自己征信,要求银行配合解除借款合同?

首先,在离婚判决中,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贷款房屋归乙所有,乙承担剩余贷款,但对于A银行来说,甲乙仍为共同还款人,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和借贷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等规定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并不影响甲乙二人为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这一事实。尽管房屋判决归乙所有,但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甲乙同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对于逾期还款应承担共同责任,乙承担贷款这一事实不能对抗A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既然是共同责任,那么一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必然对双方的征信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A银行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不同意甲解除借款合同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思考:离婚时怎样避免后续纠纷?

针对本案,有以下3种处理办法可供消费者参考:

1.提前还款A: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提前还清贷款,并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彻底解除双方的后顾之忧。

2.提前还款B: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无法还清贷款的,夫妻二人可协商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先行还清银行贷款,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完成房屋产权变更,避免后患。

3.卖房变现:如夫妻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允许提前还款,为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征信,以及后续纠纷,双方可协商将房屋出售折现,用房屋出售款来结清银行贷款,双方分配房屋剩余价款。

通过上述案例,夫妻离婚为避免贷款逾期产生“后遗症”,尽快结清贷款是最便捷的方式。

(作者单位: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消保和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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