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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走捷径 可能惹麻烦

发布时间:2020-11-03 09:12:40    作者:陈鹏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陈鹏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老司机上路,一不小心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理赔需正规处理,杜绝“找关系”、“找门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赔不走弯路。

案情:事故处理欲走捷径 2020年9月11日中午12时许,李先生驾驶的江淮小轿车在杨凌区杨扶路某段黄线调头时,昝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李先生的江淮小轿车,撞到路边停放的丰田小轿车,致使三轮车上一死四伤,且三轮车、丰田小轿车严重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认为自己未与三轮车发生直接碰撞,该起事故应该与自己无关,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经事发地交警队现场调查核实,了解到事故起因为李先生违规调头时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办案民警联系到李先生,将其约见至交警队协助调查。李先生解释道:“虽然本次事故中造成了人员死亡,但是我驾驶的车辆未与事故车辆发生直接接触,故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鉴定认定为其行为为肇事逃逸,因事发原因是李先生驾车在调头过程中引发本次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事故中致人死亡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李先生一筹莫展之际,其一位朋友联系到李先生称其在交警队有关系,可以找关系修改责任比例,同时只要李先生肯出钱取得家属的谅解即可以免去法律追责,事后只需要给找的熟人掏点好处费,再请客吃饭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观点分歧:是否听从专业意见

李先生初期对自己朋友的关心及好意心存感激并存在侥幸心理,希望其能全力帮忙处理,处理结束后一定给予“感谢”。但后期慢慢冷静思考后李先生积极联系到保险公司,并将案件情况及朋友的建议反馈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积极为李先生启动了理赔服务流程,并赶赴处理该起事故的交警队了解案件情况,将李先生朋友所说情况反馈给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交警对事故做了说明:该案件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这种事故交警队有规范的处理流程,不是谁去活动或者打招呼就能更改责任的,而且事故正在勘验鉴定中。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讲解了事故处理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得到保险公司、交警队的建议后李先生回绝了朋友所谓的“帮忙”并表示将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放弃寻求“关系”“走后门”的处理方式。经过数日的等待后,鉴定报告明确了本次事故中昝先生驾驶的三轮车因速度过快避让不及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李先生车辆调头为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2020年10月12日交警队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知此结果后,李先生非常激动,对保险公司、交警队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对其“朋友”所谓的“走后门”仍然心有余悸,如果当时听“朋友”的建议将承担巨额的赔付款,同时自己内心将承受巨大的谴责及压力。

风险提示:运用保险规避风险

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也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加上客户在事故发生后心理状态的变化,常常会主动寻求外部关系的协助,而在这种外力的“协助”下经常导致事故处理流程、性质发生变化,往往会使结果适得其反,造成消费者自身不必要的财力、人力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一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是保留好现场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有疑问时主动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官方客服;

四是切勿轻信他人不正确的建议或以非常规的手段处理事故。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索赔走捷径 可能惹麻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03

□陈鹏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老司机上路,一不小心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理赔需正规处理,杜绝“找关系”、“找门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索赔不走弯路。

案情:事故处理欲走捷径 2020年9月11日中午12时许,李先生驾驶的江淮小轿车在杨凌区杨扶路某段黄线调头时,昝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由于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李先生的江淮小轿车,撞到路边停放的丰田小轿车,致使三轮车上一死四伤,且三轮车、丰田小轿车严重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认为自己未与三轮车发生直接碰撞,该起事故应该与自己无关,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经事发地交警队现场调查核实,了解到事故起因为李先生违规调头时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办案民警联系到李先生,将其约见至交警队协助调查。李先生解释道:“虽然本次事故中造成了人员死亡,但是我驾驶的车辆未与事故车辆发生直接接触,故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鉴定认定为其行为为肇事逃逸,因事发原因是李先生驾车在调头过程中引发本次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事故中致人死亡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李先生一筹莫展之际,其一位朋友联系到李先生称其在交警队有关系,可以找关系修改责任比例,同时只要李先生肯出钱取得家属的谅解即可以免去法律追责,事后只需要给找的熟人掏点好处费,再请客吃饭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观点分歧:是否听从专业意见

李先生初期对自己朋友的关心及好意心存感激并存在侥幸心理,希望其能全力帮忙处理,处理结束后一定给予“感谢”。但后期慢慢冷静思考后李先生积极联系到保险公司,并将案件情况及朋友的建议反馈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积极为李先生启动了理赔服务流程,并赶赴处理该起事故的交警队了解案件情况,将李先生朋友所说情况反馈给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交警对事故做了说明:该案件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这种事故交警队有规范的处理流程,不是谁去活动或者打招呼就能更改责任的,而且事故正在勘验鉴定中。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讲解了事故处理的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得到保险公司、交警队的建议后李先生回绝了朋友所谓的“帮忙”并表示将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放弃寻求“关系”“走后门”的处理方式。经过数日的等待后,鉴定报告明确了本次事故中昝先生驾驶的三轮车因速度过快避让不及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李先生车辆调头为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2020年10月12日交警队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得知此结果后,李先生非常激动,对保险公司、交警队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对其“朋友”所谓的“走后门”仍然心有余悸,如果当时听“朋友”的建议将承担巨额的赔付款,同时自己内心将承受巨大的谴责及压力。

风险提示:运用保险规避风险

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也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加上客户在事故发生后心理状态的变化,常常会主动寻求外部关系的协助,而在这种外力的“协助”下经常导致事故处理流程、性质发生变化,往往会使结果适得其反,造成消费者自身不必要的财力、人力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一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是保留好现场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有疑问时主动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官方客服;

四是切勿轻信他人不正确的建议或以非常规的手段处理事故。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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