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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性保险与补偿性保险

发布时间:2018-08-02 10:47:40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魏振书

陈女士的孩子因患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费用3568元,治疗结束后在医院窗口办理了新农合报销,新农合支付了1964.20元补偿金,患者支付1603.80元。陈女士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学生保险理赔。客服人员受理了案件申请,并按学生保险条款为陈女士办理了理赔手续,最后确定赔付937.62元,两项合计获得2901.82元补偿,患者个人承担了666.18元。陈女士对此表示疑问,她说:我买了两份保险,就应该获得两份补偿,保险公司至少也要按照新农合的补偿标准,赔付保险金1964.20元,否则,我就没有必要购买学生保险。

买多份保险就要获得多份保障,否则就没有必要花这个冤枉钱,这是很多买保险人的看法。陈女士就认这个理,还与客服人员发生了争执。打开陈女士的心结,就应该让她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就是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它们的差别究竟在哪里?

一般来说,保险都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所谓给付性保险合同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但补偿性保险就不一样了,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不管被保险人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金额都不能超过其经济损失。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所以,被保险人如果通过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报销医药费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而且赔付的金额不能高于医疗费用。经过一番解释,陈女士接受了公司给予的赔款决定,也理解了学生保险是新农合必要的补充保险,能获得九百多元的赔款,也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

像陈女士这样对补偿性保险条款不了解的人还不少。比如,某公司老板蔡先生,公司员工除了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外,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因为员工理赔问题上,对某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表示不满。原因是保险公司在理算保险赔款时,扣除了他们在社保公司的保险赔款,最终只获得额度很小的赔款。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等于白买了。蔡先生说:我们买多份保险,就是希望能获得多份赔偿,减轻企业负担,否则,我就没有必要买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柜员耐心地向蔡先生解释说:您购买的是补偿性医疗保险,这款补偿性的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的医疗费用支出,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为原则。您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合计获赔的保险金额是不能超过医疗费用的,否则,那是属于不当得利,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保险内容中含有意外伤害和伤残这一项内容,则是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柜员还向蔡先生举例说明,某矿山的被保险人张某意外事故死亡,老板之前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员工买了1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先后向张某的受益人各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元,这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利益,是可以累加赔偿的,蔡先生理解了柜员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