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婉珺
2016年7月,蔡某驾驶小客车将孟某撞伤,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蔡某为孟某垫付了急救费等各项医疗费用。蔡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蔡某就自己垫付的费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蔡某13万余元。
蔡某称,2016年7月,其驾驶小客车在通州区与骑车的孟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孟某受伤住院治疗,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孟某治疗过程中,蔡某垫付了急救费等各项费用。孟某已经就自己支付费用的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法院已作出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由于孟某对于蔡某垫付的费用未进行处理,蔡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相关保险,蔡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并未超出涉案车辆的保险限额,蔡某就该交通事故中自己垫付的相关费用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合理费用,不予全部赔付。某保险公司辩称认可蔡某投保事实,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蔡某主张的费用中应当扣除医疗自费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法院就双方交通事故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孟某10余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孟某30余万元,但并未对蔡某垫付的费用13万余元进行处理,该13万余元也并未超出涉案车辆保险的限额,故蔡某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某保险公司称蔡某垫付的医疗费中自付部分不应理赔的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在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应依法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以避免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