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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顶包型”欺诈的“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9-12-05 14:03:0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王小韦 胡刚

本文所称的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行为,是指在机动车保险领域内,诈骗者为了规避本人因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引发交通事故而派生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商业保险公司拒赔等,串通朋友、家庭成员等特定关系人谎称为驾驶人给实际驾驶者“顶包”,骗取保险公司支付不应当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一种车险欺诈行为。分门别类研究车险系“顶包型” 欺诈行为,目的在于深入剖析此类欺诈案件的具体特征,制定针对性预防和侦破措施,切实提高车险经营能力。

特点:止损性、被动性、外部性、适度性

本文研究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行为,样本案例选择《中国保险报》近年来刊登的相关文章。案例一是标题为《醉驾肇事顶包难逃法网》(详见2019年10月10日)报道的海盐骗保案;案例二是标题为《隐瞒酒驾者被判八个月》(详见2017年10月26日)报道的延庆骗保案;案例三是标题为《朋友驾车探路作掩护酒驾肇事找人来顶包》(2019年9月9日)报道的百步骗保案;案例四是标题为《男子酒驾保险公司联手警方侦查还原真相》(2015年6月25日)报道的西塘骗保案;案例五是标题为《乐山反保险欺诈破大案》(2015年10月28日)的乐山骗保案;案例六是标题为《酒驾调包被查企图骗保被拘》(2016年9月22日)报道的澉浦骗保案。上述样本案例来源于海量同类案件,取样具有一定代表性,足以用来提炼此类案件特征。经提炼,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止损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利益取向上来看,“顶包型”车险欺诈的直接取向是防止既得利益受到损失;而之外其他保险诈骗行为都是在既得利益基础上通过保险理赔实现财富增加。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车险经营规则,酒后驾驶肇事属于违反行政法甚至刑法的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所以,酒后驾驶者肇事之后找来 “顶包者”,一方面规避法律制裁,一方面隐瞒酒驾真相寻求保险赔偿。

被动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筹划、制造保险事故角度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和 “户籍型”车险欺诈这两种欺诈行为未积极筹划、未主动制造保险事故,欺诈行为是叠加在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基础之上;而之外其他保险诈骗行为均存在积极筹划、主动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所以,从可以制造保险事故角度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具有被动性。

外部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和保险行业自身经营存在的关系来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和“户籍型”车险欺诈这两种欺诈行为与保险行业自身经营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联,相对而言保险行业自身不具有可控性;而之外的其他欺诈行为,不同程度反映出保险行业自身经营中存在一定的短板或者瑕疵,有的反映出全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还存在改进空间,有的反映出保险公司自身核保工作不严导致虚高评估保险标的价值隐患,有的反映出保险销售人员对拟承保标的物风险状况不完全清楚,相对而言保险行业自身具有可控性。上述样本案例的侦破工作,主要得益于公安部门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录像、事故发生前后相关人员通话记录,提取了确凿证据,触发“顶包人”自首从而揭开替驾真相,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此类欺诈的外部性特征。

适度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与保险事故后果关系上看,“顶包型”车险欺诈案件叠加的交通事故后果适度,既不是很轻微的交通事故,又不是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而之外的其他保险欺诈行为,往往存在故意制造足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保险财物全毁的保险事故。

尽管说“顶包型”车险欺诈行为是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相对轻微的案件,但是,对社会秩序、保险经营秩序还是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组合拳:抓产品、抓系统、抓预防

鉴于“顶包型”车险欺诈案件的外部性特征,打击和遏制此类欺诈行为,的确离不开公安机关加大查处的力度,离不开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大处罚的力度。但是,从加强和改善保险经营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抓产品,提高从人因素在车险费率因子中的权重。当前,车险价格中的费率因子,从人因子权重较低,不能够反映出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目前商业车险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步伐,保险行业加大与交警等部门沟通协作,丰富车险费率因子,植入包括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年度行使历程、行使区间等因素。通过对存在酒驾行为肇事者车险保费上浮,吸引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安全驾驶的自觉性,进而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

二是抓系统,提高全行业相关信息共享程度。按照现行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和当前商业车险全行业信息细化水平,商业车险重复多头投保的现象已经降至很低的程度。要实现包括酒驾者车险保费上浮,既需要建设全行业统一共享的包括各类保险欺诈行为者名单信息库,更需要全行业中每一家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是抓预防,提高全行业预防风险能力。保险行业是一个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按照依法依规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对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事故进行理赔和对不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事故进行拒赔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义务、责任。为了有效预防各类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当严格执行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规定,督促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措施,例如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以及影像设备,帮助驾驶人对所驾车辆高度、宽度、速度、驾驶时长等信息进行实时掌握,从而预防各类风险事故。

打击和预防“顶包型”保险欺诈案件,要置身于提高保险经营能力、遏制各类保险欺诈案件的大背景下,做好此项工作,有助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酒驾“顶包”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保险经营、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打击“顶包型”欺诈的“组合拳”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2-05

