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既往病史。但是在合同期满一年后,李某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三倍赔偿并支付利息共计871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保险投保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皆为李某。保险期间皆为终身,保险金额皆为25万元,保费21775元。在告知事项的“病史询问”部分,李某如实标注自己曾确诊肺结核已痊愈,患有多囊肾不服药的病史。签订合同后,李某交纳了一年的保费。后李某于2018年3月发现保险公司没有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李某随即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柜员审核失误,未将病情录入,李某病情不符合投保范围,故予以拒保。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系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个人生活所需在保险公司投保,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可以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李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致使李某投保。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按照承诺交纳一年保费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保,有违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李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应为购买保险费用的三倍。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故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费21775元并给付三倍赔偿。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示: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自己的相关工作流程,保险购买者在权益受到损失时及时要求赔偿。个人接受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保障需要,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金融领域存在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故在受到欺诈之时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记者 袁婉珺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既往病史。但是在合同期满一年后,李某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三倍赔偿并支付利息共计871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保险投保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皆为李某。保险期间皆为终身,保险金额皆为25万元,保费21775元。在告知事项的“病史询问”部分,李某如实标注自己曾确诊肺结核已痊愈,患有多囊肾不服药的病史。签订合同后,李某交纳了一年的保费。后李某于2018年3月发现保险公司没有划转续保保费,查询后发现处于拒保状态。李某随即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柜员审核失误,未将病情录入,李某病情不符合投保范围,故予以拒保。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系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个人生活所需在保险公司投保,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可以承保的承诺,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李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致使李某投保。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按照承诺交纳一年保费后,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保,有违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李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应为购买保险费用的三倍。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故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费21775元并给付三倍赔偿。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示:保险公司应当规范自己的相关工作流程,保险购买者在权益受到损失时及时要求赔偿。个人接受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保障需要,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金融领域存在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故在受到欺诈之时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