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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担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0-01-21 09:42:2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迥异于常见营运性货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焦点,本文研究素材案例的保险赔偿纠纷焦点在于肇事车辆被挂靠的名义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本研究案例旨在规范车险经营行为,明确被挂靠运输公司对挂靠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李月敏/制图

分期付款卡车肇事

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法院判决书显示,A某委托F某从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具有商用汽车销售资格的甲工贸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名义车主为甲工贸公司,实际车主为A某。以该车为标的,甲工贸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四份保险合同,前两份是该挂车主车、挂车强制保险合同(保险责任12.2万元),后两份是该挂车商业车险合同(保险金额依次为50万元、5万元)。读者注意,该车未购买车损险。甲工贸公司负责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保险合同期内,车主A某聘请的驾驶员B某驾驶标的车在从事运输活动中,因为车速过快导致发生骑行摩托车的C某(时年53岁)死亡、行人D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弃车逃逸,留下车主A某处理事故。经查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B某全责、C某和D某无责。鉴于乙保险公司以驾驶人B某肇事逃逸为由予以拒赔,C某家人(妻子和时年70岁的父亲)提起诉讼,提出三点诉求:1.乙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约62.25万元;2.车主A某、甲工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车主A某对其雇佣司机B某行为承担责任;甲工贸公司在车款付清之前保留该车所有权而非实际所有人;认为乙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经履行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乙保险公司向C某家人赔偿约35.29万元(先在主车及挂车强制保险内赔偿11.39万元,后在商业险赔偿约23.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C某家人承担32%、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68%。

不服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以就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标的车司机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且违反合同约定三个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样认为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经审理,二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车主A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驳回C某家人对甲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拒赔败诉研究的三个视角

研究素材案例的点位在于探讨营运性挂靠车辆名义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案中C某家人的诉求,法院应当判决挂靠车主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法院审理活动不做评价,围绕加强和改善保险经营主体,选择以下三个视角研究素材案例:

一是标的车权属问题和险种结构问题。素材案例中,实际车主为自然人A某,名义车主为甲工贸公司。保险公司在开展车险销售、核保中,显然是未对标的物的真实产权关系进行准确了解,也给后续向投保人履行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留下隐患。另外,素材案例中标的车投保车险结构中既存在短缺商业车损险又存在商业三责险保额不足问题,一旦发生标的车单方侧翻、坠落或者严重的全责事故等事故,不但车辆无法获赔,还会次生断供分期付款等新问题。

二是说明和提示义务载体问题。素材案例中,聚焦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可以证明,而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此案例再次警醒保险公司重视对销售过程留痕标准化建设问题。

三是免责条款与违法行为联动问题。素材案例中,存在标的车实际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保险公司看来,因为肇事逃逸系违法行为故商业保险部分应当拒赔;在受害人看来,肇事逃逸触动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在车主看来,逃逸主体是司机而车主仍然在事故现场。由此引发商业保险经营中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遵守法律法规行为是挂钩联动还是分离平行的问题。

商业保险综合发力的三点建议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散风险的一种财务手段,良性发展可以实现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社会治理多方共赢。以包括素材案例在内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例为鉴,不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个体保险公司细化业务流程。在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和核保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通过符合规定标准的音像资料对销售行为进行固定,厘清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行为界限。

二是保险行业厘定经营标准。针对销售过程留痕标准化建设问题,建议由国家级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以保险行业内专业人才为骨干,拟定说明提示义务载体标准,邀请资深法官、律师、保险学者等专业人员充分论证,形成保险行业标准并广泛应用,统一保险业界、学界和司法界的认定标准。

三是社会治理积极创新。素材案例已经导致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第三者和社会治理四方多输的惨痛教训。以此为鉴,建议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推动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联动研究,发挥商业保险保费杠杆“指挥棒”作用,引导被保险人遵守相关规定。二是,瞄准降低风险事故目标,协助被保险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进行风险管控,前移风险管控节点,预防风险事故发生。三是,落实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唤醒其责任意识,以便从不同角度加大对实际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切实预防风险事故。

通过落实挂靠者、被挂靠单位对受害人的责任,调动其对驾驶人安全驾驶的管理责任,以保费杠杆引导被保险人切实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保障交通安全,保障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挂靠公司担不担责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1-21

