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近年来,普通百姓为转移未来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财产安全,日渐成为各项财产保险产品的主力消费者。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稳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防范和处理涉财产保险纠纷的建议。
免责条款含义引起争议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显示,近三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财产保险上诉案件138件,其中个人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案件91件,占比66%。案件主要涉及的财产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占比4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占比22%)。个人多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后诉至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其财产权益。从结案方式来看,138件案件中,只有6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不足5%。从处理结果来看,个人胜诉率达82%。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涉及保险行业专有术语多,因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含义引起争议多。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免责条款等专业术语经常出现在格式化且晦涩冗长、内容庞杂的保险条款之中并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对于保险条款特别是其中免责条款的理解不同,成为此类案件重要的诉因。
涉及保险消费者举证环节多、举证内容多,因保险消费者举证不足引起争议多。由于保险消费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以承保事故发生为前提,以财产损失为限额。因此通常不仅要求保险消费者需要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还要证明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对保险公司拒赔依据条款的反驳证据等,对保险消费者的举证要求较高。
要求保险消费者具有较高的个人诚信,由个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行为引起争议多。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绝对信守保险合同订立时的认定与承诺。前述18%的个人败诉案件均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最大诚信义务直接相关。
新类型案件涌现,为消费者准确运用法律维权带来难度。伴随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移动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约车保险、微信定损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由于保险条款内容相对固定滞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又往往不能直接适用,容易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引起争议,给消费者就此准确运用法律维权带来难度。
多种原因导致涉财产保险纠纷上诉案件发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显示,投保人对保险知识和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维权意识不到位是涉财产保险纠纷上诉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保险合同具有险种多样性和专业复杂性,各种险种的保险条款更是承载着保险人特殊的承保考虑因素、承保危险和承保损失限额,都需要投保人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保险条款内容。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例如保险范围、可保利益、保险价值等常见保险业专用词语等概念一无所知。尽管我国《保险法》实施近24年,仍有人误认为对全部保险条款均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坚持保险人收了保费就应当理赔等错误观念。还有一些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不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条款,导致事后维权无据。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不足是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随着电话、微信等保险产品推销方式和保单电子化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往往无法直观感受,加之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片面夸大保险效果,导致诉讼发生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理解发生较大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也应当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说明。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并未按此标准作出充分说明,导致保险争议大量产生。
部分案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诚信意识欠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底限条款。实践中,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该原则,投保时不诚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虚增保险标的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更出现逃离事故现场、更换肇事驾驶员、不及时报案、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甚至虚构保险事故等情况,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多措并举防范和处理好涉财产保险纠纷案件
如何防范和妥善处理涉财产保险纠纷,促进保险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人提出以下建议:
从保险消费者来说,投保前要熟知并准确理解保险基本知识,合理设定保险目的。消费者在投保之前应当了解险种、保险利益、保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基本知识,明确自己对保险标的具有何种保险利益,据此合理设定保险目的,选择正确的险种进行投保,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后期无法获得理赔。
投保人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忌盲目签字,保存好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以及相关专业术语的释义内容,对条款中加黑标注部分(通常是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务必专门询问保险经办人员,从而准确把握条款含义,并且需要提前了解保险理赔条件、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切忌嫌麻烦或者盲目相信保险推销人员而仓促签字,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字后,投保人还应注意保存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精准维权。就涉财产保险纠纷特别是其中占比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投保人需要及时报案,诚信陈述,注意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向保险人报案及定损证据、维修明细和维修发票、其他损失证据等,特别是不要轻易离开事故现场、不要轻易挪动车辆等,为后期维权打下良好的证据基础。在诉讼中,应当积极应诉,诚信维权,切勿消极对待,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保险条款设计应更合理、通俗易懂。简化保险条款内容,突出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相关的核心要点,合理设计条款格式,都是保险公司从提高服务消费者意识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的问题。
保险公司要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解释条款义务的履行。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业务推广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其对保险条款内容的把握和讲解水平,并严格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内协作,建立保险理赔信息数据共享渠道,例如网络一体化处理系统,以便更好地促进保险市场繁荣发展。提高理赔处置效率,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作为保险理赔规则的制定者,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积极定损和理赔,避免因查勘定损时间过长而扩大被保险人损失,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诉累,积极参与调解解决争议,必要时制定通融赔付条款,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