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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案】紧盯企财险风控的三大节点

发布时间:2020-02-20 11:20:1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周天保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提高企业财产损失保险(下文称“企财险”)经营能力问题,研究素材案例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素材案例入选是综合了纷争事实折射保险经营瑕疵、纷争金额、诉讼期间之久等因素,研究目的在于提高企财险保前风险定价、保中风险管控和保后风险处置等综合经营能力,尽最大限度减少保险纷争、保险诉讼尤其是减少败诉纷争。

莫名之火引发十年诉讼

归纳涉案的两组、五份判决书,素材案例的基本事实是一起不谨慎承保企业财产保险经营行为,连环引发保险异常经营、保险诉讼旷日持久两项问题。判决书显示,2002年三月间,从事木器加工的A某作为投保人,以租赁甲公司闲置厂房与他人联办开办的木器加工厂(下文称“乙公司”)为被保险人,与某大型保险公司丙县支公司(下文称“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物为车间、宿舍(保险金额分别为14万元、4万元)的财产保险合同。当年六月间,乙公司经清算解算债权债务归A某所有(B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乙公司2001年12月份固定资产约220万元)。当年八月间,A某又以乙公司为被保险人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了标的物为生产设备的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约128万元。在二次投保后的第26天凌晨,乙公司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设备严重烧毁。其中失火原因,相关消防大队、公安部门未能查明或者侦破。

火灾事故发生后,A某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约100万元,而后者委托的保险公估公司评损金额为14万元,意愿悬殊双方未达成协议。围绕赔偿问题,发生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保险公司两组诉讼。前一组诉讼中,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厂房损失接近8万元;后一组诉讼中,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高院再审、最高院再审自A某与丙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至下发最终生效判决历时九年八个月,尚不计算后期执行生效判决时间。其中涉及保险赔偿诉讼,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诉讼旷日持久在于查明纷争的真实损失。下文依次介绍审理情况:第一,中院一审。在一审中,中院指定的会计事务所(C会计事务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的设备部分物损约21万元,认可相关法院对房屋损失判决并考虑到看护现场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房屋、设备等损失约30万元。不服一审判决,A某向高院提起上诉。第二,高院二审。在二审中,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上诉人主张约142万元保险金额是合同当事人事先估价,符合定值合同特征。故二审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约142万元。不服二审判决,丙保险公司向高院申请再审。第三,高院再审。在再审中,高院查明保险合同第十条制式条款中载明“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者原值加成确定,也可以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同时,认可一审中C会计事务所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的设备数量较A某提供的设备安装图少六台设备,故应当加上鉴定遗漏的设备款;认为涉案合同未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不属于定值合同。高院再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约43万元。不服再审判决,A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第四,最高院再审。最高院认为:一是本案不属于定值保险,标的物价值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二是涉案赔偿不及时的原因是A某未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损设备技术参数、型号等资料导致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不能完全归咎于保险公司的过错。三是认可了高院再审中对鉴定资格、鉴定结论的认定。四是房屋损失依照生效判决确定。故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至此,历时接近十年时间,一起纷争标的介乎14万元至142万元之间的财产险保险合同纠纷终于了结。

漫长诉讼反思风控要点

以案为鉴,需要在保前、保中、出险后处置三个环节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真正依法合理开展好财产险保险经营活动。

一是保前准确评估风险。涉案的教训在于承保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企业真实财产状况不清楚,不知道关键设备安装情况,满足于投保人提交的固定资产账以及设备订货合同,直至出险被起诉以后才要求投保人提交相关资产型号以及技术参数。以案为鉴,建议如下:1.对投保企业的资产状况制作完整的视频资料,具体到车间、到设备、到仓库。本案中保险公估公司估损金额为14万余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中存在漏评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到到底有多少机器设备未能事先确定,造成了纷争多年;2.通过核验投保企业提交的各类账簿、走访同行业相关企业、对关键设备走访生产厂家、网络询价等手段,了解投保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3.对于租赁厂房、融资租赁设备的企业,在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相关合同基础上,走访出租单位,核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4.坚持风险查勘,提高承保质量。根据企业的外部环境、安全设施、内部管理等项目,逐项进行查验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评定安全等级,并适用相应的保费费率。核对投保企业资产真实金额,服务于核算与风险状况匹配的保费,服务于预防投保企业道德风险。

