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货车司机行车时低头查看送货单,顺势带方向盘,冲入非机动车道后与他人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四轮农用车尾部相撞,四轮农用车及轻型货车继续前行,再次撞击停放在路边的一小轿车后停止,造成货车内乘车人死亡。4月8日上午10时,房山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内乘王某,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深线某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赵某停放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四轮农用车尾部相撞后,随后又与高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轻型普通货车的副驾驶位置的乘车人王某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后,被告人朱某报警并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房山区交通支队事故科。
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引起死亡。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朱某为全部责任,王某、高某、赵某为无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讲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我是送货的,副驾驶坐的王某是装卸工,因为快到公司了,我就低头整理了一下送货单,下意识带了一下把,车就跑偏发生了事故。”
鉴于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房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途中不低头、不回头、不接打电话,谨慎行车、筑劳安全意识。停车时,应将车辆停入正规车位,勿在非机动车道内随意停车,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