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韦 李昊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为素材,研究一起中巴车司机在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位被自己车辆撞伤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诉讼案件。该案件历经区法院、中院两级审理,在当事人对投保及事故情况无异议前提下,两级法院援引不同法律法规,界定不同案由,做出内容完全相反的判决书。研究此类案件,意在提升机动车保险经营能力、提高保险诉讼质量效率、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三重遗恨源于未拉紧的手刹
本文素材案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陈述和两级法院审理查明一致。判决书显示,A先生与甲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客车运营线路有偿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合同(下文称“《租赁合同》”),约定前者承租后者的一辆中巴客车从事客运经营,自行承担承租期间经营成本的各项开支以及发生的交通、商务、意外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租赁合同》签订后,甲运输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下文称“《保险合同》”),为该标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并在投保单上盖章签字。在保险合同期间某日早上7时许,A先生(时年52岁)驾驶标的车前往汽修厂进行维修。期间,A先生将标的车停放在维修地槽后下车在车头前方进行查验,因为手刹未拉紧,该车向前滑动撞倒并致伤A先生。鉴于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地槽且未处于通行状态,交警队未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赔偿问题,A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承担A先生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A先生赔付X元(其中,交强险赔付120000元,商业险赔付其余部分),由A先生负担案件受理费。不服一审判决,A先生与乙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先生的诉讼请求,由A先生自担损失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因为一时的疏忽酿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给A先生造成身体损伤、精神损伤和败诉后的经济负担三重遗恨。
统一保险纠纷审理标准有待推进
素材案例是一件典型的事实清楚、理解不同导致结论迥异的保险诉讼纠纷案例。经梳理,笔者从案由、关注底层事故程度、被保险人身份转化、对《租赁合同》影响力、判决依据、判决内容等六个方面对比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思路(见表)。
在对比不同层级法院审理逻辑之后,还应当看保险公司在参加诉讼过程中亟待加强的两块短板。1.答辩理由体系统一性。一审时,乙保险公司12条辩称理由,其中1条从事故性质提出拒赔理由,其中10条论述A先生医疗费、生活费标准等等。2.特殊业务销售严谨性。车险业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本案件在保险合同资料中显示的名义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真实支付保费者为A先生。通过此角度,提醒保险公司开拓存在名义投保人、真实投保人保险业务时,对于填写投保单、说明提示义务、送达保险合同等工作时,应当比一般投保采取更为严谨的工作。
配套化的治理有效预防风险
保险诉讼案件是一面多棱镜,从中折射出底层事故、保险经营和保险审判活动中亟待修补的瑕疵。以案为鉴,从加强驾驶员管理、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和法院优化保险纠纷审理活动提出建议。
一是加强驾驶员管理。从大量的保险诉讼纠纷和车祸来看,类似于A先生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的事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驾驶技术停车。例如,临时停放在斜坡上径直到车下检修,被所驾车辆压伤;临时停车攀上车箱整理货物坠车。二是违反交通法规行车。例如,因为超速导致翻车将驾驶员先甩出驾驶室后被所驾车辆压伤甚至夺去生命。这其中很多驾驶员已经与驾车失缘,成为其他驾驶员引以为戒的负面典型。从社会分工角度看,规范驾驶员的交通行为的确不是保险行业的主业,但是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规范经营息息相关。比如,近期公安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推动的“警保联动”举措,不失为保险行业主动参与交通行为安全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
二是提升保险经营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营运企业,实行加盟或者挂靠模式不在少数,从表面上看,《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名义车主为运输公司;从车辆实际出资和日常运营看,实际的车主为加盟或者挂靠的个人。提升此类保险业务经营品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在保险销售环节应当邀请名义投保人和实际投保人双方到现场或者通过视频远程进行保险合同条款介绍,尤其是免责条款介绍,认真履行说明提示义务;2.对保险合同条款送达实行同时送达名义投保人、实际投保人,提高保险销售经营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后续理赔环节留下隐患;3.参与到被保险运输企业风险管理培训、远程监控营运车辆状态中,前移风险管理关口,切实预防事故;4.对报案迅速响应,依靠交警部门、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士准确界定事故性质,准确采取理赔或者拒赔措施;5.对于疑难案件,报请法人机构或者国家级保险行业法务专家进行指导,提高依法依规应诉能力。通过提升保险经营能力,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提高理赔质量效率。
三是协助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上述案例,对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现实需求。保险行业参与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督促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相关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切实提高法律认知水平;2.由国家级保险行业协会编辑、出版、推广有关典型法院案例,为梳理保险纠纷审理思路提供正确的借鉴;3.积极协助参与保险纠纷智能软件建设。公开资料显示,某基层法院“要素式审判智审系统”V1.0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通过输入信息要素,可以自动生成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在借鉴法院成功探索智能审判基础上,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吸收骨干保险公司参与,开发保险行业“要素式理赔智赔系统”,同时服务于保险经营和保险纠纷审理智能化建设。通过提升保险纠纷审理能力,提高保险纠纷审理质量效率。
立足保险行业经营风险的行业定位,预防风险、减少保险事故、降低保险诉讼数量,有利于夯实保险行业发展基石,有利于践行保险行业使命,有利于使用保险手段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
