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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 以信承托——一起信托合同诈骗案的警示

发布时间:2020-09-29 08:55:33    作者:郑伍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郑伍娇

信托作为更加灵活多样的综合财产管理工具,在满足投资者创造财富需求的同时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分配财富的需求。信托业对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个别信托公司在其自身员工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出现了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机构应当引以为鉴,查漏补缺。

案情:信托公司员工伪造文件,伙同他人骗取客户资金

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A信托公司员工B,利用管公司空白合同的工作便利,私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伙同被告人C,私自打印A信托公司空白资金缴款收据,并以C、D等23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名义,伪造A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转让申请书,以信托受益人转让或者抵押该信托产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E、F等22人人民币共计7558.7万元。

手段还原:利用工作便利,以“滚雪球”手段欺骗客户

B在A信托公司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十年。2012年4月开始,B开始进行虚假信托受益权转让。B通过A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介绍客户,向客户转让信托受益权。B捏造了一些持有信托项目的客户,称他们有三年期信托产品,还有一年到期,因着急用钱想转让,收益率很可观。

在介绍完收益可观的信托产品后,B对投资者解释,信托项目“持有人”的钱都在A信托公司的账户上,如果投资者把钱转给A信托公司账户,再从A信托公司账户转给持有人等,中间颇费周折,不如直接将资金转到持有人的个人账户上。B利用其管理公司空白合同的便利偷出空白合同,并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指使同伙打印A信托公司资金缴款收据20余份,共同伪造了A信托公司的相关合同。在产品到期时,B及时将相应利息返还投资者,以此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获取收益后继续购买虚假的信托受益权产品,“雪球”越滚越大,金额急剧上升。

某位受骗的投资者G称,“投资过程是在A信托公司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完成的,加上A信托公司大股东是某省的国企、行政单位等,我们是放心的”。

“第一次我看,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申请书都是复印件,也是黑白章,我有点不放心,于是我们要求盖上红章。”另有一位投资者表示,“没想到一眨眼,B就上楼把章给盖上了,看到盖了公司公章和信托业务专用章以及财务章,我也就放心了。作为外行,我不可能看出章是假的,虽然有点小疑惑,但很快就抛之脑后了。”

案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4年3月,投资者H在法院起诉A信托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2月15日以800万元认购A信托公司某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兑付相应信托本金及收益,并赔偿逾期兑付的损失。随后,A信托公司查明,H并非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其提供的资金信托合同、信托缴款收据均系伪造。

此时,A信托公司才发现该案件情况,B也承认了合同诈骗的事实,A信托公司劝说B去自首。在A信托公司的压力下,B到公安部门自首, A信托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与B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门对B进行拘捕,随后对其诈骗行为进行侦查,公安侦查结束后,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B伙同C伪造公章、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等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15年12月24日,法院判处B无期徒刑,判处从犯C12年有期徒刑。

原因剖析:三方反思,恪守本分

案发之后,分别剖析下始作俑者、信托公司、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者B。毫无疑问,作为始作俑者,B缺少职业道德操守,作为信托公司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利用投资者的信任进行诈骗,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其也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B作案地点就在公司内部,而且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却一直没有被发现,说明公司内部没有去排查相关风险,内部管理松懈才给了不法分子机会。公司在空白合同管理、印章审核、员工行为排查方面肯定都存在着疏漏。

(三)投资者。最为受损的投资者,也必须提高防范心理,避免重蹈覆辙。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前缺少充分了解,警惕性严重不足,依靠对政府、投资公司的信任放松了警惕,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本案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一是政府形象受损。A信托公司大股东为国企,担当社会责任。投资者凭借对国企的充分信任,减少了对犯罪者B的警惕性,从而上当受骗,这可能将会无形中降低国有单位在投资者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是影响公司展业。犯罪者在公司职场实施诈骗行为,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影响公司的发展,同时会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效应。

三是损害投资者利益。案件带给投资者的是直接的财产损失,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投资者带来很大时间成本的消耗,以及在今后投资过程中会带来一定的投资心理障碍。

四是害人终害己。就犯罪者来说虽然一时得逞,但终究难逃法网,给自己、家庭带来终生的遗憾。

警示:以案为鉴,惩前毖后

(一)信托公司。必须认识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及时查漏补缺,防范于未然。要主动对接监管部门,做好内部自查工作,在办公场所展业、印章、空白合同以及信息系统管理这种人工操作性较强的环节管理,需要常抓常管,堵塞各种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二)信托公司职员。作为信托公司员工,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要珍惜职位,爱岗敬业,要以集体利益为主,自觉维护公司的荣誉,促进公司发展,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信托的含义,以诚信铸就信托。

(三)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首先要做到对投资公司以及投资产品的充分了解,在签署合同时提高警惕,有疑问的方面应及时提出质疑,对自己负责。

(作者单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强化管理 以信承托——一起信托合同诈骗案的警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29

