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祥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7日,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接夏某报案。夏某称:当日15时43分,夏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掉到河里,事故发生后,夏某已向交警部门报案。
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21日,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调查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了以下疑点:
1.事故于2016年11月7日15时43分左右发生,地点为高港区白马镇,地处偏僻,被保险人报案后却不积极施救车辆;
2.标的车“凯迪拉克”系老旧高档车型,并且有过户记录,车主足额投保,不排除蓄意骗保的可能;
3.根据对该车主的了解,事故发生前路面视线不好(下雨),车速应该不快,但路面没有制动痕迹,且车辆滑落河中时客户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天窗已经打开,不符常理,故意行为可能性较大;
根据以上疑点,泰州市分公司聘请某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事故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故意驾驶造成车辆入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将上述鉴定结果明确告知夏某。但他坚持假戏真做:继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修理款,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事故真实性,承诺如有欺诈愿意退还赔款并承担鉴定费;同时,夏某先后多次不停投诉,诉称保险公司理赔速度低下,并试图以所谓“理赔难”,鼓动媒体施压。不得已,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虑到此人在当地关系复杂,加之相对而言,保险欺诈案件案值小,此前,当地司法机关几乎没有实际追究保险诈骗刑事责任之先例。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以省分公司集中支付赔款,其犯罪结果地为南京为由,将刑事案件管辖地由犯罪行为地之泰州转为犯罪结果发生地之南京。在省公司的支持下,2016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并迅速告破。夏某退还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全部赔款18万余元及承担了鉴定费2万元。2017年9月23日,夏某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夏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至此,一场由夏某因利欲熏心,自编、自导、自演的闹剧,以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而降下帷幕。
思考
1.当前车险欺诈猖獗,行为人公司化经营,利益链拉长,反欺诈形势严峻。
2.地级尤其是县级乡村是诈骗案件高发地,而司法机关的打击共识和力度向下延伸不足,即使发现,也是追(追回赔款)而不打(追究刑责),形成行为人无成本犯罪。事实上在很多地方打击保险诈骗的僵局(案件查明则收手或退款,案件无法查明则“笑纳”赃款),已经形成,亟待破局。
3.经济犯罪案件证据稍纵即逝。以往类似案件往往确有疑点,但查无实据,保险公司只能饮恨赔款。而无成本犯罪又诱发了更多的此类案件,致使诈骗“毒瘤”越长越大。
4.促进保险服务的投诉举措深入人心,但已被诈骗人甚至犯罪分子反向利用,而保险从业人员为完成每天定额已然十分疲惫,主观上不想多动脑筋,多费口舌,唯恐招致投诉,有的甚至由起初的姑息养奸成为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的罪人。这一点,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益漏损的重要原因。
5.本案中夏某最后被判犯罪未遂,反映了打击这类犯罪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颇出人意料,但发人深省。
启示
当前,保险反欺诈刑事打击僵局的形成有诸多原因,以下结合本案事实进行阐述:
1.利用法律规定,一开始就选择对犯罪分子不利,使其一时无法“布防”的异地鉴定人和异地侦查人快速介入案件,冲破当地关系网,使本案有一个好的开局。如果按照常规先交当地侦查,会给犯罪分子留下活动空间,不利于将此案彻查到底。
2.正是由于异地鉴定人尤其是异地侦查机关切入,犯罪分子底气全无,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案件真相快速查明。
3.夏某投诉后,在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要求下,在赔款前写下“承诺书”,为后期证明其犯罪之主观恶性和构成犯罪(保险诈骗罪为目的犯罪,赔款付出,目的达成,同时,犯罪也构成)以及追讨鉴定费打下基础。
4.本案尽管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补充夏某投诉证据说明该公司赔款实属无奈,但检、法两院最后仍以该公司明知案件不实(已有鉴定结论在先)而赔偿,故以犯罪未遂判定,对此争议颇大。案件虽在异地办理,但办案人员仍然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由此可见,本案如在本地办理,恐怕也会与往常案件一样不了了之。本案中,夏某的犯罪成本,可见的已有退回的鉴定费2万元和罚金5万元。无成本犯罪的僵局被打破。夏某在南京被刑事拘留后,人保财险泰州市分公司此后接连8起类似案件均告破,有力响应了江苏保监局组织的“安宁2017行动”。
5.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并进行内部教育,可以警戒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以防内外勾结犯罪。
6.对理赔案件中的投诉人和投诉内容要进行区别对待。对投诉人要查明其与本案的关联,对非被保险人及三责险的伤者或财产权利人的投诉,尤其是恶意的保险案件代理人甚至“黄牛”,意欲修车揽业而未果的人的投诉,对无理由胡搅蛮缠的投诉内容(主要涉及定损尺度),一定要区别对待,否则,保险公司会在客服端消耗大量机会成本,理赔端造成利益漏损的同时,带来理赔队伍的不纯洁,从而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根基。
7.《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新的《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部《刑事办案程序》对“犯罪地”作了扩充解释,增加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见,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为依法打击、惩治新型犯罪,有关司法解释对犯罪地概念也不断进行突破和调整,重新定义犯罪地概念,最大限度地明确犯罪地范围,以满足办案需要。