□王小韦

迥异于常见营运性货车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焦点,本文研究素材案例的保险赔偿纠纷焦点在于肇事车辆被挂靠的名义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本研究案例旨在规范车险经营行为,明确被挂靠运输公司对挂靠经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

李月敏/制图

分期付款卡车肇事

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法院判决书显示,A某委托F某从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具有商用汽车销售资格的甲工贸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名义车主为甲工贸公司,实际车主为A某。以该车为标的,甲工贸公司以投保人身份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四份保险合同,前两份是该挂车主车、挂车强制保险合同(保险责任12.2万元),后两份是该挂车商业车险合同(保险金额依次为50万元、5万元)。读者注意,该车未购买车损险。甲工贸公司负责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保险合同期内,车主A某聘请的驾驶员B某驾驶标的车在从事运输活动中,因为车速过快导致发生骑行摩托车的C某(时年53岁)死亡、行人D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弃车逃逸,留下车主A某处理事故。经查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B某全责、C某和D某无责。鉴于乙保险公司以驾驶人B某肇事逃逸为由予以拒赔,C某家人(妻子和时年70岁的父亲)提起诉讼,提出三点诉求:1.乙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约62.25万元;2.车主A某、甲工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车主A某对其雇佣司机B某行为承担责任;甲工贸公司在车款付清之前保留该车所有权而非实际所有人;认为乙保险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经履行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乙保险公司向C某家人赔偿约35.29万元(先在主车及挂车强制保险内赔偿11.39万元,后在商业险赔偿约23.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C某家人承担32%、由被告乙保险公司承担68%。

不服一审判决,乙保险公司以就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标的车司机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且违反合同约定三个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同样认为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经审理,二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车主A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驳回C某家人对甲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拒赔败诉研究的三个视角

研究素材案例的点位在于探讨营运性挂靠车辆名义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案中C某家人的诉求,法院应当判决挂靠车主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法院审理活动不做评价,围绕加强和改善保险经营主体,选择以下三个视角研究素材案例:

一是标的车权属问题和险种结构问题。素材案例中,实际车主为自然人A某,名义车主为甲工贸公司。保险公司在开展车险销售、核保中,显然是未对标的物的真实产权关系进行准确了解,也给后续向投保人履行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留下隐患。另外,素材案例中标的车投保车险结构中既存在短缺商业车损险又存在商业三责险保额不足问题,一旦发生标的车单方侧翻、坠落或者严重的全责事故等事故,不但车辆无法获赔,还会次生断供分期付款等新问题。

二是说明和提示义务载体问题。素材案例中,聚焦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保险公司认为可以证明,而法院认为不足以证明。此案例再次警醒保险公司重视对销售过程留痕标准化建设问题。

三是免责条款与违法行为联动问题。素材案例中,存在标的车实际驾驶人肇事逃逸的情节。在保险公司看来,因为肇事逃逸系违法行为故商业保险部分应当拒赔;在受害人看来,肇事逃逸触动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在车主看来,逃逸主体是司机而车主仍然在事故现场。由此引发商业保险经营中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遵守法律法规行为是挂钩联动还是分离平行的问题。

商业保险综合发力的三点建议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散风险的一种财务手段,良性发展可以实现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社会治理多方共赢。以包括素材案例在内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例为鉴,不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个体保险公司细化业务流程。在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和核保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通过符合规定标准的音像资料对销售行为进行固定,厘清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行为界限。

二是保险行业厘定经营标准。针对销售过程留痕标准化建设问题,建议由国家级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以保险行业内专业人才为骨干,拟定说明提示义务载体标准,邀请资深法官、律师、保险学者等专业人员充分论证,形成保险行业标准并广泛应用,统一保险业界、学界和司法界的认定标准。

三是社会治理积极创新。素材案例已经导致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第三者和社会治理四方多输的惨痛教训。以此为鉴,建议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推动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联动研究,发挥商业保险保费杠杆“指挥棒”作用,引导被保险人遵守相关规定。二是,瞄准降低风险事故目标,协助被保险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进行风险管控,前移风险管控节点,预防风险事故发生。三是,落实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唤醒其责任意识,以便从不同角度加大对实际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切实预防风险事故。

通过落实挂靠者、被挂靠单位对受害人的责任,调动其对驾驶人安全驾驶的管理责任,以保费杠杆引导被保险人切实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保障交通安全,保障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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