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君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大的修订,那么修法需要以什么为核心呢?这个核心就是公司治理。
本次《商业银行法》修订拟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2017年以来,原银监会全面深入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对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股东股权问题是市场乱象整治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影响农村中小银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透明的股权结构、规范良好的股东行为是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机构稳健发展的保证。
2018年柳州银行百色分行违规办理授信业务,授信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原百色银监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对柳州银行百色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授信775亿元,涉案人员近200人,监管部门将这起重大违规事件定性为是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质恶劣。
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开出了千万元乃至亿元级的罚单,受罚对象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从被罚原因来看,影子银行、违规担保、贷款实际用途管控不严格、授信业务违规、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导致信贷资金入市、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内控管理缺失等问题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8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本次紧紧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修订《商业银行法》,则从法律上对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成果进行巩固。修订建议稿第32条要求,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商业银行;向商业银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并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变化情况。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等。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新的《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会越来越从“形似”走向“神似”,而这次修法正是这华丽转身的神来之笔。
□记者 袁婉君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大的修订,那么修法需要以什么为核心呢?这个核心就是公司治理。
本次《商业银行法》修订拟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2017年以来,原银监会全面深入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对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股东股权问题是市场乱象整治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影响农村中小银行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合理透明的股权结构、规范良好的股东行为是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机构稳健发展的保证。
2018年柳州银行百色分行违规办理授信业务,授信行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原百色银监分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对柳州银行百色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决定。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授信775亿元,涉案人员近200人,监管部门将这起重大违规事件定性为是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手段隐蔽,性质恶劣。
近年来,监管部门陆续开出了千万元乃至亿元级的罚单,受罚对象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从被罚原因来看,影子银行、违规担保、贷款实际用途管控不严格、授信业务违规、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导致信贷资金入市、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内控管理缺失等问题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8月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本次紧紧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修订《商业银行法》,则从法律上对近年来监管部门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成果进行巩固。修订建议稿第32条要求,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商业银行;向商业银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并及时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变化情况。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等。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新的《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会越来越从“形似”走向“神似”,而这次修法正是这华丽转身的神来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