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剑雄
家住浙江省海盐县的靳某最近遇到了麻烦,事情由他的运货小卡车引起。当天,他驾驶小卡车送货,把车停在客户公司门口的路上。
因为把货送进去只需一两分钟,靳某下车后没有拔出车钥匙,只是熄了火。就在这一两分钟时间里,路过的村民梁某觉得好玩,上了车辆,并启动前行,仅驶出50多米,便撞上了行人。伤者治疗花了1万多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后,向靳某和梁某追偿这笔赔款。
靳某认为,梁某未经许可偷开车子,造成损害应由梁某个人承担,对保险公司向他追讨赔偿费用表示不解,拒绝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而梁某受其影响,也采取躲避的方式“赖账”。经多次催讨无果,保险公司向海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靳某和梁某偿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否则,只要车主有过错,就必须为损失买单。
此案并不存在小卡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情况,靳某作为车主,也是该车的第一管理人,具有妥善保管好车辆、不将车辆置于失控状态、不让他人随意取得的义务。但靳某却在车辆未使用、置于马路边上的情况下,未拔出车钥匙,也未关好车门,使该车辆处于实际失控状态,忽视了他人驾驶并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实际上,没有驾驶资格的梁某恰恰因为靳某的疏忽而轻易获得驾驶的机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意味着靳某存在过错,这就决定了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靳某和梁某偿还保险赔款1.57万元,在判决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交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