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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骑电动车被撞死,保险要赔吗

发布时间:2019-11-13 09:48:3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凌云

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省力的优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不少地方的初中生也将其作为日常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事故,该怎么办?

初中生骑电动车上路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9月19日,甲(初中生,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甲送医后不幸身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甲之父母对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乙所驾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在认定甲的医疗费为2954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后,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20071.44元。在医疗费项目上,甲未获得赔偿的金额为10071.43元。此后,甲之父母请求甲曾投保学生意健险的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理赔决定书》,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结合保险合同主条款责任免除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决定不予理赔。甲之父母不服B公司的拒赔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保险公司存在瑕疵,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肯定了案涉意健险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保险公司可否依据合同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虽然B公司提交的书证在“责任免除”部分,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加粗内容,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理由如下:一是B公司办理该批保险业务时,面向其所在学校的广大学生,合同以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家长填写回执的方式成立,是否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存疑;二是初中学生骑电动车不是个别现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此应有调研,应事先对电动车事故是否在赔偿范围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而B保险公司在提供给投保人的资料中,无论是投保提示,还是健康告知,都没有提到电动车问题,足见学生是否骑行电动车,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亦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没有影响。三是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区分不同情况,虽然专业技术标准已经明确,但该标准不为民众确知及严格遵循。在普通民众观念里,甚至在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并未严格将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对待。这从电动车不上牌、不投交强险、不在机动车道行驶等等现象可知。在这种背景之下,B公司仅在免责条款中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作加粗处理,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不足以免除其赔偿义务。电动车与机动车并非同一关系或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保险公司欲免责,必须依照电动车技术规范,对哪些电动车构成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B分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该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对B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判决B公司向甲父母支付保险金106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B公司负担。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事故隐患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虽然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不少初中学生仍然表示,骑电动车上下学可以节约时间,家长和学校很少告诉他们骑电动车有什么规定。交管部门也表示,虽然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不满16周岁者骑电动车上路的,可以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一是该现象较为常见,二是对初中生不好实施和执行处罚决定,更重要的是,很多家长无视该规定,主动给孩子买电动车作为上下学工具。

事实上,因初中生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不少见。几年前,南宁一位不满16岁的初中生小林,骑着电动车搭同学外出游玩。回家途中逆行,撞伤行人张某。小林所骑的电动车上牌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小林的父母认为,张某的医疗费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却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判决,因小林未满16岁骑电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林某夫妇应赔偿张某7600多元。这也是南宁市首例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出事,保险公司免责的案件。

保险公司:风险教育比赔偿更为重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电动车保险主要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参保条件较低,只要带上车主身份证和电动车出厂时的合格证,前往保险公司柜台进行办理即可。对车主的投保年龄,要求是16周岁至69周岁的健康自然人。和机动车保险一样,电动车保险的投保也需要因人因车而异,可以选择组合式保险产品,分别针对人和车进行保障,亦可以投保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

但无论何种保险,作为初中生,一般情况下不满16周岁,是无法作为车主投保相关保险的。

从保险业角度看,“初中生骑电动车”属于一种典型“灰犀牛”现象。实践中,保险公司面对此种现象常有无可奈何之感。一方面,实践中初中生所骑的电动车,往往是家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而交由子女日常使用,除非出险,否则保险公司难以掌握骑车人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做出详细的全面解释说明,而“初中生骑电动车”是一种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而在理论界,对于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以上种种,保险公司选择通过条款免责,但出险后又常会因拒赔与保险消费者对簿公堂,陷入诉讼的纠纷之中。一旦赔付,又相当于变相鼓励了此种违法违规行为。

面对此种情形,保险公司与其寄希望于经济补偿的“亡羊补牢”,不如改变思路,未雨绸缪,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化解和社会管理功能,从风险教育前段入手,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这种风险教育,不仅仅是针对家长,还应当针对广大中学生,让他们认识到,应该对法律和生命存有敬畏之心,不要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此外,保险公司要吸取本案例中的教训,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留存必要证据,防止在后续纠纷处理中陷入被动局面。


初中生骑电动车被撞死,保险要赔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13

□凌云

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省力的优点,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不少地方的初中生也将其作为日常上下学的交通工具。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事故,该怎么办?

