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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角度看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被判承担巨额债务事件

发布时间:2018-01-18 11:23:45    作者:李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李霞

近日, 一则消息引发了热议。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建银文化”)告上了法庭,根据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金燕需承担负债2亿元。目前,金燕已经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新的修正性规定,很可能会影响本案的最终结局。站在保险业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此次事件?

典型案例

作为资本市场的宠儿,小马奔腾的曾经可谓风光无限。参与投拍了不少知名影视剧,其中包括《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武林外传》《建党伟业》《无人区》《将爱情进行到底》等。2011年3月,它以高达7.5亿元人民币的规模开启新一轮融资,创下了当时中国影视业融资纪录。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即金燕所称的“对赌协议”):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则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注:李萍为李明之妹,李莉为李明之姐)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同时,还要另附10%的年复利息。”金燕解释,建银文化投资小马奔腾4.5亿元,若上市失败,按照协议内容,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不仅需要偿还4.5个亿,同时还要偿还每年10%的“利滚利”,按此计算,总金额高达6.35亿元。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仅仅20天后,遗孀金燕匆匆上任,接替李明担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位。同年,金燕被公司董事会罢免。李明的突然离世,其所涉债务便落在了遗孀金燕头上。“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金燕说,“直到被推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位置,我才知道了‘对赌协议’的存在。”

根据2004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按金燕的说法,本案成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可以视作是对原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修正,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预见,该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将对本案的最终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从保险角度解读

就本案,社会各界主要是从婚姻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解读。站在保险业的角度,对此次事件可以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一是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都缺乏风险意识,债权人未通过借鉴债务人保险的相关机制来化解债务履行不能风险。

本案中,李明在与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时,缺乏对债务履行不能的考虑,而作为投资机构的一方,也忽视了本次投资成败几乎系于李明一身的风险,最终的结果令人唏嘘。

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债务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给我们有所启发。其含义是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借款人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赔款会按合同约定首先支付给贷款机构用于归还贷款本金余额,超过贷款本金余额的赔款部分支付给受益人,为借款人及其家庭消除了失去还款能力时的后顾之忧。保险期限基本能覆盖整个贷款期间。目前该项保险常见于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了个人贷款需求的同时,也增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给个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

债务人保险产品的法律基础源于《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除了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之外,当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上可以视作是债务人保险产品的产生的法律基础。

但在保险业实践中,对该条一直秉持谨慎态度,因为债务人保险作为一种人身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过于宽泛拓展其他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受益权,将有可能导致借款人为还借款自杀伪造意外事故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保险也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很少有重疾保险以及其他产品。

二是李明与其妻子金燕缺乏家庭与企业经营风险的隔离。

李明作为资深传媒从业人士,1994年成立公司独立创业,1998年起开始拍摄电视剧,2009年将影视投资核心转移到电影方面,他的猝然离世,也导致了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以及家人之间罗生门式的纠纷。李明逝世后,妻女境遇一落千丈,深陷公司股权结构泥沼,还面临巨额的债务压力,结局令人扼腕。在本案中,李明至少犯了以下错误:

(一)家庭财务风险准备不足,缺乏人身保险等债务隔离安排。

从其妻金燕的表述来看,李明很可能并没有为家庭及本人购买高额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务不被追偿。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也阐明,人身保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实现,要满足两点,一是投保人需确保保费来源的合法性;二是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界定的恶意避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如果能够合理合法利用保险产品的上述功能,应该可以为家庭构建一道资产防火墙。确保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可以为家人提供一份基础性的保障。

(二)对企业经营风险认识不足,没有进行企业与家庭资产、债务的分割。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赌协议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债务。而金燕抗辩称其对李明签订对赌协议的事件并不知情,其从相对方获得的投资亦未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而是用于企业的发展,与妻女无关。

纵观小马奔腾的股权结构,可以看出,李明、李莉、李萍三兄妹是该公司的主要持股人,这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控股模式。这种模式将亲情、经济纠结在一起,家庭利益和企业利益相互缠绕,一旦面临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亲人反目、公司破产或者易主的泥泞局面。遗憾的是,小马奔腾也未能幸免此结局,在经历了姑嫂反目、股东权利争斗内斗、核心高管出走的多重打击后,其原有的家族股权结构基本瓦解。在商业社会中,如果李明能够做好家庭和企业在资产、债务、经营过程中的隔离,应该可以有效地减少风险以及损失的产生。

启发和建议

设计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助力创业者

□李霞

小马奔腾的悲剧,对于创业者是惨痛的教训。在“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背景下,在嗜血和冷酷的资本面前,创业者如何避免小马奔腾李明“家破人亡”的结局?结合本案,笔者从保险业的角度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创业者应当具备基本的现代风险管理知识。

要为自己和家庭建立风险保障的基础防火墙机制。比如为家庭主要成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重疾等保障性保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配置年金、定期人身保险等产品,确保家庭具有基本的抵抗风险的能力。当然,这种防火墙的建立,要以合理合法的目的为前提,不能为了恶意转移财产而利用保险作为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创业者要对家庭和企业(职场)的资产、债务做好风险防范和隔离。

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予以风险评估和考虑,为个人投资及控股的企业设计合适的保险产品。在日常经营和家庭生活中,不能家企不分,做好资产、债务等风险的隔离。另外,应当为个人所有或者投资的企业尽量投保影响其收入、现金流水平等指标的保险产品,例如火灾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保险以及各类信用保险产品,增强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风险向家庭风险的传导和延伸。

三是保险行业可以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参与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保险产品。

建议保险业借鉴债务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运用市场机制设计更多满足创业者以及投资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各类明星的专属性特定保险产品。例如歌星为嗓子投保,影星为容颜投保,球星为双脚投保。对于创业者,他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智力和能力,这也是资本市场敢于投资、敢于与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基础,如果为这份协议加上一个保险保障,帮助创业者疏解一旦创业失败面临的巨大个人家庭的财务压力,是不是会更加有利于提高创业积极性呢?

创业不易,守业更难。创业的过程充满艰辛和风险,我们向所有的创业英雄致敬。希望有了保险业的助力,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悲剧不会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