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因大风刮倒小区内大树致其砸坏自家车辆,小美(化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美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小美诉称:2019年5月20日上午,涉诉车辆在某小区停车位内被小区大树砸坏,车顶严重塌陷、前挡风玻璃破碎。大树所属单位为物业公司。该车辆购买于2018年11月,行驶里程3200多公里。事故导致车辆大修,打车接送孩子,第二年保险费用上浮,车辆价值贬损严重。故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78元;2.赔偿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第二年车险上浮部分1500元;3.赔偿车辆损失费1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负责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原告是涉案小区业主。认可2019年5月20日原告车辆在涉案小区被倾倒的大树砸坏。但在事故发生前,我公司已经在涉案树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相关人员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树木附近。同时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大雨的特殊天气。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并非我公司过错,属于不可抗力。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间接损失,且并未提供正式发票。其提供的转款证明不能证明车辆使用人及行驶路线。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上浮费用请求的存在。原告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并不存在损失。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一致确认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天气。原告认可在涉案树木上被告张贴了相关通知。但认为通知字迹模糊、字体较小,且存在破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一致认可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天气,但被告提交的短信截屏证明气象部门已经在事发前预告了当日可能出现大风天气,故事发当日因大风导致树木倾倒以致砸伤原告车辆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原告诉称的树木因施工而造成的根部被损害一节,被告认可小区施工,但没有举证证明施工时对树木根部无损害行为,故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本次树木倾倒对原告车辆造成损害己方并无过错。对原告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本人认可在涉案树木上被告张贴了相应的警示通知,虽诉称警示通知字体小、字迹模糊,且存在破损现象,但被告提供的警示通知照片可以证明被告在涉案树木上张贴的警示通知能够清晰辨认。尽管警示通知要求业主将车辆停放到安全位置的理由是为树木进行修剪处理,但足以达到警示业主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树下的作用。原告车辆已经修理完毕,且修理费用已经自行理赔。自行估算1万元车辆贬值损失,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对该部分车辆损失费本院无法支持。本案原告主张保费上涨费用,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凭自己估算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向被告主张赔偿,法院无法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00余元。
□本报记者 袁婉珺
因大风刮倒小区内大树致其砸坏自家车辆,小美(化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美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小美诉称:2019年5月20日上午,涉诉车辆在某小区停车位内被小区大树砸坏,车顶严重塌陷、前挡风玻璃破碎。大树所属单位为物业公司。该车辆购买于2018年11月,行驶里程3200多公里。事故导致车辆大修,打车接送孩子,第二年保险费用上浮,车辆价值贬损严重。故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78元;2.赔偿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第二年车险上浮部分1500元;3.赔偿车辆损失费1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负责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原告是涉案小区业主。认可2019年5月20日原告车辆在涉案小区被倾倒的大树砸坏。但在事故发生前,我公司已经在涉案树木上张贴了通知,告知相关人员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树木附近。同时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大雨的特殊天气。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并非我公司过错,属于不可抗力。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间接损失,且并未提供正式发票。其提供的转款证明不能证明车辆使用人及行驶路线。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上浮费用请求的存在。原告车辆已经维修完毕,并不存在损失。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一致确认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天气。原告认可在涉案树木上被告张贴了相关通知。但认为通知字迹模糊、字体较小,且存在破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一致认可事发当日属于大风天气,但被告提交的短信截屏证明气象部门已经在事发前预告了当日可能出现大风天气,故事发当日因大风导致树木倾倒以致砸伤原告车辆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对于原告诉称的树木因施工而造成的根部被损害一节,被告认可小区施工,但没有举证证明施工时对树木根部无损害行为,故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本次树木倾倒对原告车辆造成损害己方并无过错。对原告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本人认可在涉案树木上被告张贴了相应的警示通知,虽诉称警示通知字体小、字迹模糊,且存在破损现象,但被告提供的警示通知照片可以证明被告在涉案树木上张贴的警示通知能够清晰辨认。尽管警示通知要求业主将车辆停放到安全位置的理由是为树木进行修剪处理,但足以达到警示业主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树下的作用。原告车辆已经修理完毕,且修理费用已经自行理赔。自行估算1万元车辆贬值损失,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对该部分车辆损失费本院无法支持。本案原告主张保费上涨费用,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凭自己估算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向被告主张赔偿,法院无法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