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剑雄
4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浙江省海盐某建筑工地上班的61岁退休返聘员工程某去楼上仓库领材料,当抱着装有油料的纸箱下楼时,因视线被挡,不慎脚下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头部多次撞击楼梯铁制扶手。被发现后,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后,程某家属与涉事建筑公司就程某身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到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了解到,当事双方之所以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是对程某死亡事件的性质认定上有不同的看法,故而导致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程某家属方认为,程某身故属于意外事件,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故要求一次性赔偿125万元。建筑公司则认为公司与程某是雇用关系,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发生的事故,应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赔偿,愿意一次性赔偿家属80万元。为此,双方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
为公正解决双方分歧,达成统一,调解员主动联系了多名律师,就程某事故性质认定展开讨论,最终得到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签订了调解协议:海盐某建筑公司承担程某所有抢救费用,并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90万元,同时商定建筑公司在5月9日前付清全部赔偿款。
5月9日,建筑公司在付款时,要求程某家属在意外保险理赔资料上配合签字。但家属却不愿意,称意外保险是以程某的名义参加的,赔偿款要理赔给家属,原因是在上次调解协议中,建筑公司未提及曾在程某生前购买过一份意外商业保险,双方就理赔款的归属又发生纠纷。
经调查,该保险是建筑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的一份商业保险,保费由公司承担。程某身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流程,向建筑公司及程某家属收集相关材料,程某家属以该保险理赔款应该赔付给家属方为由,不愿配合保险公司。而建筑公司则认为之前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程某家属90万元的赔偿款,是包含上述保险理赔款的,现在程某家属方又提出该赔偿款需赔付给程某家属,建筑公司认为有些无理。
调解员认为,企业返聘退休工人,因为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缴纳社保,所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是为了减轻企业压力。既然当事人双方之前已经明确约定了一次性赔偿款的金额,且赔偿金额远高于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家属方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没有理由再去争取商业保险的赔付款了。但之前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没有提前说明商业保险的情况,没有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包含商业保险的赔付款,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说服下,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月21日,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建筑公司出资为程某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款归公司支配,程某家属方配合办理理赔手续,公司获得保险理赔款后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万元。
保险公司提示
意外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单位出资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其目的是为单位减轻负担,规避风险。所以,一旦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导致伤亡的,其赔偿款的归属应予以明确。
随着企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规避风险更加重视,许多企业根据实际保障需求,购买了多种保险,既有法定的也有商业的。很多时候,企业认为已做到多重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并非如此。像上述案例中,针对退休返聘人员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确认购买的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谁就尤为重要了。商业保险一旦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其理赔款当然不能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抵充。如果企业要获取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款支配权,必须要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书中明确,并经员工本人确认同意后方为有效,这一点尤为重要。
□胡剑雄
4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浙江省海盐某建筑工地上班的61岁退休返聘员工程某去楼上仓库领材料,当抱着装有油料的纸箱下楼时,因视线被挡,不慎脚下踩空,从楼梯上滚落,头部多次撞击楼梯铁制扶手。被发现后,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后,程某家属与涉事建筑公司就程某身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到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员了解到,当事双方之所以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是对程某死亡事件的性质认定上有不同的看法,故而导致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程某家属方认为,程某身故属于意外事件,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计算,故要求一次性赔偿125万元。建筑公司则认为公司与程某是雇用关系,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发生的事故,应该按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赔偿,愿意一次性赔偿家属80万元。为此,双方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
为公正解决双方分歧,达成统一,调解员主动联系了多名律师,就程某事故性质认定展开讨论,最终得到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签订了调解协议:海盐某建筑公司承担程某所有抢救费用,并一次性赔偿程某家属90万元,同时商定建筑公司在5月9日前付清全部赔偿款。
5月9日,建筑公司在付款时,要求程某家属在意外保险理赔资料上配合签字。但家属却不愿意,称意外保险是以程某的名义参加的,赔偿款要理赔给家属,原因是在上次调解协议中,建筑公司未提及曾在程某生前购买过一份意外商业保险,双方就理赔款的归属又发生纠纷。
经调查,该保险是建筑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的一份商业保险,保费由公司承担。程某身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流程,向建筑公司及程某家属收集相关材料,程某家属以该保险理赔款应该赔付给家属方为由,不愿配合保险公司。而建筑公司则认为之前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程某家属90万元的赔偿款,是包含上述保险理赔款的,现在程某家属方又提出该赔偿款需赔付给程某家属,建筑公司认为有些无理。
调解员认为,企业返聘退休工人,因为不能订立劳动合同,不能缴纳社保,所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风险是为了减轻企业压力。既然当事人双方之前已经明确约定了一次性赔偿款的金额,且赔偿金额远高于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家属方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没有理由再去争取商业保险的赔付款了。但之前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没有提前说明商业保险的情况,没有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包含商业保险的赔付款,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和说服下,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月21日,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建筑公司出资为程某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款归公司支配,程某家属方配合办理理赔手续,公司获得保险理赔款后再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万元。
保险公司提示
意外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单位出资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其目的是为单位减轻负担,规避风险。所以,一旦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导致伤亡的,其赔偿款的归属应予以明确。
随着企业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规避风险更加重视,许多企业根据实际保障需求,购买了多种保险,既有法定的也有商业的。很多时候,企业认为已做到多重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其实并非如此。像上述案例中,针对退休返聘人员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确认购买的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谁就尤为重要了。商业保险一旦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其理赔款当然不能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抵充。如果企业要获取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款支配权,必须要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书中明确,并经员工本人确认同意后方为有效,这一点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