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众所周知,诉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耗时耗力的体力活、脑力活。如果调解能发挥积极作用,争议和纠纷在诉讼前解决,可以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梓/制图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消保委对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作出了合情合理的调解。
李先生的车辆在高速出事故受损后,保险公司查勘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结果在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宣城4S店。该车辆虽经4S店多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环境下工作,最终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宣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23500元,消费者承担11500元,一起保险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以上案例只是多元调解解决保险纠纷的案件之一。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今年截至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1132件保险纠纷案件中,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采取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等方式快速化解965件,占比73.55%。
另据记者了解,在多地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新的试点在积极建立和推广。
近日,江苏徐州市司法局在泉山区开展校园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引入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泉山区司法局、教育局联合成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并把校园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设在保险公司,整合律师、医生、保险代理人等专家,及时有效地化解校园事故纠纷。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成功化解校园事故纠纷8起。多年以来,徐州市司法局一直致力于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徐州模式,开展校园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是该局又一次创新尝试。
2019年8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成立了法院和多家保险公司参与的交通事故一体化调解中心揭牌。河南省作为全国的一个试点,积极推进道交一体化平台。借助这一举措,促进调解快捷高效公正处理,实现“人民法院+保险行业”深层次、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不仅是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线下一体化的重大改革。此项措施在大大缩减纠纷的调解时间、审判时间和理赔时间,节省资源的同时,实现交通事故双方、法院、保险部门的多利共赢。
机制的建立是契机,是条件。调解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不仅在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用法有道,而且极大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情暖人心,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较于诉讼而言,保险纠纷通过调解结案,一方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另一方面,调解的结果能够尽可能地贴近和反映保险公司和受益人的利益诉求,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减少社会矛盾。
有的保险纠纷案件,主要是因为保险客户对保险条款的误解而引起的。但是,有误解并不要紧,只要本着友好协商的心态,以解决矛盾为目的,在调解中合理表达诉求,双方互谅互让,会取得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
多个个案构筑了保险行业理赔人员的整体形象。保险公司要重视调解在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消除未决案、积案,也有利于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 袁婉珺
众所周知,诉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项耗时耗力的体力活、脑力活。如果调解能发挥积极作用,争议和纠纷在诉讼前解决,可以高效化解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梓/制图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消保委对一起保险理赔纠纷作出了合情合理的调解。
李先生的车辆在高速出事故受损后,保险公司查勘员要求李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结果在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并在高速上抛锚,后该车由拖车拖入宣城4S店。该车辆虽经4S店多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行驶。经专家检测,该车辆水箱损坏,汽车发动机在高速、高温环境下工作,最终导致发动机受损,建议更换发动机,费用约为3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受损属二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消费者提出更换发动机的要求。宣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认真了解相关情况,指出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时,应提醒消费者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是在不确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下凭主观判断该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消费者听取保险公司的建议后继续行驶是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耐心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承担更换发动机相关费用23500元,消费者承担11500元,一起保险消费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以上案例只是多元调解解决保险纠纷的案件之一。
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今年截至11月15日,乌鲁木齐市1132件保险纠纷案件中,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采取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等方式快速化解965件,占比73.55%。
另据记者了解,在多地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新的试点在积极建立和推广。
近日,江苏徐州市司法局在泉山区开展校园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引入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泉山区司法局、教育局联合成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并把校园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设在保险公司,整合律师、医生、保险代理人等专家,及时有效地化解校园事故纠纷。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已成功化解校园事故纠纷8起。多年以来,徐州市司法局一直致力于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徐州模式,开展校园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是该局又一次创新尝试。
2019年8月6日,河南省巩义市成立了法院和多家保险公司参与的交通事故一体化调解中心揭牌。河南省作为全国的一个试点,积极推进道交一体化平台。借助这一举措,促进调解快捷高效公正处理,实现“人民法院+保险行业”深层次、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不仅是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线下一体化的重大改革。此项措施在大大缩减纠纷的调解时间、审判时间和理赔时间,节省资源的同时,实现交通事故双方、法院、保险部门的多利共赢。
机制的建立是契机,是条件。调解受到当事人的欢迎,不仅在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用法有道,而且极大减少了当事人诉累,情暖人心,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较于诉讼而言,保险纠纷通过调解结案,一方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另一方面,调解的结果能够尽可能地贴近和反映保险公司和受益人的利益诉求,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减少社会矛盾。
有的保险纠纷案件,主要是因为保险客户对保险条款的误解而引起的。但是,有误解并不要紧,只要本着友好协商的心态,以解决矛盾为目的,在调解中合理表达诉求,双方互谅互让,会取得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
多个个案构筑了保险行业理赔人员的整体形象。保险公司要重视调解在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有利于消除未决案、积案,也有利于树立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