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红艳
6月15日,新浪财经网站以《香港安盛保险亏掉客户几个亿,数百名内地客集体维权》为题,爆料了世界知名保险公司安盛保险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转投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产品,投资失败而侵害诸多购买了其旗下的不动产投资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利益的事件。(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19-06-15/doc-ihvhiews9101048.shtml?cref=cj)许多内地投保人也因为之前的赴港投保行为而一并遭受损失。2016年4月22日,原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在该提示中明确指出: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
该事件中,香港安盛保险出售的保险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连接型保险(简称投连险),内地也曾经一度出现过投连险的销售风潮,许多投保人在未明确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属性的情况下纷纷购买,后来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对投连险的监管力度的增大,逐步实现了对投连险投保人的权益保障。香港的投连险直接与金融属性的投资市场相连,一旦投资失败,投保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香港安盛这一事件留给我们诸多思考:
从理性投保的角度看,依目前的经济形势判断,香港资金收益较之内地资金收益并不占明显优势。好多内地投保人的赴港投保行为往往出于对香港金融市场过于乐观的估计,加上对安盛作为一家百年国际大保险企业的盲目跟从,导致内地资金外流到香港的保险公司手中。对香港保险公司的盲目信任以及香港保险公司的宣传攻势,导致内地的投保群体在未能认清状况的情况下,选择赴港投保。
从对保险产品属性的认识角度看,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仍然应当以保险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保险的本质在于“消化风险,分散损失”,保险产品的基本属性是实现消费者面临的各类财产和人身风险的转嫁。虽然为了服务市场、与消费者的市场认知程度和市场需求衔接,同时也是出于同其他金融产业竞争的需求,保险产品中常常会体现和包含与其他金融产品相同的要素,但是保险的产品根本属性仍然应当是“保险”而非“金融投资”。保险公司研发、销售、推广的保险产品,依然应当以“保险”为核心,挖掘更为丰富的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寻求更为广阔的保险市场。
从保险的金融属性角度看,保险行业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金融产品一样,金融的本质在于汇集而后生货币收益,没有汇集就没有金融,资金汇集是金融活动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专门的金融市场。保险资金从整体上、保险公司运营上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保险行业本身如果通过单个的保险产品的销售实现金融的资金汇集,则与保险的本质属性不契合。
从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角度看,一方面,如果机械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保险产品均不得具有金融投资的性质,则对激发保险市场的活力以及加强保险行业的竞争优势均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任由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同质,则与保险的本质以及发挥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背道而驰。如何保持保险监管与保险经营以及投保群体对保险经营的认知三者之间的协调,是关涉对保险行业科学监管、促进保险经营活力、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性、促进投保群体建立理性消费意识的关键所在。原保监会于2015年4月1日发布《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投连险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
□潘红艳
6月15日,新浪财经网站以《香港安盛保险亏掉客户几个亿,数百名内地客集体维权》为题,爆料了世界知名保险公司安盛保险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转投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产品,投资失败而侵害诸多购买了其旗下的不动产投资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利益的事件。(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19-06-15/doc-ihvhiews9101048.shtml?cref=cj)许多内地投保人也因为之前的赴港投保行为而一并遭受损失。2016年4月22日,原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在该提示中明确指出: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
该事件中,香港安盛保险出售的保险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连接型保险(简称投连险),内地也曾经一度出现过投连险的销售风潮,许多投保人在未明确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属性的情况下纷纷购买,后来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对投连险的监管力度的增大,逐步实现了对投连险投保人的权益保障。香港的投连险直接与金融属性的投资市场相连,一旦投资失败,投保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香港安盛这一事件留给我们诸多思考:
从理性投保的角度看,依目前的经济形势判断,香港资金收益较之内地资金收益并不占明显优势。好多内地投保人的赴港投保行为往往出于对香港金融市场过于乐观的估计,加上对安盛作为一家百年国际大保险企业的盲目跟从,导致内地资金外流到香港的保险公司手中。对香港保险公司的盲目信任以及香港保险公司的宣传攻势,导致内地的投保群体在未能认清状况的情况下,选择赴港投保。
从对保险产品属性的认识角度看,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仍然应当以保险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保险的本质在于“消化风险,分散损失”,保险产品的基本属性是实现消费者面临的各类财产和人身风险的转嫁。虽然为了服务市场、与消费者的市场认知程度和市场需求衔接,同时也是出于同其他金融产业竞争的需求,保险产品中常常会体现和包含与其他金融产品相同的要素,但是保险的产品根本属性仍然应当是“保险”而非“金融投资”。保险公司研发、销售、推广的保险产品,依然应当以“保险”为核心,挖掘更为丰富的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寻求更为广阔的保险市场。
从保险的金融属性角度看,保险行业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金融产品一样,金融的本质在于汇集而后生货币收益,没有汇集就没有金融,资金汇集是金融活动的第一步,第二步是专门的金融市场。保险资金从整体上、保险公司运营上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但保险行业本身如果通过单个的保险产品的销售实现金融的资金汇集,则与保险的本质属性不契合。
从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角度看,一方面,如果机械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保险产品均不得具有金融投资的性质,则对激发保险市场的活力以及加强保险行业的竞争优势均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任由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同质,则与保险的本质以及发挥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背道而驰。如何保持保险监管与保险经营以及投保群体对保险经营的认知三者之间的协调,是关涉对保险行业科学监管、促进保险经营活力、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性、促进投保群体建立理性消费意识的关键所在。原保监会于2015年4月1日发布《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投连险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