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婉珺
车主胡先生称,其为滴滴顺风车车主,在一次顺风车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垫付了48万余元赔偿款。由于滴滴平台运营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向其支付垫付赔偿款,故其将小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垫付款48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胡先生诉称,2016年10月8日,其通过手机实名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注册为顺风车车主。注册时,小桔公司以网页“滴滴出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单方面作出承诺:“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处于滴滴订单服务中,则滴滴平台愿意主动承担相关安全保障责任,愿意主动承担保险不覆盖部分的理赔责任”。2017年2月13日,原告接到李先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提交的打车订单,约定原告需将李先生、邓女士等4人送至昆明市龙头街地铁站附近。原告接到李先生等4人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邓女士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邓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小桔公司进行了联系,小桔公司同意由原告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2017年2月18日,原告与李先生、邓女士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原告于当日向二位死者家属支付垫付赔偿款60万元。后保险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原告胡先生认为,根据被告小桔公司的承诺,该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保险不覆盖的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60万元赔偿款,被告在扣除保险理赔款后,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8万余元。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讨垫付款的支付事宜,但被告均不予回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