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红艳
5月24日,北京首份“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海淀法院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投保这种保险以后,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只需保险担保,强制执行无需中止。申请执行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依据该保函,法院将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被保险人(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如何对其加以解读和认识?该款产品的保险经营前景如何?臻待厘清。
一、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产品解析
详细观察该保险的内涵,并对该产品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梳理成以下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投保上述保险产品,根据上述法院审理程序规定,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将因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上述执行异议将不被法院采纳,而强制执行不终止,继续执行。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合法,法院判断不采纳,保险公司则无需担责;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合法,而法院在接受保险公司的担保(保函),并根据担保内容,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执行后,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向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给付保险金。
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合法,保险公司承担执行责任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也是投保人转嫁的风险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合法的风险,还包括案外执行异议的审理时间风险,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任何保险的危险厘定以及保险费率确定均须依据大数法则实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大数法则能够对以往案外执行人申请异议的案件数,异议成立数,执行财产数额等因素的基础上计算出保险费率,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财产数额、申请执行案件判决的基本情况等危险因素确定保险费。
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法律风险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运营过程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风险。第一,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差别巨大,司法裁判系统的大数据能否精准确定保险费率?大数法则需要非常大的样本才能保证准确性,如果不是所有诉讼参与者投保,则很难构成大数。第二,即使可以根据司法大数据精准确定保险费率,如何确定厘定危险的因素,以及确定保险费的因素也关涉个案的情形。而对个案的判断整个司法裁判系统的运作尚且无法保证结果,保险公司的法律审查,也是能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审查,任务艰巨。第三,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在业务开展初期能够获得现实的保险费收益,但是如果赔付的支出超过所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产品的盈利很难实现。第四,还需防范投保人(申请执行人)的逆向选择问题——那些可能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更愿意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而那些对申请执行财产权属较为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往往不愿意另外支付保险费,宁愿等待法院对安外执行异议人做出裁定,再继续回复执行程序。
三、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思考
第一,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不存在以强制或者半强制方式推广运作的正当性基础,只能以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在保险费率的确定、经营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应当依据保险的基本原理进行,在对以往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大数据样本考察基础上获得精准而科学的保险费率以及危险厘定因素。
第二,同时在产品运营层面,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市场主体选择是否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自愿进行的,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无法也不能参与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运营过程中来。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作,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才能最终实现对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执行异议提起人进行综合、平衡保障的目的。
□潘红艳
5月24日,北京首份“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海淀法院诞生。这是北京首款也是保险行业首款防范拖延执行的司法责任保险产品。投保这种保险以后,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只需保险担保,强制执行无需中止。申请执行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将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函》。依据该保函,法院将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执行案件的变现流程。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被保险人(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如何对其加以解读和认识?该款产品的保险经营前景如何?臻待厘清。
一、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产品解析
详细观察该保险的内涵,并对该产品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梳理成以下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投保上述保险产品,根据上述法院审理程序规定,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将因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上述执行异议将不被法院采纳,而强制执行不终止,继续执行。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合法,法院判断不采纳,保险公司则无需担责;如果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合法,而法院在接受保险公司的担保(保函),并根据担保内容,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采取强制执行后,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向对被执行财产拥有权利的案外人给付保险金。
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合法,保险公司承担执行责任的风险。申请执行人,也是投保人转嫁的风险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合法的风险,还包括案外执行异议的审理时间风险,和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任何保险的危险厘定以及保险费率确定均须依据大数法则实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中,大数法则能够对以往案外执行人申请异议的案件数,异议成立数,执行财产数额等因素的基础上计算出保险费率,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财产数额、申请执行案件判决的基本情况等危险因素确定保险费。
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法律风险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运营过程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风险。第一,案件事实基本情况差别巨大,司法裁判系统的大数据能否精准确定保险费率?大数法则需要非常大的样本才能保证准确性,如果不是所有诉讼参与者投保,则很难构成大数。第二,即使可以根据司法大数据精准确定保险费率,如何确定厘定危险的因素,以及确定保险费的因素也关涉个案的情形。而对个案的判断整个司法裁判系统的运作尚且无法保证结果,保险公司的法律审查,也是能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审查,任务艰巨。第三,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在业务开展初期能够获得现实的保险费收益,但是如果赔付的支出超过所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产品的盈利很难实现。第四,还需防范投保人(申请执行人)的逆向选择问题——那些可能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更愿意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而那些对申请执行财产权属较为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往往不愿意另外支付保险费,宁愿等待法院对安外执行异议人做出裁定,再继续回复执行程序。
三、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思考
第一,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不存在以强制或者半强制方式推广运作的正当性基础,只能以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在保险费率的确定、经营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应当依据保险的基本原理进行,在对以往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大数据样本考察基础上获得精准而科学的保险费率以及危险厘定因素。
第二,同时在产品运营层面,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市场主体选择是否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自愿进行的,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无法也不能参与到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市场化运营过程中来。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作,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才能最终实现对执行异议申请人、案外执行异议提起人进行综合、平衡保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