二是保中开展风险管控。涉案起火时间与承保签约时间间隔为26天,需要汲取的教训既包括保前风险状况不清,又包括保中风险管控滞后甚至没有。以案为鉴,建议如下:1.责成销售等业务人员定期到投保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设备布置、员工培训等情况,实时掌握企业风险管控变化情况。2.推动、帮助投保企业安装监控体系,完善消防设施,增加投保企业、承保公司风险管控手段。3.建立健全承保后企业的防灾档案,包括企业设备布局、安全生产记录等。有效管控投保企业风险,既便于查明事故真相,也可以预防、避免投保企业人为纵火骗保风险。这也是落实《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规定的具体表现。综合采取上述风控措施,切实提高保险公司保证风险管控能力,预防风险事故发生。

三是出险后处置要依法合理。涉案的教训还在于出险之后,承保公司自身没有技术力量进行估损,委托公估公司,受托的公估公司又转委托两家机构进行勘查现场并承担公估报告的关键内容。在庭审中,法院依法否定了相关公估报告。以案为鉴,建议如下:一是及时查勘现场。在自身查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展查勘。对于投保人怠于提供资料的,申请进行公证,以便固定证据。二是在排除人为制造火灾骗保基础上,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对于理赔金额发生巨大分歧但又可以部分确定的,可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如遇对方拒收赔款的,可以申请公证提存。依法合理处置出险,既履行了保险责任,有利于及时处理风险事故。

通过保前准确评估风险状况、保中采取有效手段预防故意纵火骗保、出险后依法合理处置事故,维护财产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配置司法资源到更有价值的社会治理领域。

(作者单位:王小韦,陕西银保监局;周天保,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专家评案】紧盯企财险风控的三大节点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2-20

□王小韦 周天保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提高企业财产损失保险(下文称“企财险”)经营能力问题,研究素材案例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素材案例入选是综合了纷争事实折射保险经营瑕疵、纷争金额、诉讼期间之久等因素,研究目的在于提高企财险保前风险定价、保中风险管控和保后风险处置等综合经营能力,尽最大限度减少保险纷争、保险诉讼尤其是减少败诉纷争。

莫名之火引发十年诉讼

归纳涉案的两组、五份判决书,素材案例的基本事实是一起不谨慎承保企业财产保险经营行为,连环引发保险异常经营、保险诉讼旷日持久两项问题。判决书显示,2002年三月间,从事木器加工的A某作为投保人,以租赁甲公司闲置厂房与他人联办开办的木器加工厂(下文称“乙公司”)为被保险人,与某大型保险公司丙县支公司(下文称“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物为车间、宿舍(保险金额分别为14万元、4万元)的财产保险合同。当年六月间,乙公司经清算解算债权债务归A某所有(B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乙公司2001年12月份固定资产约220万元)。当年八月间,A某又以乙公司为被保险人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了标的物为生产设备的第二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约128万元。在二次投保后的第26天凌晨,乙公司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设备严重烧毁。其中失火原因,相关消防大队、公安部门未能查明或者侦破。

