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居间合同惹争议,厘清责任得真知

——这笔代销业务客户为什么败诉?

发布时间:2020-07-14 09:22:18    作者:党寒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党寒江

近年来,随着我国存款利率不断下行,基金、贵金属等投资理财产品受到了不少金融消费者的追捧,逐渐成为投资热点。作为金融产品与消费者最广泛的连接终端,商业银行因为具有在网点覆盖、客户资源、信息传递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受到了资产管理行业的广泛青睐,纷纷与之开展合作,目前代销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类中间业务。与蓬勃热烈的销售场景相伴的是,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因购买代销产品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消费者自身、银行代销机构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等问题也逐步走入公众的视野。

案情:基金转换失败,客户追究银行责任

2014年6月开始,客户赵某在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进行基金投资理财。2015年6月赵某到银行网点办理了8笔基金转换业务,1笔业务因银行系统不支持未能办理,7笔业务办理完成。2015年7月赵某到网点柜面查询时,得知有2笔转换成功,5笔转换失败。8月赵某将基金赎回,因5笔基金未能转换成功引发投资损失,赵某随即通过电话、书信多次向证监会投诉。2018年7月上海证监局电话告知赵某“基金公司发布了节前暂停转换公告,故相关基金公司不承担责任。”赵某转而认为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之规定,起诉银行未尽到相关告知义务。

诉讼:基金投资者遭遇三连败

赵某于2018年11月向辖内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基金转换未果而造成的损失近6万元,并要求银行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5日下达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2019年1月18日继续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银行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中院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1日下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依然不服二审判决,于2019年9月2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并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省高院于2019年11月2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银行是否履行了告知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赵某与银行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是银行是否应对赵某基金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逐一分析。

银行作为相关基金公司的被委托人向第三人赵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属于居间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居间人,在相关基金公司与赵某订立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银行向投资人出具的投资理财业务凭证,是基金公司与赵某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凭证,并非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基金转换合同。

关于银行是否应对赵某基金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赵某在银行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银行为其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背面的《基金业务客户须知》明确载明“我行受理的交易委托,其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在申请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确认,客户须于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2日)及时致电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客服中心或到银行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该须知证明《投资理财业务凭证》仅是受理凭证,不是转换成功的凭证,基金转换是否成功应以基金公司确认结果为准,银行对交易成功与否不承担责任。作为投资人的赵某当庭自认其熟悉基金交易程序,对《基金业务客户须知》内容了解,本应及时进行查询确认,却以没有必要为由不予查询确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基金公司已提前对暂停申购(含定投及转换)业务进行了公告,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网点没有另行告知的义务。赵某认为银行未向其告知基金公司暂停基金转换业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购买银行代销产品投资者自身需做足功课

金融消费者购买基金、贵金属、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时,银行渠道一直都是首选。相关网络调查显示,在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有57%的受访者表示“不会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该产品是否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产品”,43%的人表示会这么做。银行在代销产品时,应履行一定的风险告知、产品介绍、交易办理等义务,但作为投资者也应该清楚自己应该掌握的一些交易常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议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了解产品特点,做好风险评估。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详细了解合同等销售文件的内容,应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并充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及事项,清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风险评估后再签署合同。另外,银行的业务范围非常广,包括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托或者基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该产品的发行公司。

二是明确合同中金融产品“四性”。消费者在咨询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时,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特别重视,包括产品的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这四个方面,消费者在口头咨询得知的同时,也应该逐一核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充分结合自身的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购买。另外,还应该看清关键凭证,如果办理的是投资理财业务,应注意合同上方是否列明“××理财产品购买申请书”等类似字样;如果办理的是保险业务,应注意文件上方是否列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等类似字样。

三是要在“双录”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消费者在银行网点通过非自助渠道购买基金、理财或者保险等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否在专业、规定的房间内按照录音、录像等程序进行规范交易,录音录像的内容还包括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特别是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时候,应该熟知上述的流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误解。

四是核查交易记录,确认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在网点办理了理财、基金、保险等业务后,可通过柜台、ATM机、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途径查询交易是否成功,核实是否购买了正确的产品,避免被代销机构误导销售。例如消费者在网点办理保险业务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的方式,查询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具体信息,确认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实际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个人金融部)