□王小韦 李昊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为素材,研究一起中巴车司机在汽车修理厂维修工位被自己车辆撞伤事故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诉讼案件。该案件历经区法院、中院两级审理,在当事人对投保及事故情况无异议前提下,两级法院援引不同法律法规,界定不同案由,做出内容完全相反的判决书。研究此类案件,意在提升机动车保险经营能力、提高保险诉讼质量效率、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三重遗恨源于未拉紧的手刹
本文素材案例事实在当事人之间陈述和两级法院审理查明一致。判决书显示,A先生与甲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客车运营线路有偿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合同(下文称“《租赁合同》”),约定前者承租后者的一辆中巴客车从事客运经营,自行承担承租期间经营成本的各项开支以及发生的交通、商务、意外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租赁合同》签订后,甲运输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下文称“《保险合同》”),为该标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并在投保单上盖章签字。在保险合同期间某日早上7时许,A先生(时年52岁)驾驶标的车前往汽修厂进行维修。期间,A先生将标的车停放在维修地槽后下车在车头前方进行查验,因为手刹未拉紧,该车向前滑动撞倒并致伤A先生。鉴于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地槽且未处于通行状态,交警队未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赔偿问题,A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承担A先生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A先生赔付X元(其中,交强险赔付120000元,商业险赔付其余部分),由A先生负担案件受理费。不服一审判决,A先生与乙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先生的诉讼请求,由A先生自担损失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因为一时的疏忽酿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给A先生造成身体损伤、精神损伤和败诉后的经济负担三重遗恨。
统一保险纠纷审理标准有待推进
素材案例是一件典型的事实清楚、理解不同导致结论迥异的保险诉讼纠纷案例。经梳理,笔者从案由、关注底层事故程度、被保险人身份转化、对《租赁合同》影响力、判决依据、判决内容等六个方面对比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思路(见表)。
在对比不同层级法院审理逻辑之后,还应当看保险公司在参加诉讼过程中亟待加强的两块短板。1.答辩理由体系统一性。一审时,乙保险公司12条辩称理由,其中1条从事故性质提出拒赔理由,其中10条论述A先生医疗费、生活费标准等等。2.特殊业务销售严谨性。车险业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本案件在保险合同资料中显示的名义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甲运输公司,真实支付保费者为A先生。通过此角度,提醒保险公司开拓存在名义投保人、真实投保人保险业务时,对于填写投保单、说明提示义务、送达保险合同等工作时,应当比一般投保采取更为严谨的工作。
配套化的治理有效预防风险
保险诉讼案件是一面多棱镜,从中折射出底层事故、保险经营和保险审判活动中亟待修补的瑕疵。以案为鉴,从加强驾驶员管理、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和法院优化保险纠纷审理活动提出建议。
一是加强驾驶员管理。从大量的保险诉讼纠纷和车祸来看,类似于A先生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的事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驾驶技术停车。例如,临时停放在斜坡上径直到车下检修,被所驾车辆压伤;临时停车攀上车箱整理货物坠车。二是违反交通法规行车。例如,因为超速导致翻车将驾驶员先甩出驾驶室后被所驾车辆压伤甚至夺去生命。这其中很多驾驶员已经与驾车失缘,成为其他驾驶员引以为戒的负面典型。从社会分工角度看,规范驾驶员的交通行为的确不是保险行业的主业,但是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规范经营息息相关。比如,近期公安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推动的“警保联动”举措,不失为保险行业主动参与交通行为安全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
二是提升保险经营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营运企业,实行加盟或者挂靠模式不在少数,从表面上看,《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名义车主为运输公司;从车辆实际出资和日常运营看,实际的车主为加盟或者挂靠的个人。提升此类保险业务经营品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在保险销售环节应当邀请名义投保人和实际投保人双方到现场或者通过视频远程进行保险合同条款介绍,尤其是免责条款介绍,认真履行说明提示义务;2.对保险合同条款送达实行同时送达名义投保人、实际投保人,提高保险销售经营质量,最大限度减少后续理赔环节留下隐患;3.参与到被保险运输企业风险管理培训、远程监控营运车辆状态中,前移风险管理关口,切实预防事故;4.对报案迅速响应,依靠交警部门、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士准确界定事故性质,准确采取理赔或者拒赔措施;5.对于疑难案件,报请法人机构或者国家级保险行业法务专家进行指导,提高依法依规应诉能力。通过提升保险经营能力,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提高理赔质量效率。
三是协助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上述案例,对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了现实需求。保险行业参与推进保险纠纷审理标准化工作,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督促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相关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切实提高法律认知水平;2.由国家级保险行业协会编辑、出版、推广有关典型法院案例,为梳理保险纠纷审理思路提供正确的借鉴;3.积极协助参与保险纠纷智能软件建设。公开资料显示,某基层法院“要素式审判智审系统”V1.0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通过输入信息要素,可以自动生成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在借鉴法院成功探索智能审判基础上,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吸收骨干保险公司参与,开发保险行业“要素式理赔智赔系统”,同时服务于保险经营和保险纠纷审理智能化建设。通过提升保险纠纷审理能力,提高保险纠纷审理质量效率。
立足保险行业经营风险的行业定位,预防风险、减少保险事故、降低保险诉讼数量,有利于夯实保险行业发展基石,有利于践行保险行业使命,有利于使用保险手段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作者单位:陕西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