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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自有公正在

发布时间:2019-05-30 09:02:0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国海明 张永忠

案情描述

2017年11月30日晚上23时左右,冯某驾驶标的车沿南通市一路段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准备掉头,左前部不慎与后方由东往西方向驶来的陈某驾驶的三者车辆右前部发生碰撞,标的车甩尾,左后部再次与三者车右前部碰撞,造成标的车左前、左后受损,三者车右前受损,两车气囊均打开,无人伤的事故。

调查取证

接报案后,查勘员高度警觉,发现了几个案件疑点:1.深夜出险,敏感时段,事发现场未报交警,未报保险公司。2.两车均为高端车,且均有意向在同一普通修理厂修理。3.延时报案,次日下午14时35分才向保险公司报案。4.两车碰撞痕迹吻合,两证合格有效。查勘员即刻联系标的车驾驶员(即被保险人且为报案人),查勘员被告知车辆已在当地某定损中心,事故已处理结束,要求派人前往查勘、定损。

查勘员到达该定损中心后,发现该中心已开具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车辆停在该定损中心维修车间,损失较大。标的车驾驶员在等候查勘,三者车驾驶员即三者车主作为无责方已离开,查勘员随即要求标的车驾驶员配合其复勘现场,无意中发现,现场附近有一治安监控。复勘现场后给标的车驾驶员制作询问笔录,当问到为何不出险后报交警处理,而次日下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该驾驶员沉着、冷静地说:“当时因为没有人伤,也没想到报警处理,次日到定损中心处理时,报的110,至于保险公司,当时夜已深,就不给保险公司添麻烦了,何况48小时内报案都是有效的”。通过该驾驶员表述,貌似对保险公司相关政策相当了解。对于事故的发生前因后果,描述得也吻合,作为一个经验较为丰富的查勘员,第一反应:这案子一定是有问题的,深夜出险,敏感时段,现场不报警,不报保险公司,损失又重大,次日下午才报案,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此案必有蹊跷。

随后查勘员通过自行协议书上记载的姓名电话查询到,三者车驾驶员为当地一知名餐厅老板,标的车驾驶员为当地一外贸公司老板,且另经营一家大型餐厅及一酒吧。双方是经营娱乐、餐饮业的老板,想必社会关系网错综复杂,查勘员并未气馁而是暗自调取两车的历史承保记录与出险记录,但均未查到对保险公司有用信息。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由于案件重大,损失较重,特此将重案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知情后,高度重视,紧急部署限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机构负责人亲自督办此案。

通过机构负责人关系,查勘员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事故发生时的治安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与被保险人向我司报案时的描述及询问笔录吻合,事发时标的车正准备掉头,三者车从后方快速驶来,见标的车准备掉头三者车往左打方向作出了避让动作。两车上当时均只有驾驶员一人,视频不够清晰,依据轮廓应为双方车主本人,视频中两人下车及下车后行走过程中未见两人明显摇摇晃晃的状态,但依据视频不能排除双方酒驾嫌疑。因监控通过相关人际关系所调取,故只能查看,派出所未能同意翻拍的请求。

12月7日,查勘员前往事故地点辖区交警队,与事故当晚当班交警沟通,说明案件疑点,请求交警队协助我司调查,交警表示因他们未接到报警,不可参与调查,但口头告知此案如当事人前往他们大队更换事故认定书,他们则不予受理。

12月8日,查勘员再次前往交警队与该交警队事故股股长沟通,调取交管平台高清监控,监控显示出险前后,两车途经路线,两车驾驶员,与笔录吻合,未见明显旧伤,未见换驾行为。且在监控中看到事发次日上午有拖车拖着两车在城郊结合地出现,离事故地点及处理该事故的定损中心均相差几十公里,更加深了本案的疑点。鉴于损失重大,且现场未报警,股长当即表态该大队坚决不出事故认定书,并立即通知交巡警支队与当地各定损中心点联系,群发通知,请所有定损点关注此案,如遇该案当事人拿自行协议书到任一定损点要求更换事故认定书时均不得出具事故认定书。

通过调查基本可排除故意、虚构、换驾等风险。因现场未报警、报保险,且于次日下午才向我司报案,是否酒驾无从考证。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四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认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事故赔偿应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按条款建议拒赔。

查勘员依据条款在规定时效内对被保险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判决

被保险人及修理厂均表示不服,联合对该案查勘人员施压,言语攻击、威逼利诱,但查勘人员始终未屈服。后修理厂委托第三方公估鉴定两车损失后起诉至法院,两车合计向保险公司索赔4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案件当事人未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致使该案事故成因及双方驾驶员事发时的驾驶状态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依据条款拒赔符合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所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保险人不服,又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理由充分、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该案最终以保险公司胜诉为结果。

综上所述,以往保险事故事故中,司法部门更倾向于从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来断案,致使保险主体蒙受不白之冤,且无处申诉,通过此案的判决,让我们重新认识到,只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定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两级法院判决,司法机构始终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审理,阳光办案,法不容情,最终秉公断案,还保险公司一个公正,作为保险人心里暖洋洋的,正所谓:法理自有公正在, 秉公断案暖人心!