火灾事故发生后,A某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约100万元,而后者委托的保险公估公司评损金额为14万元,意愿悬殊双方未达成协议。围绕赔偿问题,发生了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保险公司两组诉讼。前一组诉讼中,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厂房损失接近8万元;后一组诉讼中,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高院再审、最高院再审自A某与丙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至下发最终生效判决历时九年八个月,尚不计算后期执行生效判决时间。其中涉及保险赔偿诉讼,法院均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诉讼旷日持久在于查明纷争的真实损失。下文依次介绍审理情况:第一,中院一审。在一审中,中院指定的会计事务所(C会计事务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的设备部分物损约21万元,认可相关法院对房屋损失判决并考虑到看护现场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房屋、设备等损失约30万元。不服一审判决,A某向高院提起上诉。第二,高院二审。在二审中,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上诉人主张约142万元保险金额是合同当事人事先估价,符合定值合同特征。故二审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约142万元。不服二审判决,丙保险公司向高院申请再审。第三,高院再审。在再审中,高院查明保险合同第十条制式条款中载明“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者原值加成确定,也可以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同时,认可一审中C会计事务所鉴定资质,但是鉴定的设备数量较A某提供的设备安装图少六台设备,故应当加上鉴定遗漏的设备款;认为涉案合同未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不属于定值合同。高院再审判决乙保险公司向A某赔偿约43万元。不服再审判决,A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第四,最高院再审。最高院认为:一是本案不属于定值保险,标的物价值只能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二是涉案赔偿不及时的原因是A某未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受损设备技术参数、型号等资料导致损失程度无法确定,不能完全归咎于保险公司的过错。三是认可了高院再审中对鉴定资格、鉴定结论的认定。四是房屋损失依照生效判决确定。故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至此,历时接近十年时间,一起纷争标的介乎14万元至142万元之间的财产险保险合同纠纷终于了结。

漫长诉讼反思风控要点

以案为鉴,需要在保前、保中、出险后处置三个环节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真正依法合理开展好财产险保险经营活动。

一是保前准确评估风险。涉案的教训在于承保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企业真实财产状况不清楚,不知道关键设备安装情况,满足于投保人提交的固定资产账以及设备订货合同,直至出险被起诉以后才要求投保人提交相关资产型号以及技术参数。以案为鉴,建议如下:1.对投保企业的资产状况制作完整的视频资料,具体到车间、到设备、到仓库。本案中保险公估公司估损金额为14万余元,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中存在漏评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到到底有多少机器设备未能事先确定,造成了纷争多年;2.通过核验投保企业提交的各类账簿、走访同行业相关企业、对关键设备走访生产厂家、网络询价等手段,了解投保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3.对于租赁厂房、融资租赁设备的企业,在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相关合同基础上,走访出租单位,核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4.坚持风险查勘,提高承保质量。根据企业的外部环境、安全设施、内部管理等项目,逐项进行查验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评定安全等级,并适用相应的保费费率。核对投保企业资产真实金额,服务于核算与风险状况匹配的保费,服务于预防投保企业道德风险。

二是保中开展风险管控。涉案起火时间与承保签约时间间隔为26天,需要汲取的教训既包括保前风险状况不清,又包括保中风险管控滞后甚至没有。以案为鉴,建议如下:1.责成销售等业务人员定期到投保企业了解生产经营状况、设备布置、员工培训等情况,实时掌握企业风险管控变化情况。2.推动、帮助投保企业安装监控体系,完善消防设施,增加投保企业、承保公司风险管控手段。3.建立健全承保后企业的防灾档案,包括企业设备布局、安全生产记录等。有效管控投保企业风险,既便于查明事故真相,也可以预防、避免投保企业人为纵火骗保风险。这也是落实《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规定的具体表现。综合采取上述风控措施,切实提高保险公司保证风险管控能力,预防风险事故发生。

三是出险后处置要依法合理。涉案的教训还在于出险之后,承保公司自身没有技术力量进行估损,委托公估公司,受托的公估公司又转委托两家机构进行勘查现场并承担公估报告的关键内容。在庭审中,法院依法否定了相关公估报告。以案为鉴,建议如下:一是及时查勘现场。在自身查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开展查勘。对于投保人怠于提供资料的,申请进行公证,以便固定证据。二是在排除人为制造火灾骗保基础上,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对于理赔金额发生巨大分歧但又可以部分确定的,可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先行赔付。如遇对方拒收赔款的,可以申请公证提存。依法合理处置出险,既履行了保险责任,有利于及时处理风险事故。

通过保前准确评估风险状况、保中采取有效手段预防故意纵火骗保、出险后依法合理处置事故,维护财产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配置司法资源到更有价值的社会治理领域。

(作者单位:王小韦,陕西银保监局;周天保,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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