□王小韦 胡刚

本文所称的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行为,是指在机动车保险领域内,诈骗者为了规避本人因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引发交通事故而派生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商业保险公司拒赔等,串通朋友、家庭成员等特定关系人谎称为驾驶人给实际驾驶者“顶包”,骗取保险公司支付不应当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一种车险欺诈行为。分门别类研究车险系“顶包型” 欺诈行为,目的在于深入剖析此类欺诈案件的具体特征,制定针对性预防和侦破措施,切实提高车险经营能力。

特点:止损性、被动性、外部性、适度性

本文研究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行为,样本案例选择《中国保险报》近年来刊登的相关文章。案例一是标题为《醉驾肇事顶包难逃法网》(详见2019年10月10日)报道的海盐骗保案;案例二是标题为《隐瞒酒驾者被判八个月》(详见2017年10月26日)报道的延庆骗保案;案例三是标题为《朋友驾车探路作掩护酒驾肇事找人来顶包》(2019年9月9日)报道的百步骗保案;案例四是标题为《男子酒驾保险公司联手警方侦查还原真相》(2015年6月25日)报道的西塘骗保案;案例五是标题为《乐山反保险欺诈破大案》(2015年10月28日)的乐山骗保案;案例六是标题为《酒驾调包被查企图骗保被拘》(2016年9月22日)报道的澉浦骗保案。上述样本案例来源于海量同类案件,取样具有一定代表性,足以用来提炼此类案件特征。经提炼,车险系“顶包型”保险欺诈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止损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利益取向上来看,“顶包型”车险欺诈的直接取向是防止既得利益受到损失;而之外其他保险诈骗行为都是在既得利益基础上通过保险理赔实现财富增加。因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车险经营规则,酒后驾驶肇事属于违反行政法甚至刑法的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所以,酒后驾驶者肇事之后找来 “顶包者”,一方面规避法律制裁,一方面隐瞒酒驾真相寻求保险赔偿。

被动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筹划、制造保险事故角度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和 “户籍型”车险欺诈这两种欺诈行为未积极筹划、未主动制造保险事故,欺诈行为是叠加在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基础之上;而之外其他保险诈骗行为均存在积极筹划、主动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所以,从可以制造保险事故角度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具有被动性。

外部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和保险行业自身经营存在的关系来看,“顶包型”车险欺诈和“户籍型”车险欺诈这两种欺诈行为与保险行业自身经营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联,相对而言保险行业自身不具有可控性;而之外的其他欺诈行为,不同程度反映出保险行业自身经营中存在一定的短板或者瑕疵,有的反映出全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还存在改进空间,有的反映出保险公司自身核保工作不严导致虚高评估保险标的价值隐患,有的反映出保险销售人员对拟承保标的物风险状况不完全清楚,相对而言保险行业自身具有可控性。上述样本案例的侦破工作,主要得益于公安部门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录像、事故发生前后相关人员通话记录,提取了确凿证据,触发“顶包人”自首从而揭开替驾真相,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此类欺诈的外部性特征。

适度性。在保险诈骗体系中,从诈骗者行使诈骗行为与保险事故后果关系上看,“顶包型”车险欺诈案件叠加的交通事故后果适度,既不是很轻微的交通事故,又不是导致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而之外的其他保险欺诈行为,往往存在故意制造足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被保险财物全毁的保险事故。

尽管说“顶包型”车险欺诈行为是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相对轻微的案件,但是,对社会秩序、保险经营秩序还是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组合拳:抓产品、抓系统、抓预防

鉴于“顶包型”车险欺诈案件的外部性特征,打击和遏制此类欺诈行为,的确离不开公安机关加大查处的力度,离不开法院等司法部门加大处罚的力度。但是,从加强和改善保险经营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抓产品,提高从人因素在车险费率因子中的权重。当前,车险价格中的费率因子,从人因子权重较低,不能够反映出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的实际情况。伴随着目前商业车险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步伐,保险行业加大与交警等部门沟通协作,丰富车险费率因子,植入包括驾驶者遵守交通规则、年度行使历程、行使区间等因素。通过对存在酒驾行为肇事者车险保费上浮,吸引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安全驾驶的自觉性,进而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

二是抓系统,提高全行业相关信息共享程度。按照现行的商业车险经营规则和当前商业车险全行业信息细化水平,商业车险重复多头投保的现象已经降至很低的程度。要实现包括酒驾者车险保费上浮,既需要建设全行业统一共享的包括各类保险欺诈行为者名单信息库,更需要全行业中每一家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是抓预防,提高全行业预防风险能力。保险行业是一个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按照依法依规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对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事故进行理赔和对不符合保险责任的风险事故进行拒赔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义务、责任。为了有效预防各类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当严格执行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规定,督促被保险人主动采取安全措施,例如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倒车雷达以及影像设备,帮助驾驶人对所驾车辆高度、宽度、速度、驾驶时长等信息进行实时掌握,从而预防各类风险事故。

打击和预防“顶包型”保险欺诈案件,要置身于提高保险经营能力、遏制各类保险欺诈案件的大背景下,做好此项工作,有助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酒驾“顶包”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保险经营、经济和社会秩序。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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