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高某将车辆停在日常停放的地点,适逢树干倒塌,造成车辆损毁。经查,树木所有者为某水库管理者,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水库管理者赔偿修车费15200元及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水库管理者赔偿高某修车费、交通费15700元。某水库管理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8月14日晚上,高某将其私家车停放在京包收费所前划出的停车位内。当晚,因一棵枯树的根部断裂,折断的树干将张某的车辆砸坏。张某花费了15200元进行了修理。在涉案车辆修理期间,张某称其因打车、乘坐公交车共花费800余元。后得知该树林归某水库管理者经营管理,遂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水库管理者赔偿修车费15200元,交通费、误工费等3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水库管理者作为涉案树木的实际管理人,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水库管理者赔偿高某维修费、交通费共计15700元。
某水库管理者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某水库管理者及高某是否分别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某水库管理者的责任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高某车辆是由树木折断损坏,且根据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涉案树木的枝干存在干枯迹象,且树木为自然折断,未受到外力影响,据此可以得出,某水库管理者未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清理或维护处理,因此,树木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高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水库管理者虽主张涉案地点不应停车,但涉案区域并未设立禁止停车标识,且水库管理者在对树木巡检过程中发现了该处划定的停车区域并未阻止车辆停放,应认为属于水库管理者疏于管理的过失。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