居间合同惹争议,厘清责任得真知

——这笔代销业务客户为什么败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7-14

□党寒江

近年来,随着我国存款利率不断下行,基金、贵金属等投资理财产品受到了不少金融消费者的追捧,逐渐成为投资热点。作为金融产品与消费者最广泛的连接终端,商业银行因为具有在网点覆盖、客户资源、信息传递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受到了资产管理行业的广泛青睐,纷纷与之开展合作,目前代销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一类中间业务。与蓬勃热烈的销售场景相伴的是,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因购买代销产品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消费者自身、银行代销机构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等问题也逐步走入公众的视野。

案情:基金转换失败,客户追究银行责任

2014年6月开始,客户赵某在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进行基金投资理财。2015年6月赵某到银行网点办理了8笔基金转换业务,1笔业务因银行系统不支持未能办理,7笔业务办理完成。2015年7月赵某到网点柜面查询时,得知有2笔转换成功,5笔转换失败。8月赵某将基金赎回,因5笔基金未能转换成功引发投资损失,赵某随即通过电话、书信多次向证监会投诉。2018年7月上海证监局电话告知赵某“基金公司发布了节前暂停转换公告,故相关基金公司不承担责任。”赵某转而认为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之规定,起诉银行未尽到相关告知义务。

诉讼:基金投资者遭遇三连败

赵某于2018年11月向辖内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基金转换未果而造成的损失近6万元,并要求银行承担诉讼费。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5日下达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2019年1月18日继续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银行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中院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4月1日下达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依然不服二审判决,于2019年9月2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并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省高院于2019年11月2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赵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银行是否履行了告知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赵某与银行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二是银行是否应对赵某基金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面逐一分析。

银行作为相关基金公司的被委托人向第三人赵某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属于居间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居间人,在相关基金公司与赵某订立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银行向投资人出具的投资理财业务凭证,是基金公司与赵某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凭证,并非与赵某之间签订的基金转换合同。

关于银行是否应对赵某基金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赵某在银行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银行为其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背面的《基金业务客户须知》明确载明“我行受理的交易委托,其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在申请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确认,客户须于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2日)及时致电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客服中心或到银行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该须知证明《投资理财业务凭证》仅是受理凭证,不是转换成功的凭证,基金转换是否成功应以基金公司确认结果为准,银行对交易成功与否不承担责任。作为投资人的赵某当庭自认其熟悉基金交易程序,对《基金业务客户须知》内容了解,本应及时进行查询确认,却以没有必要为由不予查询确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基金公司已提前对暂停申购(含定投及转换)业务进行了公告,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网点没有另行告知的义务。赵某认为银行未向其告知基金公司暂停基金转换业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购买银行代销产品投资者自身需做足功课

金融消费者购买基金、贵金属、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时,银行渠道一直都是首选。相关网络调查显示,在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有57%的受访者表示“不会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该产品是否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产品”,43%的人表示会这么做。银行在代销产品时,应履行一定的风险告知、产品介绍、交易办理等义务,但作为投资者也应该清楚自己应该掌握的一些交易常识,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议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了解产品特点,做好风险评估。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详细了解合同等销售文件的内容,应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并充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及事项,清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风险评估后再签署合同。另外,银行的业务范围非常广,包括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托或者基金,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向工作人员了解清楚该产品的发行公司。

二是明确合同中金融产品“四性”。消费者在咨询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时,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特别重视,包括产品的期限性、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这四个方面,消费者在口头咨询得知的同时,也应该逐一核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充分结合自身的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综合考虑是否购买。另外,还应该看清关键凭证,如果办理的是投资理财业务,应注意合同上方是否列明“××理财产品购买申请书”等类似字样;如果办理的是保险业务,应注意文件上方是否列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等类似字样。

三是要在“双录”的前提下进行交易。消费者在银行网点通过非自助渠道购买基金、理财或者保险等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否在专业、规定的房间内按照录音、录像等程序进行规范交易,录音录像的内容还包括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特别是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时候,应该熟知上述的流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误解。

四是核查交易记录,确认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在网点办理了理财、基金、保险等业务后,可通过柜台、ATM机、网上银行、客服电话等途径查询交易是否成功,核实是否购买了正确的产品,避免被代销机构误导销售。例如消费者在网点办理保险业务后,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的方式,查询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具体信息,确认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实际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个人金融部)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