初中生骑电动车上路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9月19日,甲(初中生,未满16周岁)骑电动自行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甲送医后不幸身故。交通事故发生后,甲之父母对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乙所驾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在认定甲的医疗费为2954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后,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20071.44元。在医疗费项目上,甲未获得赔偿的金额为10071.43元。此后,甲之父母请求甲曾投保学生意健险的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理赔决定书》,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结合保险合同主条款责任免除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决定不予理赔。甲之父母不服B公司的拒赔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保险公司存在瑕疵,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肯定了案涉意健险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保险公司可否依据合同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虽然B公司提交的书证在“责任免除”部分,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加粗内容,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理由如下:一是B公司办理该批保险业务时,面向其所在学校的广大学生,合同以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及家长填写回执的方式成立,是否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存疑;二是初中学生骑电动车不是个别现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此应有调研,应事先对电动车事故是否在赔偿范围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而B保险公司在提供给投保人的资料中,无论是投保提示,还是健康告知,都没有提到电动车问题,足见学生是否骑行电动车,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亦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没有影响。三是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区分不同情况,虽然专业技术标准已经明确,但该标准不为民众确知及严格遵循。在普通民众观念里,甚至在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并未严格将电动车作为机动车对待。这从电动车不上牌、不投交强险、不在机动车道行驶等等现象可知。在这种背景之下,B公司仅在免责条款中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作加粗处理,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不足以免除其赔偿义务。电动车与机动车并非同一关系或属种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保险公司欲免责,必须依照电动车技术规范,对哪些电动车构成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B分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该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对B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判决B公司向甲父母支付保险金106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B公司负担。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事故隐患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虽然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不少初中学生仍然表示,骑电动车上下学可以节约时间,家长和学校很少告诉他们骑电动车有什么规定。交管部门也表示,虽然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不满16周岁者骑电动车上路的,可以进行管理和处罚,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一是该现象较为常见,二是对初中生不好实施和执行处罚决定,更重要的是,很多家长无视该规定,主动给孩子买电动车作为上下学工具。

事实上,因初中生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不少见。几年前,南宁一位不满16岁的初中生小林,骑着电动车搭同学外出游玩。回家途中逆行,撞伤行人张某。小林所骑的电动车上牌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小林的父母认为,张某的医疗费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却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判决,因小林未满16岁骑电动车,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林某夫妇应赔偿张某7600多元。这也是南宁市首例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出事,保险公司免责的案件。

保险公司:风险教育比赔偿更为重要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电动车保险主要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参保条件较低,只要带上车主身份证和电动车出厂时的合格证,前往保险公司柜台进行办理即可。对车主的投保年龄,要求是16周岁至69周岁的健康自然人。和机动车保险一样,电动车保险的投保也需要因人因车而异,可以选择组合式保险产品,分别针对人和车进行保障,亦可以投保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

但无论何种保险,作为初中生,一般情况下不满16周岁,是无法作为车主投保相关保险的。

从保险业角度看,“初中生骑电动车”属于一种典型“灰犀牛”现象。实践中,保险公司面对此种现象常有无可奈何之感。一方面,实践中初中生所骑的电动车,往往是家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而交由子女日常使用,除非出险,否则保险公司难以掌握骑车人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就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做出详细的全面解释说明,而“初中生骑电动车”是一种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而在理论界,对于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以上种种,保险公司选择通过条款免责,但出险后又常会因拒赔与保险消费者对簿公堂,陷入诉讼的纠纷之中。一旦赔付,又相当于变相鼓励了此种违法违规行为。

面对此种情形,保险公司与其寄希望于经济补偿的“亡羊补牢”,不如改变思路,未雨绸缪,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化解和社会管理功能,从风险教育前段入手,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这种风险教育,不仅仅是针对家长,还应当针对广大中学生,让他们认识到,应该对法律和生命存有敬畏之心,不要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此外,保险公司要吸取本案例中的教训,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留存必要证据,防止在后续纠纷处理中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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