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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经强光路段未采取必要措施出事故

发布时间:2019-01-04 11:50:1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记者 袁婉珺

居住在北京的李先生在驾车前往崇礼滑雪的途中,被苏先生驾车撞伤,导致大腿截肢。李先生遂将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4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共计130万余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1日8时40分,他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因后备箱的滑雪板有异响,他临时靠边停车并下车查看后备箱情况,适遇苏先生驾车赶到,将其撞伤。此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苏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

被告苏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不认可,因为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李先生的车辆后备箱放置了三个滑雪板,导致后备箱门没有按照规定关闭,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没有按照规定靠边停车,故他认为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另外,李先生主张的假肢费用过高,应该按照普通适用型假肢的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记载苏先生陈述称“当时太阳光照得前面一片白,我什么也看不见”,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强光路段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一方自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行经强光路段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显然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在急弯路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箱,且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自担20%的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早上面朝太阳的方向或者傍晚面朝夕阳的方向行驶时,应当学会使用遮光板。遮光板现已是机动车内的标配物件,一般位于驾驶人头部的前上方位置,遮光板不仅可以有效阻挡正前方向的强光线,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适当调节角度,并可以调整到驾驶人的左侧使用,必要时用于阻挡左前方的强光线。在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也可以采取佩戴墨镜的方式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人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