法理自有公正在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时间:2019-05-30

□国海明 张永忠

案情描述

2017年11月30日晚上23时左右,冯某驾驶标的车沿南通市一路段由东往西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准备掉头,左前部不慎与后方由东往西方向驶来的陈某驾驶的三者车辆右前部发生碰撞,标的车甩尾,左后部再次与三者车右前部碰撞,造成标的车左前、左后受损,三者车右前受损,两车气囊均打开,无人伤的事故。

调查取证

接报案后,查勘员高度警觉,发现了几个案件疑点:1.深夜出险,敏感时段,事发现场未报交警,未报保险公司。2.两车均为高端车,且均有意向在同一普通修理厂修理。3.延时报案,次日下午14时35分才向保险公司报案。4.两车碰撞痕迹吻合,两证合格有效。查勘员即刻联系标的车驾驶员(即被保险人且为报案人),查勘员被告知车辆已在当地某定损中心,事故已处理结束,要求派人前往查勘、定损。

查勘员到达该定损中心后,发现该中心已开具了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车辆停在该定损中心维修车间,损失较大。标的车驾驶员在等候查勘,三者车驾驶员即三者车主作为无责方已离开,查勘员随即要求标的车驾驶员配合其复勘现场,无意中发现,现场附近有一治安监控。复勘现场后给标的车驾驶员制作询问笔录,当问到为何不出险后报交警处理,而次日下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该驾驶员沉着、冷静地说:“当时因为没有人伤,也没想到报警处理,次日到定损中心处理时,报的110,至于保险公司,当时夜已深,就不给保险公司添麻烦了,何况48小时内报案都是有效的”。通过该驾驶员表述,貌似对保险公司相关政策相当了解。对于事故的发生前因后果,描述得也吻合,作为一个经验较为丰富的查勘员,第一反应:这案子一定是有问题的,深夜出险,敏感时段,现场不报警,不报保险公司,损失又重大,次日下午才报案,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此案必有蹊跷。

随后查勘员通过自行协议书上记载的姓名电话查询到,三者车驾驶员为当地一知名餐厅老板,标的车驾驶员为当地一外贸公司老板,且另经营一家大型餐厅及一酒吧。双方是经营娱乐、餐饮业的老板,想必社会关系网错综复杂,查勘员并未气馁而是暗自调取两车的历史承保记录与出险记录,但均未查到对保险公司有用信息。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由于案件重大,损失较重,特此将重案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知情后,高度重视,紧急部署限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机构负责人亲自督办此案。

通过机构负责人关系,查勘员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事故发生时的治安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与被保险人向我司报案时的描述及询问笔录吻合,事发时标的车正准备掉头,三者车从后方快速驶来,见标的车准备掉头三者车往左打方向作出了避让动作。两车上当时均只有驾驶员一人,视频不够清晰,依据轮廓应为双方车主本人,视频中两人下车及下车后行走过程中未见两人明显摇摇晃晃的状态,但依据视频不能排除双方酒驾嫌疑。因监控通过相关人际关系所调取,故只能查看,派出所未能同意翻拍的请求。

12月7日,查勘员前往事故地点辖区交警队,与事故当晚当班交警沟通,说明案件疑点,请求交警队协助我司调查,交警表示因他们未接到报警,不可参与调查,但口头告知此案如当事人前往他们大队更换事故认定书,他们则不予受理。

12月8日,查勘员再次前往交警队与该交警队事故股股长沟通,调取交管平台高清监控,监控显示出险前后,两车途经路线,两车驾驶员,与笔录吻合,未见明显旧伤,未见换驾行为。且在监控中看到事发次日上午有拖车拖着两车在城郊结合地出现,离事故地点及处理该事故的定损中心均相差几十公里,更加深了本案的疑点。鉴于损失重大,且现场未报警,股长当即表态该大队坚决不出事故认定书,并立即通知交巡警支队与当地各定损中心点联系,群发通知,请所有定损点关注此案,如遇该案当事人拿自行协议书到任一定损点要求更换事故认定书时均不得出具事故认定书。

通过调查基本可排除故意、虚构、换驾等风险。因现场未报警、报保险,且于次日下午才向我司报案,是否酒驾无从考证。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四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认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事故赔偿应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按条款建议拒赔。

查勘员依据条款在规定时效内对被保险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判决

被保险人及修理厂均表示不服,联合对该案查勘人员施压,言语攻击、威逼利诱,但查勘人员始终未屈服。后修理厂委托第三方公估鉴定两车损失后起诉至法院,两车合计向保险公司索赔4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案件当事人未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致使该案事故成因及双方驾驶员事发时的驾驶状态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依据条款拒赔符合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所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保险人不服,又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理由充分、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该案最终以保险公司胜诉为结果。

综上所述,以往保险事故事故中,司法部门更倾向于从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来断案,致使保险主体蒙受不白之冤,且无处申诉,通过此案的判决,让我们重新认识到,只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定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两级法院判决,司法机构始终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审理,阳光办案,法不容情,最终秉公断案,还保险公司一个公正,作为保险人心里暖洋洋的,正所谓:法理自有公正在, 秉公断案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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