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呼之欲出的《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2 09:41:4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潘红艳

6月29日,《疫苗管理法》正式通过,其中规定实行疫苗强制责任保险,这样我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类型中又添生力军。已经实施的强制保险类型包括:

第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据此制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旅行社意外伤害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游者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依据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可以预见的是,作为细化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主体等具体问题内容的实施细则(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国务院制定类似交强险条例的实施条例。)——《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已经呼之欲出,为了助力该条例的制定,笔者有以下几点浅见。

一、针对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制定该条例

虽然与其他种类的保险同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疫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具有特殊性。一旦产品质量发生,有制造责任,有保管责任,有污染责任,迅速防止事态扩大的责任和产品召回责任,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首先,疫苗生产、运输、使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国家实行疫苗的公益接种制度,由国家财政为疫苗的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支付费用。对于疫苗生产、运输和使用主体而言,其资质必须经过公权力机关的确认,其行为过程必须接受公权力机关的监督,这就为强制实施疫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主体层面的对接,也是疫苗强制责任保险从主体角度的特殊性所在。

然后,疫苗的药物制品属性决定了疫苗责任保险强制的范围。疫苗属于化学物质,其机械化复杂化制造过程,使得疫苗构成的化学物质存在内在危险性,衍生物质难以预想地混入无法回避。药品的化学属性决定在其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均会产生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独立于药品生产过程风险的新风险,疫苗责任保险是一种介于药品的科学层面的不可控性与疫苗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因素掺杂其中的风险。针对疫苗责任的前述特点,其强制范围应当将属于科学层面不可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与主体因素掺杂产生的风险截然分开,只针对后一种风险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对受害者的损害补偿,或赔偿,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借鉴已有的疫苗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承保范围等制定该条例

目前在我国,疫苗等医药制品产生的责任可以投保两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专门针对医药制造物的保险还未出现。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召回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召回险承保以下风险:1.保险产品发生产品召回,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2.以保险合同列明的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照我国法律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1.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适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有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统一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两种保险产品均排除了被保险人故意以及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上述商业保险的基础上,虑及疫苗生产、运输等主体的现实情况以及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疫苗责任险和PL保险基本相同,产品应该从几个面去考虑:

1.投保人、被保险应是生产商和疫苗销售商,强制加入。不少疫苗是社保机构团购免费提供给国民的,因此,对这些团体的赔偿也应列入被保险人名单。

2.医院和医生也应属于被保险人,例如使用过期的,保管不当,使用不当的责任。

3.中介公司的中介责任。例如,也有和2相同的责任。

三、借鉴其他类型强制保险的运营经验制定该条例

我国业已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均积攒了保险费率确定、保险经营开展、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营与公权力的衔接等方面的经验,实施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借鉴这些经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呼之欲出的《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8-22

□潘红艳

6月29日,《疫苗管理法》正式通过,其中规定实行疫苗强制责任保险,这样我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类型中又添生力军。已经实施的强制保险类型包括:

第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国务院据此制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

第三,旅行社意外伤害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游者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依据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可以预见的是,作为细化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主体等具体问题内容的实施细则(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国务院制定类似交强险条例的实施条例。)——《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已经呼之欲出,为了助力该条例的制定,笔者有以下几点浅见。

一、针对疫苗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制定该条例

虽然与其他种类的保险同属于强制责任保险,疫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具有特殊性。一旦产品质量发生,有制造责任,有保管责任,有污染责任,迅速防止事态扩大的责任和产品召回责任,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首先,疫苗生产、运输、使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国家实行疫苗的公益接种制度,由国家财政为疫苗的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支付费用。对于疫苗生产、运输和使用主体而言,其资质必须经过公权力机关的确认,其行为过程必须接受公权力机关的监督,这就为强制实施疫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主体层面的对接,也是疫苗强制责任保险从主体角度的特殊性所在。

然后,疫苗的药物制品属性决定了疫苗责任保险强制的范围。疫苗属于化学物质,其机械化复杂化制造过程,使得疫苗构成的化学物质存在内在危险性,衍生物质难以预想地混入无法回避。药品的化学属性决定在其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均会产生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独立于药品生产过程风险的新风险,疫苗责任保险是一种介于药品的科学层面的不可控性与疫苗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因素掺杂其中的风险。针对疫苗责任的前述特点,其强制范围应当将属于科学层面不可控因素而产生的风险与主体因素掺杂产生的风险截然分开,只针对后一种风险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对受害者的损害补偿,或赔偿,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借鉴已有的疫苗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承保范围等制定该条例

目前在我国,疫苗等医药制品产生的责任可以投保两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专门针对医药制造物的保险还未出现。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召回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召回险承保以下风险:1.保险产品发生产品召回,被保险人因实施该产品召回所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2.以保险合同列明的产品为组成部分的其他产品因保险产品缺陷发生产品召回,依照我国法律对他人发生的产品召回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产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1.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适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有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统一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两种保险产品均排除了被保险人故意以及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上述商业保险的基础上,虑及疫苗生产、运输等主体的现实情况以及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疫苗责任险和PL保险基本相同,产品应该从几个面去考虑:

1.投保人、被保险应是生产商和疫苗销售商,强制加入。不少疫苗是社保机构团购免费提供给国民的,因此,对这些团体的赔偿也应列入被保险人名单。

2.医院和医生也应属于被保险人,例如使用过期的,保管不当,使用不当的责任。

3.中介公司的中介责任。例如,也有和2相同的责任。

三、借鉴其他类型强制保险的运营经验制定该条例

我国业已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均积攒了保险费率确定、保险经营开展、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营与公权力的衔接等方面的经验,实施疫苗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借鉴这些经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