□郑伍娇

信托作为更加灵活多样的综合财产管理工具,在满足投资者创造财富需求的同时还可以满足投资者分配财富的需求。信托业对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个别信托公司在其自身员工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导致出现了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机构应当引以为鉴,查漏补缺。

案情:信托公司员工伪造文件,伙同他人骗取客户资金

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A信托公司员工B,利用管公司空白合同的工作便利,私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伙同被告人C,私自打印A信托公司空白资金缴款收据,并以C、D等23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名义,伪造A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转让申请书,以信托受益人转让或者抵押该信托产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E、F等22人人民币共计7558.7万元。

手段还原:利用工作便利,以“滚雪球”手段欺骗客户

B在A信托公司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十年。2012年4月开始,B开始进行虚假信托受益权转让。B通过A信托公司的销售人员介绍客户,向客户转让信托受益权。B捏造了一些持有信托项目的客户,称他们有三年期信托产品,还有一年到期,因着急用钱想转让,收益率很可观。

在介绍完收益可观的信托产品后,B对投资者解释,信托项目“持有人”的钱都在A信托公司的账户上,如果投资者把钱转给A信托公司账户,再从A信托公司账户转给持有人等,中间颇费周折,不如直接将资金转到持有人的个人账户上。B利用其管理公司空白合同的便利偷出空白合同,并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指使同伙打印A信托公司资金缴款收据20余份,共同伪造了A信托公司的相关合同。在产品到期时,B及时将相应利息返还投资者,以此骗取投资者信任。投资者获取收益后继续购买虚假的信托受益权产品,“雪球”越滚越大,金额急剧上升。

某位受骗的投资者G称,“投资过程是在A信托公司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完成的,加上A信托公司大股东是某省的国企、行政单位等,我们是放心的”。

“第一次我看,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申请书都是复印件,也是黑白章,我有点不放心,于是我们要求盖上红章。”另有一位投资者表示,“没想到一眨眼,B就上楼把章给盖上了,看到盖了公司公章和信托业务专用章以及财务章,我也就放心了。作为外行,我不可能看出章是假的,虽然有点小疑惑,但很快就抛之脑后了。”

案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2014年3月,投资者H在法院起诉A信托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2月15日以800万元认购A信托公司某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兑付相应信托本金及收益,并赔偿逾期兑付的损失。随后,A信托公司查明,H并非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其提供的资金信托合同、信托缴款收据均系伪造。

此时,A信托公司才发现该案件情况,B也承认了合同诈骗的事实,A信托公司劝说B去自首。在A信托公司的压力下,B到公安部门自首, A信托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与B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门对B进行拘捕,随后对其诈骗行为进行侦查,公安侦查结束后,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B伙同C伪造公章、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等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015年12月24日,法院判处B无期徒刑,判处从犯C12年有期徒刑。

原因剖析:三方反思,恪守本分

案发之后,分别剖析下始作俑者、信托公司、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者B。毫无疑问,作为始作俑者,B缺少职业道德操守,作为信托公司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利用投资者的信任进行诈骗,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其也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B作案地点就在公司内部,而且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却一直没有被发现,说明公司内部没有去排查相关风险,内部管理松懈才给了不法分子机会。公司在空白合同管理、印章审核、员工行为排查方面肯定都存在着疏漏。

(三)投资者。最为受损的投资者,也必须提高防范心理,避免重蹈覆辙。作为投资者在投资前缺少充分了解,警惕性严重不足,依靠对政府、投资公司的信任放松了警惕,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本案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一是政府形象受损。A信托公司大股东为国企,担当社会责任。投资者凭借对国企的充分信任,减少了对犯罪者B的警惕性,从而上当受骗,这可能将会无形中降低国有单位在投资者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是影响公司展业。犯罪者在公司职场实施诈骗行为,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影响公司的发展,同时会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效应。

三是损害投资者利益。案件带给投资者的是直接的财产损失,在维权过程中对于投资者带来很大时间成本的消耗,以及在今后投资过程中会带来一定的投资心理障碍。

四是害人终害己。就犯罪者来说虽然一时得逞,但终究难逃法网,给自己、家庭带来终生的遗憾。

警示:以案为鉴,惩前毖后

(一)信托公司。必须认识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及时查漏补缺,防范于未然。要主动对接监管部门,做好内部自查工作,在办公场所展业、印章、空白合同以及信息系统管理这种人工操作性较强的环节管理,需要常抓常管,堵塞各种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二)信托公司职员。作为信托公司员工,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养,要珍惜职位,爱岗敬业,要以集体利益为主,自觉维护公司的荣誉,促进公司发展,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信托的含义,以诚信铸就信托。

(三)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首先要做到对投资公司以及投资产品的充分了解,在签署合同时提高警惕,有疑问的方面应及时提出质疑,对自己负责。

(作者单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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