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乘客梁某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在公交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致公交车撞击护栏。1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梁某系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工地保安队长,案发时与工友乘坐通12路公交车前往通州区果园环岛,当公交车行驶至德邦物流公交站时,梁某误认为已经到站,向公交车驾驶员询问,二人发生争吵,因梁某下车较慢,公交车驾驶员与梁某互相谩骂,梁某下车后,公交车驾驶员也从驾驶席下车,走到车辆后门位置先用拳头殴打梁某,后二人互殴,经乘客劝阻,二人停止互殴,驾驶员王某继续上车驾驶公交车前行,梁某也上了公交车,当公交车继续行驶至通马路家乐福超市附近时,梁某自觉吃亏,心里异常气愤,于是趁驾驶员王某不备,用拳头击打驾驶员王某头面部,王某被突然击打并受到惊吓后致车辆失控,公交车撞上了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并驶入逆向车道,事故导致公交车车辆前部被撞损,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被撞坏,车上十余名乘客受到惊吓,后乘客报警,被告人梁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事后,驾驶员王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
在本案审理期间,通州法院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梁某指定了辩护律师,保障了被告人梁某的法律权利,被告人梁某的家属主动自愿代被告人梁某赔偿了路政部门和公交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全部认可,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无视法律,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公共汽车驾驶员,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梁某在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司乘双方发生纠纷后均未能理智处理问题,公共汽车驾驶员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梁某无犯罪记录,积极赔偿相关单位经济损失,已经取得公交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