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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享受冰雪运动快乐时莫忽视安全

发布时间:2018-02-13 09:38:4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记者 袁婉珺

春节长假临近,游客纷纷走进滑雪场参与冰雪运动。由于冰雪运动具有一定高危性,导致相关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为提升公众安全意识,使大家在假期快乐享受冰雪运动带来的乐趣,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因冰雪运动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作出有益提示。

因冰雪运动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逐年增长

据北京二中院统计,近五年北京市因冰雪运动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案件共计36件。其中,2013年3件、2014年8件、2015年7件,2016年6件,2017年12件,不仅案件数量有一定增长,诉讼标的额亦从开始的一般几万元上升至部分案件达数十万元。

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无经验和初学者涉诉居多。诉讼主体多为未接受过专业指导或训练的冰雪运动初学者。无论是受伤者还是被诉侵权者,在滑雪运动经验方面均较为缺乏。

(二)管理方、组织者涉诉较多。90%涉及冰雪运动场所管理方和活动组织者的公共管理责任。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

(三)受伤者多为年轻人,程度偏重。据统计,受伤者中20%涉及未成年人,50%以上为“80”、“90”后,其中超过半数致残,受伤部位多集中于足部、腿部、臂部,严重的造成头部骨折和面部受损。

(四)涉诉当事人举证困难。因冰雪运动场所人员较多,运动速度快,事故往往瞬间发生,加之监控设备未全面覆盖,导致涉诉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确认直接侵权人和责任范围,增加诉讼风险。

(五)涉诉冰雪运动场所类型多样。上述侵权纠纷案件中,既有发生在滑冰馆、滑雪场等专业冰雪场地的,也有发生在以冰雪游憩为主的冰雪嘉年华、冰雪乐园的,几乎覆盖全部冰雪运动场所。

纠纷成因

北京二中院认为,冰雪运动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有冰雪运动者自身原因和运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两方面的原因:

(一)冰雪运动者自身原因——“三个不足”

1.运动能力不足,技术水平普遍偏低。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70%的案件中受伤原因系运动者自己摔倒或因躲避不及与他人相撞造成。个别未经专业技术指导的滑雪者,选择与其能力不相匹配,危险性高的高级雪道滑雪,导致其在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力及时躲避危险;另一方面,一些资深滑雪者追求刺激不佩戴护具,对于自身和他人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结果造成意外伤害。

2.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违规发生意外。从案件审判情况看,造成滑雪事故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滑雪者盲目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未遵循使用须知及提示违规使用雪具或场内设施,造成意外发生。

3.器具准备不足,增加风险出现概率。在个别案件中,由于冰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装备和器具缺乏了解,准备不适当、不充分,甚至为图便宜购买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雪板、雪杖等,或者穿着不合身的滑雪靴服、以至于增加了风险。

(二)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方面的原因——三个“不到位”

1.场地建设水平不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些冰雪运动场地硬件设施存在缺陷,安全护栏不合规制。如雪道路况不合格,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护栏设置过于随意,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缺乏有效防护屏障,成为雪场隐患,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

2.管理水平不高,警示监管不到位。部分滑雪场或冰雪运动游艺场所对运动者的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此外,特别重要的是现场监控摄像设备设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场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在设置夜间滑雪时缺乏有效监管,未能防范危险情况发生,也未能保证及时救助,出现伤害情况后发生责任争议且缺乏相关证据。

3.救援条件有限,事后救助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滑雪场一方往往会因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滑雪场地各点距离较远、上下山坡设备缺失等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且缺乏药品配备,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和运输伤员过程中亦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进一步加重伤害后果。

法官提示

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对冰雪运动者、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做出了提示:

(一)对冰雪运动者来说:要做到“三个严格”:

一是要严格树立安全意识。冰雪运动技术性强,危险性高,我们建议初学者尽量在有经验的运动者或专业教练的指导下,购置穿戴正规的冰雪运动器材及安全防护器具,学习掌握必要的运动技巧及安全防范要领,再单独进行运动。

二是要严格遵守运动规则。运动者不仅应全面了解所参与的冰雪项目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还应熟悉运动场所环境设施,如地势、雪质、天气、人群密度,信号牌、指示牌和警示标志等,严格遵守运动场所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三是要严格控制运动范围。运动者应根据自身身体条件及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运动区域进行强度适当的活动,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专业运动区域运动,避免发生意外。运动者在运动时还应以“为他人着想”为原则,规划好运动线路,当遇见到安全隐患时适当控制运动速度及动作幅度,在雪场或冰场停靠时一定要避开来往人群,迅速离开雪道或冰道区域,尽量避免在雪道、冰道等地方停留,避免发生碰撞。

(二)对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来说,要做到“三个充分”:

一是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履行安保义务。滑雪场及滑冰场应对运动及防护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对于场所内的运动人数实施监测,做好进场人员流量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员密度过大导致碰撞事故发生;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易发生危险地点,相关应急措施等;配置安全员定时巡察,特别是在易出现危险和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常备救护用具及药品。可能情况下,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

二是要全面提高保险意识,充分升级经营理念。从涉诉冰雪场投保情况看,在20家涉诉冰雪场中仅有4家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仅为20%。而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包对象的专业险种,对于冰雪运动这一高风险运动的场所经营者而言意义重大。投保公众责任险,不仅可以有效保障被侵权人及时得到补偿金,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也有利冰雪运动场的经营管理,使其可以将无法预知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因发生责任事故导致企业经营秩序受到破坏甚至破产。

三是要学习先进国际经验,充分促进行业发展。随着冰雪运动的快速发展,我们的滑雪场所不妨更多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更加现代化、精细化的设施设备,建设质量更高的雪道和自由滑雪区,开发完善各种特色服务,特别是对于渴望参与和需要帮助的冰雪运动爱好者给予更加专业的培训,让大家都有机会更加安全地参与到冰雪运动中来,充分促进行业的蓬勃发展。

典型案例

相撞的滑雪者、滑雪场均担责

滑雪者相撞,一方未遵守滑行规则,伤者未尽审慎义务,滑雪场未尽安保义务,三方均负有相应责任。

2015年1月17日,于某、刘某同在某滑雪场中高级雪道滑行,于某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刘某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于某受伤昏迷后被滑雪场工作人员抬出雪场,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刘某受伤后搭乘其同行亲友车辆离开现场。

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及滑雪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于某15.6万元,滑雪场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不超过刘某赔偿总金额1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于某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距离并控制速度,由于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某撞伤,刘某对此存有过错,此外,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刘某应当对于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道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滑雪场的管理者,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滑雪场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佩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滑雪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