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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查疑点勇打假

发布时间:2019-04-25 11:02:2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张雪 韩宝泽

车险虚假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2018年以来富德产险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总经理室的带领下深入开展“理赔打假”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查勘是分公司“打假”工作的第一道屏障,分公司的查勘工作由现场查勘、出险经过询问和周边走访三个步骤组成,配合当事人应对提问的反应、目击证人的描述和调取的监控录像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判断。这样的处理方式有效地避免了事件进一步扩大。分公司自2018年以来月均自主查勘率为89.5%,月均自主定损率为89.8%,通过会议、培训、典型案件集中讨论等形式提高查勘员对案件的辨别技巧和沟通能力,大大提升了分公司针对简单问题案件的处理时效。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得以圆满解决。以下是该公司侦破的一起车险骗赔案。

发现事故疑点 初步调查遇阻

2018年5月2日,被保险人陈某由于驾车不慎于北京市大兴区荟聚购物中心地下车库与墙面相撞,造成车辆前部受损并向分公司报案。查勘员在接到报案后立即与被保险人陈某取得联系,并指导其拨打122进行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因此案损失重大,查勘人员于5月4日前往荟聚购物中心地下车库,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复勘,在询问中了解到出险时标的车辆由司机史某驾驶,陈某坐在副驾驶座位。查勘人员要求面见史某再次确认具体的出险经过,陈某以史某因公外出为由,多次阻拦。做完笔录后,查勘员再次仔细走访事故现场,分析陈某叙述的出险过程,并前往物业中控室申请调取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真相终浮水面 建议放弃索赔

5月5日,查勘员持分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再次前往大兴西红门荟聚购物中心,经物业允许查看录像发现陈某于2018年5月4日10时许独自一人前往荟聚地下停车场,驾驶标的车辆在由B2停车场向地上出口加速行进时,因地面有油水混合物造成车辆侧滑撞向墙面出险后,陈某从车辆驾驶室出来并拨打电话,大约十分钟后史某从车库入口走出来,两人共同对车辆进行检查,随后史某拨打电话报警,由此看来,本案件无疑存在换驾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于是分公司重案人员约见陈某,阐明利害关系并劝其放弃索赔,并以现有证据向陈某发放拒赔通知书。

不惧投诉诉讼 坚持打假原则

针对“换驾”一事,陈某矢口否认,以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正常理赔为由向监管部门投诉并将分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换驾事实认定,二是拒赔的法律依据。陈某认为分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不应拒赔。分公司则主张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补充法条,拒赔理由充分。

庭审中,分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陈某的调查笔录、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史某到庭陈述事发经过及换驾事实,在法院向陈某出具的交管部门执法录像中,当史某向交警陈述自己是司机时,陈某并没有制止和更正,而是积极促成换驾事实的形成。2018年8月13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史某向交警谎称是自己驾车造成事故,原告陈某在旁边明知此情况却予以默认,直接导致交警无法对真正的驾驶人员进行调查、进而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向富德产险北京分公司索赔时,不仅提交了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且在富德产险北京分公司调查时一度做出虚假陈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富德产险北京分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经过一审判定分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后,陈某提出上诉,于11月26日得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由于陈某的不实陈述,导致事故虽然真实发生,但是否是保险事故已无法查清,故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收到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后,分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监管部门的最终回复,判定被保险人陈某保险消费投诉无效。

无论怎样的“情有可原”,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件的理赔过程中分公司在发现案件存在换驾行为后,及时进行调查和上报,并制定详实而周密的复勘、资料收集的方案,在案件顺利解决的同时也印证了分公司打击“假案”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