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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责任成立

发布时间:2019-11-05 11:13:3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周小强 万暄

案情: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甲公司就其所有的起重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罗某驾驶该起重机在工地吊装作业过程中,被吊起的建筑材料失控倾倒压伤正在地面进行工作的杨某。甲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属于同类保险险种,都是保障事故第三方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险种,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两者的保险责任理赔范围。

问题: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公司赔偿前提必须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吗?

分析: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构成要件。

一、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分析

案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1.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的7个要件

根据该条款的字面通常含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是:1.发生意外事故;2.意外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使用过程中;3.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4.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6.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7.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已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故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满足前述7个要件即可。仅从第“1”点看,该险种项下保险责任成立要件之一是发生“意外事故”,而非发生“交通事故”。

2.此处“意外事故”并非仅限于交通事故

案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未对于“意外事故”进行定义,双方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中亦无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在“意外事故”无合同约定定义的情况下,将“意外事故”限定于交通事故无任何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也并非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陕01民终3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且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故一审按照该商业保险中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处理本案未有不当,因本案不涉及交通事故,对于严某某的各项损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永安财保未央支公司进行赔偿。

2.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关于商业险免责问题。根据××财险中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伤亡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故就是发生在粤T×××××号起重车作业过程中,因此,××财险公司所提本案并非交通事故商业险不应赔偿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系特种车辆在从事吊装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财险支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本次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财险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金河各项损失,并无不当。

三、结论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构成要件。题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观点无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作者简介: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王梓/制图


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责任成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05

□周小强 万暄

案情: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甲公司就其所有的起重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罗某驾驶该起重机在工地吊装作业过程中,被吊起的建筑材料失控倾倒压伤正在地面进行工作的杨某。甲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属于同类保险险种,都是保障事故第三方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的险种,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属于两者的保险责任理赔范围。

问题: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公司赔偿前提必须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吗?

分析: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构成要件。

一、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分析

案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

1.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的7个要件

根据该条款的字面通常含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是:1.发生意外事故;2.意外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使用过程中;3.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4.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6.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7.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已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故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满足前述7个要件即可。仅从第“1”点看,该险种项下保险责任成立要件之一是发生“意外事故”,而非发生“交通事故”。

2.此处“意外事故”并非仅限于交通事故

案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未对于“意外事故”进行定义,双方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中亦无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在“意外事故”无合同约定定义的情况下,将“意外事故”限定于交通事故无任何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成立,也并非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陕01民终3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且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故一审按照该商业保险中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处理本案未有不当,因本案不涉及交通事故,对于严某某的各项损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永安财保未央支公司进行赔偿。

2.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关于商业险免责问题。根据××财险中山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伤亡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事故就是发生在粤T×××××号起重车作业过程中,因此,××财险公司所提本案并非交通事故商业险不应赔偿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系特种车辆在从事吊装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财险支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本次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财险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金河各项损失,并无不当。

三、结论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的成立,并不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必要构成要件。题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观点无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作者简介: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暄,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王梓/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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