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音
问题:半年前,我将一辆轿车出卖给外地的胡某,由于这辆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所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前不久,胡某在当地驾驶车辆时,由于刹车系统故障,加之判断失误,撞向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奥迪A8,不但撞坏了别人的车辆,还将车里的两人造成重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鉴于该车属于强制报废车辆,既未缴纳机动车强制险,也未办理第三者商业险,而胡某既无资金,又无财产,没有能力承担肇事责任。于是,受害者便找到我,要求由我承担肇事责任,对被胡某撞坏的奥迪车进行修理,并承担两名受害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我的车已经卖出,我与车辆的肇事并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由我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必须担责。
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牛先生已经把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则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胡某赔偿。但这是指正常车辆的买卖,而牛先生的这辆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是不能按照这一规定进行处理的。
大家知道,我国对机动车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中,对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项为:“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中的第(七)项则是:“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此可以看出,牛先生的这辆车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已经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牛先生明知自己的车辆已经到达强制报废标准,却仍然进行买卖,决定了其必须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
当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时,该报废时就报废,切莫再行买卖。一旦发生交通肇事就要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